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新疆5名狱政干部私放重...
  • 新疆5名狱政干部私放重刑犯 致其逃逸制造恶性枪案
    作者:记者 范春生 姚晓滨  来源:瞭望  发布时间:2010-06-05 10:07:0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5名狱政干部私放重刑在押犯,后者引发恶性枪案,曝出监外执行失控现象

    辽宁鞍山街头2005年的一声枪响,几年后牵出远在千里之外新疆监狱系统的一起窝案。

    目前,该案诸多细节得以还原。

    是年6月,鞍山市铁东区发生一起持刀、持枪黑社会争夺地界斗殴案件,主要嫌疑人竟是一名被判重刑的保外就医犯人。经警、检两方调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原副监狱长闫胜宇等5名狱政干部,此前曾为这名不符合条件的辽宁籍犯人办理保外就医,并在交接时放跑,导致其参与涉黑持枪斗殴案。

    偶然的一起枪案,“意外”曝出对监外执行的监控、管理不力问题。《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了解到,类似的“保外”失控情况,近年来并不鲜见,有罪犯因保外就医到期后失踪而被上网通缉多年,有的被抓回收监时已经远超过了原判刑期。

    2008年年底至今,5名涉案的狱政干部已被陆续提起公诉。然而,事件背后隐藏的对监外执行这类刑罚举措缺乏规范有效的制度设计、相关立法存在“盲区”等深层次问题,仍悬而待解。

    “保外”犯人酿涉黑枪案

    时针指向五年前。2005年6月4日,鞍山市铁东区长甸街道办事处西侧“兴隆不锈钢制品厂”门前发生一起持刀、持枪黑社会争夺地界斗殴案件。

    公安部将此案列为“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的重点。2007年9月,主要嫌犯孟庆禄被警方抓获。

    经审查,孟庆禄曾于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在上海某监狱被减为有期徒刑20年,同年转到新疆第三监狱继续服刑,2001年办理“保外就医”。

    但鞍山警方在审查其家属提供的在新疆服刑期间“保外就医”、“释放证明”等手续时,发现上述手续系伪造,且孟庆禄在保外就医后脱离监管。警方遂向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移送了案件线索。

    接到线索后,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判断案件中很可能存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办案人员在全面审查了相关材料后,认定孟庆禄在办理保外就医、被押解等过程中出现许多可疑之处,负责押送孟庆禄从新疆来到辽宁的新疆第三监狱民警吕辉、魏成华等人员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私放在押人员。2008年5月,经最高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鞍山市检察院逐级指定,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负责对此案进行初查。

    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勇、副检察长田征明告诉本刊记者,从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远赴新疆,克服重重困难,并到上海取证。最终,发现了新疆第三监狱以原副监狱长闫胜宇为首,包括该监狱原狱政科副科长方敬东,监狱民警吕辉、魏成华,以及新疆第三监狱医院原主管医疗的副院长窦庆元等5人的职务犯罪窝案。

    自2008年年底至今,闫胜宇等5名新疆狱政干部陆续被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中,方敬东已被法院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吕辉、魏成华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闫胜宇、窦庆元也已被提起公诉,正在接受法院的审理。方敬东被判刑11年,是鞍山近些年宣判监狱干部此类行为刑期中最高的一个。

     

    监外执行三大“警示信号”

    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派驻检察一室检察官朱国学、陈刚告诉本刊记者,近年来在一些地方,这类的“保外”失控情况并不鲜见,给监狱工作造成很大难度的同时,也折射出对监外执行罪犯监控、管理不力的问题。

    一线办案人员向记者总结了三大“警示信号”。

    警示信号一:对监外执行工作的相关立法存在盲区,谁都可以管,成了谁都不去管。李勇、田征明说,按照法律法规、本系统的规定以及工作惯例,对于像孟庆禄这样的罪犯获得“保外”后,司法、监狱、公安、检察院以至于政法委的综治部门,均有监督、管理并随时掌握动向的职能,但“谁都可以管,恰恰导致了谁都不去管的现状”。

    李勇表示,“追究其根源,在于国家权力机关尚没有进一步明确公、检、法、司在监外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权、任务、职责范围,部门之间工作衔接有‘漏洞’,也是孟庆禄‘保外’4年后制造大案的重要因素之一。”

    警示信号二:监外执行工作的制度设计留有“瑕疵”,缺少必要合理的工作规范。这主要表现为:“保外”交接时没有接收登记,相关的“书、表、卷”不全甚至没有,该现状极容易使获得“保外”的罪犯长时间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的几率较高。在孟庆禄“保外”事件中,新疆监狱方面甚至没有与辽宁的监狱管理部门进行交接。

    按照规定,孟庆禄本来是转往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保外就医转监期限是2001年2月8日至2001年8月8日。期间,方敬东指派吕辉、魏成华携带孟庆禄档案及相关文书,押解转往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但吕辉、魏成华并未按规定将孟庆禄及其档案交由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而是在方敬东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孟庆禄带至鞍山,并将孟庆禄保外就医转监档案及相关文书等交给了其哥哥孟庆安。最后,吕辉、魏成华持孟庆安交付的虚假转监回执返回新疆,将虚假转监回执交给方敬东。“方敬东等明知转监回执是假的,也没有采取任何监管补救措施,悄无声息地任由这种隐患持续下去。”田征明说。

    警示信号三:刑罚执行机关自身把关不严,监督、管理漏洞较大。李勇、田征明透露,在面对“保外”这类事关重大的监外执行工作上,新疆第三监狱是少数人甚至一两个人说了算,监狱自身的决策机制存在弊病,监督、管理也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形下,在押犯人或其家属很容易利用漏洞,拉拢腐蚀狱政干部,埋下事故隐患。

    本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孟庆禄在新疆第三监狱服刑期间,其哥哥孟庆安与时任新疆第三监狱狱政科分管保外就医的副科长方敬东取得联系。方敬东收受孟庆安贿赂款5万元后,以“孟庆禄患高血压”为由决定违规为其办理保外就医转监。方敬东先是找到当时正在担任新疆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分管审核保外就医的干部闫胜宇,希望闫胜宇对孟庆禄关照,并拿出2万元作为好处费。

    而闫胜宇明知孟庆禄已服刑期和身体所患疾病均不符合司法部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的规定,仍然答应办理。在审核中,闫胜宇在孟庆禄的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虚假病情,并在其后的监狱管理局保外就医审核会上作了孟庆禄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虚假汇报。此间,方敬东还找到窦庆元,做通了相关工作。就这样,一位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重刑犯,蒙混过关拿到了监外执行的“通行证”。

    刑罚执行工作亟待规范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们就注意到了新疆监狱管理部门在狱政方面存在着制度上和管理上的缺陷,这个案件之前,当地已经发生了一起干警因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而被判刑的事件。”李勇、田征明透露,案件侦结后,鞍山检方结合司法部整顿监狱管理部门的专项行动,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与新疆监狱管理局沟通,会商并研究查找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制定整改方案。

    辽宁社科院研究员侯小丰以及朱国学、陈刚等专业人士认为,监外执行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关系到刑罚能否正确实施和社会稳定,诸如孟庆禄这类重刑犯获得“保外”并且再涉恶性犯罪的事件说明,除了人为因素以及隐藏在其中的制度、管理等漏洞外,如何在打击和预防上建立一种“平衡点”,杜绝或减少“人祸”,在当前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归纳起来,可以考虑从体制、机制、可操作的层面采取三个办法:

    首先,明确或重新界定有关部门的职能分配,防止“扯皮”现象。在这一点上,建议国家权力机关进一步明确公、检、法、司在监外执行工作中的职权、任务、职责范围等,确保形成合力,从而使监外执行的各个环节不出现“缝隙”。

    其次,由党委的政法委牵头,定期组织召开由公、检、法、司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积极协调工作关系,及时通报工作情况,认真提出存在的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最后,调动社会力量,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形成合力,对“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罪犯进行齐抓共管,确保罪犯刑罚的正确执行和社会治安的长期稳定。

    专家还表示,在探索解决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上,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监督作用,驻监狱检察机关,尤其是执行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的作用不能忽视,有利于既治标又治本。

    朱国学、陈刚建议,一方面,驻监狱检察院要对监狱办理监外执行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另一方面,两地的检察院要对罪犯监外就医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监狱和执行机关的续保考查、平时考核以及监控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建议纠正。遇到保外就医到期后故意逃避并被上网通缉的,尤其,重新犯罪的罪犯,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提高司法威慑力。


    Tags:新疆狱政干部 私放重刑犯 逃逸 恶性枪案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