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 陈新龙 男 1952年2月10日生 汉族 身份证号码:330602195202101016 现住址:绍兴市越城区偏门直街151号. 答辩请求 一,请求撤消绍兴市城建环保项目办公室拆迁人资格. 二,请求依法处理绍兴市首佳拆迁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三,请求裁决绍兴市首佳拆迁所有限公司在动迁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四,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物权法>,<合同法>.中共<十七大>文件精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事实与理由 一,1,该办公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2,该办公室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单位.3,该办公室与被拆迁人不是平等主体的单位.4,该办公室是与拆迁主管部门以及政府利益有利害关系的部门.是政府成立的办公室,其指挥棒具有典型的拆迁主管部门的色彩.其因政府意志而产生,代表政府行使拆迁指挥的权力.与被拆迁人是非市场主体.两者之间有关拆迁补偿就不具有平等协商的可能.这种单方面的行政意志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 二,2007年9月27日下午,我正在与朋友谈业务,我处来了四个人,有三人称其中一个带眼镜的是他们的领导.带眼镜的高个子开口就说他们是市拆迁办的,我就问他,拆迁办咋能来拆我的房子?在我的再三追问下,他才承认他们是绍兴首佳拆迁所有限公司的人.作为企业人员到我们被拆迁户中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仗势欺人,请建设局给予查处.(有证明人) 三,根据浙建发<2002>59号文第19条,拆迁单位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拆迁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但该拆迁公司的从业人员来我处,本人从来不见他们佩带上岗证,包括那位张所长.可能他们没有培训过,于是我妻子到他们公司反映电表的情况,他们不但推脱不管,还热嘲冷讽.张所长2月29日带着5个人来我处(没有一个带上岗证)谈了几分钟就以不同意他的评估价谈也不要谈,说完抬脚走人.他们来,我都客客气气让坐递烟接待,但他们走时从不会打声招呼.这样没有素质的从业人员什么时候与我们耐心做过工作?宣传过政策?最拿手的是用市长工程来吓人,用仲裁来压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章第4条,第四章39条,第五章64条66条,第六章第71条.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所有权人的保护.以及享有的权利.偏门直街151号是我与俞小华的共同财产.90年代响应市政府3号文件的精神为政府解困,下岗自谋职业.创办了绍兴市第一家送水公司,并成为绍兴市颇有影响的包括卖饮水机的净水设备公司.是越城区第一届,第二届的私营企业代表.公司经营期间上交国家各种税费近二十万.公司注册地点就是偏门直街151号.在本人的启发和培养下,绍兴成立了上百家的送水站,解决了几百人的就业.在经营期间向绍兴市八家幼儿园捐赠生活用品,向绍兴市体育事业长期捐款.本人还被当选为绍兴市球迷协会理事长.我家以及这所偏门直街151号房子为绍兴市是作过贡献的.我们在这所房子里经营送水和卖饮水机,张兴龙所长与该公司的王姓工作人员不顾事实硬说这里是办公用房,不是营业用房.请问全中国有那家送水公司是在办公室里送水?在办公室里买饮水机的?这个行业顾客都是在营业场所现挑现买的. 申请书中有本人说过的一对一协商原则,(故意漏掉协商两字)市场定价原则,合理溢价原则这三原则,请问有何不对之处?况且我们这个地块拆迁补偿各不相同,甚至暗箱操作,警告被拆迁户不准对外透露补偿内容,否则后果自负.说明拆迁公司本来就是在一对一在协商.去年拆迁公司一再要我提要求,我提的三原则是要求按市场化公平,公正,自愿来求得拆迁双方的利益平衡.竟被申请人视为仲裁的理由.是无知还是蛮横! 提请仲裁员注意,本人只提出过要求回迁,但拆迁公司却在申请书上编造:安置房屋要求原地回房.对于旧房评估价要求按商业用房价格评估,首先我从来没有提出过,其次我的房子用途从现在到未来若干年,由于经营所产生的长期收益和增值的补偿,并不是以房子新旧程度来判断价值大小.我了解这些拆迁人员都是先来套对方的话,然后再故意捏造.申请人乱编乱造妄想取得不利于被动迁户的裁决,就是欺骗仲裁,藐视仲裁. 偏门直街151号是我以前乃至今后的谋生场所,党的十七大文件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十七大还指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胡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一直强调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体现中央决策层对中国老百姓的关爱.但申请人处处利用公权剥夺我的谋生权利,与民争利.我们这里的地块是建商业用房然后拍卖,这种典型的商业操作对申请人来说也是公共利益? 对于评估不合理,我是针对张兴龙所长硬把对别人的评估价强加与我,要我认可.把这种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是参考性的一般评估生搬硬套到我的房子上,我当然不认可.其二,评估方法不当,应当多种的只选用了一种评估方法,能使用市场比较法的没有用,收益性房地产的评估未选用,等等.房屋性质界定作出了有利于拆迁人的结论.腐败之所以蔓延,就在于有那么一种强势力量,以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交换,把一切剥夺群众利益都套上了公共利益的光环.明明是申请人缺乏诚意,不愿正视现实,不肯足额补偿被拆迁户,反诬被拆迁户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以上是本人的答辩,恳请贵局主持公道. 此致
敬礼
绍兴市建设局 答辩人: 陈新龙 200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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