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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问题民谣选 |
评论情况 |
共有 90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7 分,总得分:7910 分 |
用户名:臭婊子 打分:0 时间:2007-11-06 10:48:21 |
出租坐收380万不是也给你们发奖金了吗? 你们还来捅此事,不想要就吐出来! 为何又想当婊子,又想立牌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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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怕查吗? 打分:100 时间:2007-11-06 10:33:37 |
可能会拔出萝卜带出泥, 敢查下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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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合法吗? 打分:85 时间:2007-11-05 23:33:12 |
有高官说:380万出卖权利是合法的。 这个高官就应该与“傻子法官”、“荒唐律师”划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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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坏分子 打分:85 时间:2007-11-05 23:27:28 |
栗文元,你不是说《人民监督网》反政府吗?为什么今天还在揭露你的罪行。栗文元的行为已让人民看透了,是一个最大的反政府、反人民坏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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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假公济私 打分:85 时间:2007-11-05 23:19:39 |
“鲜为人知的合作协议,暴露出一个惊人的秘密,这个经营项目合作协议中的主人(法人代表)是栗文元,马仔(代理人)是田建国。栗在使用北京华卫的手续垄断经营着山西二类疫苗,田建国只是栗雇佣的木偶,山西二类疫苗的经营利润归栗文元所有,只是入到北京华卫公司的帐户而已。” 这个北京华卫公司的帐户就是李、栗开设的小金库! “要求各地统一使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订购和逐级配送的贴有“山西疾控专用” 标签的疫苗,如有违反承担免疫接种是否安全、有效的责任,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非规定渠道购苗接种,一旦发现严肃查处。” 为什么在基层见不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据的行政事业发票?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订购和逐级配送的贴有“山西疾控专用” 标签疫苗的利润应为财政收入,为什么由北京华卫获得? 完全是在搞假公济私嘛。
在这种经营机制的限制下,山西省各级疾控机构只能向华卫公司购买有标签的二类疫苗,生产批发企业只能通过华卫公司粘贴疫苗标签,才能把疫苗销售到山西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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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栗文元构成单位受贿罪 打分:85 时间:2007-11-05 22:56:45 |
今天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听了北京医科大学教授,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知识电视讲座,使广大职工更进一步认识到,栗文元出卖疫苗管理权利,为华卫公司牟利,索取380万/年是单位受贿行为。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刑法》有关单位受贿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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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围观者 打分:85 时间:2007-11-05 22:19:42 |
不会就此了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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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相信正义 打分:85 时间:2007-11-05 19:57:16 |
看到一份份的证据暴光,真是令人震惊!震惊之余又觉得可怕,仅仅只把网上暴光的这些问题查下去,查到底,就不知会牵连到多少高官呢?很多人都担心会不了了之,我看不会,因为已经引起了国内舆论的高度关注,总要有一个说法,除非违法者能把黑说成白,不然过不了全国人民,山西人民监督的关,请相信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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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他山之石 打分:100 时间:2007-11-05 17:50:22 |
网上这么多山西疫苗的文章,也不知道山西省领导和卫生部领导能不能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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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haha 打分:100 时间:2007-11-05 17:47:43 |
最近田建国又开始活动了,频频给各厂家电话放风说他又要回山西了,事情过去了。也不知道纪检委和检察院的工作做到什么程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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