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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标题 湖北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受贿“悬”案(续)
    评论情况 共有 124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6 分,总得分:10760
    用户名:律师  打分:85 时间:2008-07-27 15:32:43 
    ”余汉彬是最大的受益人“
        好好看看文章吧,“枣阳市法院在检察机关还未正式立案时,法官已经“未审先判”,将举报张德勇(受贿他人微型面包车)的余汉斌(在押疑犯),以有立功表现,判处缓刑。”
        难到他不是最大的受益人吗?
    用户名:律师  打分:100 时间:2008-07-27 15:29:37 
        楼下的网友,你可能没有明白我的意思,从文中可以看出,就此案而言,我想问的是,检察院以什么证据来认定那份合作协议书是假的?以什么证据来认定张德勇为了掩盖其受贿指使杨明春签订该协议的?是杨明春的口供吗?
       我在开始的贴子中也说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不管是法院,还是仲裁,认定协议书是否无效,必须根据独立于袁朝伟和杨明春之外的证据,即第三方的证据。检察院有没有第三方证据呢?若有,请拿出来。若无,你检察院凭什么认定此合作协议是假的?你检察院在没有搞清楚之前,凭什么抓人?
        话又说回来了,杨明春在录音中肯定了合作协议不是为了掩盖张德勇受贿而签定的.那检察院是如何确定此合作协议是假的呢?为什么在不能确定此合作协议是真是假就起诉张德勇呢?法院在无法确定此合同是真是假是判决张德勇有期徒刑呢?这背后有什么,你们知道吗?这样的做法难到还不是“整人”吗?
        不过,究竟是谁在“整”张德勇,依文章中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官所说,依杨明春录音所说,依有些人不停的叫骂张德勇苍白的歌颂熊自农所反映,你们觉的还是谁呢?
    用户名:襄南干警  打分:85 时间:2008-07-27 15:14:52 
       “张案的产生不是检察院吃饱撑的就是监狱领导闲得没事要整他玩,再没有其它理由?请问:张跟检察院或监狱领导之间到底有什么深仇大恨值得他们去整呢?作为一级领导有哪一个愿意自己的手下被判刑心理才舒服的?张如果真的是好人好警察,为什么单位没有一个人出面替他说话呢?”
       你提出了三条问题,一、熊自农整张德勇这事在襄南众人皆知。二、城郊检察院是从襄南监狱分离出去的检察院,且熊自农的儿子就是城郊检察院里上班。熊自农借城郊检察院之手整了几个人大家都知道,还要一一点出来吗?三、我就是襄南监狱的人。
    用户名:律师  打分:100 时间:2008-07-27 13:25:54 
    还有,楼下的网友,你的意思是说我发的贴子有贬低律师这一荣称,请你指出我在发贴时的不妥之处,我会“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谢谢!
    用户名:冤民  打分:100 时间:2008-07-27 13:25:24 
    我们怨民会一直支持并宣传你们,国家却少的就是敢于腐败较真的人.国家和全国人民需要朱瑞峰这样的好记者.真是好样的.永远支持你们!永远支持你们!永远支持正义!永远支持正义!

    用户名:中国必胜  打分:85 时间:2008-07-27 13:19:20 
    “什么是菜什么不是菜?举例来说:杨X春说(还有录音,说的是当地话听不太清楚)看文章翻译才知道”

    “什么是菜什么不是菜”这句话本来就是我们襄樊本地的土话。
    用户名:律师  打分:100 时间:2008-07-27 13:11:39 
    大家不在互相骂来骂去,能讨论案件中体现的法律问题,这很好.
        楼下的网友说,不能把"估计""听说"的录音做为证据使用,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道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物证和视听资料都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但是我提醒楼下的网友,杨明春的录音在文章中并没有做为证据来使用,其三段录音<监狱领导想整张德勇>,只是想反映出此案的内幕.也就是文章中所说的"道玄机".
        
        我个人认为,真正能做为证据使用的是后二段录音,录音中杨明春肯定了自己没有说合作协议是为了掩盖张德勇受贿而签定的.其意思就是说:杨明春自己签订此合作协议,在签订协议时,是杨明春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以什么证据来认定该合作协议是假的?以什么证据来认定张德勇为了掩盖其受贿指使杨明春签订该协议?我们就不知道了.
         
        所以我认为,该案完全是一起预谋的假案.同时,我们又可以这样想,为什么检察院和法院要在明知的情况下制造假案呢?一、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人员不懂法。二、如文章中所说,监狱领导想整张德勇。
       
        在其“湖北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受贿“悬”案”文章中不也说了吗,“监狱拥有令人吃惊的"独立"的公检法权力,熊自农监狱长表示只要宏路公司把帐务人员带走的货款交回来,他即可与检察院协商放人并免于起诉。其无意间表示出来的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强大的影响力让记者感到了这一事件的复杂性。”
    用户名:回警方方  打分:85 时间:2008-07-27 12:23:15 
    强烈抗议!千万不能让有“警方”“律师”这样的用户名出现!以免有轻视这两个神圣字眼之嫌,请自重!
    用户名:支持  打分:100 时间:2008-07-27 12:02:50 
    用户名:律师  打分:100 参与时间:2008-7-26 19:11:08  
    我个人认为,张德勇的案子是一起典型的假案.因为:
        
        一、检察院在没有依法确认合作协议的是否真实就武断的抓人。正如文中所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不管是法院,还是仲裁,认定协议书是否无效,必须根据独立于袁朝伟和杨明春之外的证据,即第三方的证据”。检察院没有任何第三方证据。
        
        二、张德勇“索贿”的“筹码”既27余万元债权归属问题属“捏造”。文中检察院的起诉书写到,张德勇恶意拖欠军办矿27万元,并以此向军办矿袁朝伟索要一辆面包车。但从证据上来看,张德勇不欠军办矿的27万元。
        
        依文中所说: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这样写,其目地就是使袁朝伟、任留计、余汉彬三人的“证据链”成立。从而印证张德勇恶意拖欠军办矿27万余元,并以此为筹码向军办矿索贿一台面包车。从而又印证袁朝伟将和军队没有任何关系的行贿之事向任留计汇报,任留计批准行贿这样的虚假证言。
      
        为什么说其是虚假证言呢?因为,张德勇不欠军办矿的钱,张德勇如何拖着不给军队?张德勇任职的公司与军队没有任何业务来往,袁朝伟行贿或者不行贿,与军队有什么关系?与你任留计有什么关系?所以,常理上讲,任留计是没有作证的资格的。
      
        三、袁朝伟和杨明春的录音做为证据,从证据效力上来看,效力较弱,但仍然是可以用来做证的。在其二人的录音中,我想大家也都明白是怎么回事了吧。

        (另为,我个人认为,朱记者的两篇文章,有事实,有依据,文笔犀利。朱记者为人民警察又做了一件好事。) 
    用户名:你怕了  打分:85 时间:2008-07-27 11:54:02 
    楼下的假记者克星,朱记者是哪家媒体的记者都不重要,最为重要的是,他做为一个人,上对的起天,下对的起老百姓,他敢于讲事实,讲真话。不像有些所谓的记者,天天拿着了某某媒体的记者证,不办一件为国、为民的实事,不写一篇真实的,为国、为民的文章。大家说,到底谁真?谁假?
       朱瑞峰这样的记者,才真的是中国的脊梁,是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的。怕他的人,骂他的人只有一种:那就是腐败份子。
       你提出你的疑问,很好,但请你不要骂一个敢说、敢为之人。同时,也请你不要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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