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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标题 湖南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 母亲以死相逼才立案
    评论情况 共有 6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73 分,总得分:441
    用户名:罪证不足法官补足  打分:85 时间:2014-03-23 01:09:27 
    法官吞食冤民申诉状、捏造鉴定依据该当何罪!
    请求追究南昌西湖法院范云远、刘文锋与雷虹、张春艳渎职责任。
    请求督促雷虹、张春艳给予2007年神话案再审答复、轻伤鉴定依据及胡志群等人法医执业资格证。
    尊敬的领导:
    一、“因讨要法院鉴定依据在南昌属严重犯罪”,一起虚假轻伤乙级家庭纠纷案,法官提前修改《刑事诉讼法》第60、162、171条规定,俩被告三次未审先逮捕、一被告被取保候审、一被告死亡。翻开江西省刑事审判有史档案,只有我这一宗自诉案。自诉人与其轻伤鉴定书无关联性、法官比三年前的自诉人、警察还清楚现场事实,罪证不足法官替自诉人补充,不未审先逮捕被告就不审判且不准取保候审,故意剥夺被告举证、质证权利!。     
     冤民上访九年不但未讨到轻伤乙级鉴定依据,鉴定人法医执业资格证而且受到法官利用手中权力的多种摧残、折磨。
    1、2007年时任院长范云远、立案庭长刘文锋〈现任民二庭长〉明知王林科不符合自诉人资格(见2006年青云谱区法院第一号刑事自诉判决书),但为了替关系户免交起诉费、利用权力将王列入自诉人起诉。明知2004年第158号案与2007年第415号案是同一件事、同一诉求、同一起诉状、同一自诉人、同一被告,即两自诉人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明知自诉人的虚假轻伤乙级鉴定书没有鉴定依据(X光片第1617、1618号)和鉴定人没有执业资格证。明知自诉方不在人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但相互矛盾而且与自诉当事人陈述笔录及警察出警现场勘验证明前后有重大出入,明知被告罪证虚假,法官却采取先立案、之后用遮掩手段充当自诉方辩护人报复上访人判访民有罪。明知本案因西湖法院法官司法不公正已被上级法院指定全院法官都回避审理,仍然坚持立即立案、立即“未审先捕被告”。
    2、有证据揭露:与法官关系不好的符合立案条件并有真实轻伤甲级伤情鉴定书的贫穷原告提起自诉,他们不同意立案也不给裁定书,一切法官说了算,不以事实为根据。
    几年前,冤民以面交和挂号信两方式向他们递交再审申请书,一直到他们俩离任也未讨到是否再审书面答复、鉴定依据。
    3、南昌西湖法院 2005年民二第219号民事“天书”案,历经五年才审结。
    原告不知在何处偷来的仅一笔画符号落款纸条(见第4页,)无第二份证据和证人,立案庭就听从关系户将冤民确定为被告,就认为是王林斌欠条。与其告我的刑事自诉案手段一样,先通过立案之后让审判的法官想方设法内逼外调、3次鉴定、3次改案由(借款纠纷、货款纠纷、买卖合同等)。经过3年努力,原审案法官不好意思就自己要求回避,更换的法官继续查、最终法官收集不到定案证据,原告才被以起诉证据不足败诉。
    经过几年法官的故意折磨、诉累,冤民身心与经济受到重大损害,法官利用手中立案大权,故意践踏法律。
    4、冤民以挂号信和面谈方式多次向现任院长雷虹、现任立案庭长张春艳反映,请求依法给予是否再审书面答复、轻伤乙级鉴定依据和胡志群等人法医执业资格证。法院未解散不能因为岗位换人就不认可法院在申诉期限内已收到冤民再审申请书(因张春艳称未见到申诉状而刘文锋告诉我已办了移交给张庭长,亙相踢皮球)。直拖到2014年2月,冤民讨要再审答复、轻伤鉴定依据、胡志群等人法医执业资格证无人理采,却被强制执行赔偿,法官积极将冤案进行到底!。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我和另一原告于2012年12月30日以挂号信和面交民事起诉状给张庭长,起诉法官关系户(中国第一位享受不需详细地址门牌号的特权人)。她以种种借口拖延至2014年2月24日上午10点45分才口头告知不立案,坚持不给不立案书面答复,剥夺贫穷访民上诉权利。本起诉从2012年12月30—2014,2,24=420日已超过法定立案期限60倍。全国率先篡改新民诉法第123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访民不知两位庭长谁说实话?恳请上级领导追查是那位胆大者吞食了冤民申诉状和自诉人的X光片第1617、1618号。并督促张庭长立即给予不立案书面答复及胡志群法医执业资格证,法官应当依法办案勿搞耍贫嘴。
    三、两任院长、立案庭长明知《刑诉法》第45条(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205条(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只要给予让双方证人及鉴定人到庭当面接受质问机会“本案就是江西第一冤假错案”明知冤民不断控诉,有法不依有错不纠,接力般拒不执行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的法律规定,基层法官擅改法律、逼人上访行为违反宪法、信访条例,恳请上级领导依法查办,维护法律尊严,伸张正义!谢谢。
    控诉人:王林斌。18170867773。2014、2、25日、。
    用户名:小鱼看天  打分:85 时间:2013-02-04 04:59:49 
    警“民”一家啊.大家都懂.
    用户名:梁雄  打分:85 时间:2013-02-02 15:17:47 
    支持监督网,面对阻力希望能坚持下去。
    用户名:中國夢  打分:85 时间:2013-01-31 22:54:09 
    是在中國嗎?傷心
    用户名:tbt  打分:100 时间:2013-01-29 11:37:42 
    买把枪,以黑治黑!
    用户名:bx45305653  打分:1 时间:2013-01-28 06:52:06 
    唉,这社会什么事情都有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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