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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标题 湖北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受贿“悬”案(续)
    评论情况 共有 124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6 分,总得分:10760
    用户名:沛哥  打分:100 时间:2008-08-02 16:42:42 
    老子搞副处了,你管得着吗?有本事你也好好混混啊
    用户名:回张警官一案  打分:85 时间:2008-08-02 15:48:51 
    你这种咒.骂.说明了张警官损害了你和你主子的利益.说明人民监督网击中了散步一族的要害.不然你咒他死.来换回你这个散步族员的生吗?生与死自然规律.咒他人死.则自先亡. 看耒你是个品质极坏之人.族长用你错也..................
    用户名:张警督一案  打分:85 时间:2008-08-02 09:49:34 
    张警督一案究竟给我们大家一个什么启示呢?无非是说:人活着到底是为了什么?无论是张有罪与否,曾经的辉煌曾经的威风曾经的曾经....相对他的人生意义来说早已在人间蒸发了。俗话说得好:人过留名,雁过留声。张警督虽然还活着,但其道德、人品、名声、人性等构成人类的基本零件已经不复存在或者说已经是锈迹斑斑了。对于这样一个生不如死的人,我们大家还能再说些什么呢?
    用户名:说的好!  打分:85 时间:2008-08-01 19:56:11 
    用户名:哈萨克  打分:100 参与时间:2008-8-1 19:44:18  
        好多天没发贴了.这骂老张的人也没影了。朱瑞峰的第二篇文章亮出了一把“必杀剑”,一下就“刺”入了一些人的喉管,“噎”的一些人吐也吐不出,吞也吞不下去,哈哈!真是爽快啊!话说回来,那些"说客"们还有什么脸在这骂来骂去的?事实说明一切,证据说明一切。  
       朱瑞峰是个好记者,有勇,也有谋,大将风范也! 
    用户名:襄南干警  打分:85 时间:2008-08-01 19:32:32 
     楼下的,是熊自农下了停火圣旨了吧.
        笑死人了,你.
    用户名:襄南干警  打分:100 时间:2008-08-01 19:31:33 
    就算不判罪,活着真没得啥意思,"

             楼下的,从你这样的说法,我看出了:你多么盼望张德勇进监狱啊,多么盼望熊自农和城郊检察院能整死张德勇啊!
            但是,如那个律师所言,张德勇这个案子就是个假案.假东西就是假东西,真不了的!整个襄南监狱的人都在议论这件事,你小子糊谁呀.
             有句话送给你:邪不胜正.
    用户名:就这么定了  打分:85 时间:2008-08-01 18:10:54 
    张德勇是个什么东东,不说大家心里都清楚-----骂都懒得骂得.一个监狱子弟老也老了,混到目前这个份上,就算不判罪,活着真没得啥意思,骂他简直是太抬举他了.是哥们儿的什么也别说了,哪儿凉快到哪儿去.就这么定了.
    用户名:有道理  打分:100 时间:2008-07-31 20:21:43 
    用户名:律师  打分:100 参与时间:2008-7-26 19:11:08  
    我个人认为,张德勇的案子是一起典型的假案.因为:
        
        一、检察院在没有依法确认合作协议的是否真实就武断的抓人。正如文中所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不管是法院,还是仲裁,认定协议书是否无效,必须根据独立于袁朝伟和杨明春之外的证据,即第三方的证据”。检察院没有任何第三方证据。
        
        二、张德勇“索贿”的“筹码”既27余万元债权归属问题属“捏造”。文中检察院的起诉书写到,张德勇恶意拖欠军办矿27万元,并以此向军办矿袁朝伟索要一辆面包车。但从证据上来看,张德勇不欠军办矿的27万元。
        
        依文中所说: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这样写,其目地就是使袁朝伟、任留计、余汉彬三人的“证据链”成立。从而印证张德勇恶意拖欠军办矿27万余元,并以此为筹码向军办矿索贿一台面包车。从而又印证袁朝伟将和军队没有任何关系的行贿之事向任留计汇报,任留计批准行贿这样的虚假证言。
      
        为什么说其是虚假证言呢?因为,张德勇不欠军办矿的钱,张德勇如何拖着不给军队?张德勇任职的公司与军队没有任何业务来往,袁朝伟行贿或者不行贿,与军队有什么关系?与你任留计有什么关系?所以,常理上讲,任留计是没有作证的资格的。
      
        三、袁朝伟和杨明春的录音做为证据,从证据效力上来看,效力较弱,但仍然是可以用来做证的。在其二人的录音中,我想大家也都明白是怎么回事了吧。

        (另为,我个人认为,朱记者的两篇文章,有事实,有依据,文笔犀利。朱记者为人民警察又做了一件好事。) 



    用户名:律师  打分:100 参与时间:2008-7-27 13:11:39  
    大家不在互相骂来骂去,能讨论案件中体现的法律问题,这很好.
        楼下的网友说,不能把"估计""听说"的录音做为证据使用,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道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物证和视听资料都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但是我提醒楼下的网友,杨明春的录音在文章中并没有做为证据来使用,其三段录音<监狱领导想整张德勇>,只是想反映出此案的内幕.也就是文章中所说的"道玄机".
        
        我个人认为,真正能做为证据使用的是后二段录音,录音中杨明春肯定了自己没有说合作协议是为了掩盖张德勇受贿而签定的.其意思就是说:杨明春自己签订此合作协议,在签订协议时,是杨明春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以什么证据来认定该合作协议是假的?以什么证据来认定张德勇为了掩盖其受贿指使杨明春签订该协议?我们就不知道了.
         
        所以我认为,该案完全是一起预谋的假案.同时,我们又可以这样想,为什么检察院和法院要在明知的情况下制造假案呢?一、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人员不懂法。二、如文章中所说,监狱领导想整张德勇。
       
        在其“湖北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受贿“悬”案”文章中不也说了吗,“监狱拥有令人吃惊的"独立"的公检法权力,熊自农监狱长表示只要宏路公司把帐务人员带走的货款交回来,他即可与检察院协商放人并免于起诉。其无意间表示出来的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强大的影响力让记者感到了这一事件的复杂性。” 


    用户名:律师  打分:100 参与时间:2008-7-27 15:29:37  
        楼下的网友,你可能没有明白我的意思,从文中可以看出,就此案而言,我想问的是,检察院以什么证据来认定那份合作协议书是假的?以什么证据来认定张德勇为了掩盖其受贿指使杨明春签订该协议的?是杨明春的口供吗?
       我在开始的贴子中也说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不管是法院,还是仲裁,认定协议书是否无效,必须根据独立于袁朝伟和杨明春之外的证据,即第三方的证据。检察院有没有第三方证据呢?若有,请拿出来。若无,你检察院凭什么认定此合作协议是假的?你检察院在没有搞清楚之前,凭什么抓人?
        话又说回来了,杨明春在录音中肯定了合作协议不是为了掩盖张德勇受贿而签定的.那检察院是如何确定此合作协议是假的呢?为什么在不能确定此合作协议是真是假就起诉张德勇呢?法院在无法确定此合同是真是假是判决张德勇有期徒刑呢?这背后有什么,你们知道吗?这样的做法难到还不是“整人”吗?
        不过,究竟是谁在“整”张德勇,依文章中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官所说,依杨明春录音所说,依有些人不停的叫骂张德勇苍白的歌颂熊自农所反映,你们觉的还是谁呢? 

    用户名:回正义  打分:85 时间:2008-07-31 18:55:51 
    骂人不是好孩子.你的老子没教你吗?
    用户名:转新浪网友贴  打分:85 时间:2008-07-31 17:28:11 
    新浪网友:楼上仁兄马屁拍的好,你看的只是熊自农虚伪的一面,其实不是什么好鸟.(1)2003年初到襄南,借故水泥.化肥两厂电器落后,要其两厂购置电力补偿装置,在不进行任何招标的情况下,让其跟随而来的关系户供货商为两厂采购价值260余万元电器补偿设备,有猫腻否?天知道.......(2)水泥.化肥两厂设备购置时间不长,借故化肥厂包袱重,急切转让化肥经营权,在没进行认真考察的情况下,将化肥厂经营权转给贵州一经营商,半年不到该经营商卷款去也,监狱由此损失180余万元,这还不算派人到处去追讨的花销.这样的"好领导"真不多.......(3)你说熊自农"廉洁"果然是.A .为让其子毕业后能进襄樊郊区检察院工作,以监狱2000型大众相送该院,大方吧? B .熊号召机关紧缩开支,而他的一年车船.吃喝费8万元.你知道多少啊!C. 长年专车接送老婆与家人,几年来你见过他老婆坐公汽吗?D. 熊到襄南6年了吧!住着200平方的房子,既不购房又不按规定交房租,你帮忙给他算算啦?还有,在襄南这几年里他丢掉监狱几代人开垦出来的耕地有2000亩吧!算了,不扯了,他的"丰功伟绩"太多了留给仁兄慢慢歌颂吧!
    (2008-07-25 00: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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