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贝公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我丈夫死了,像狗一样没人管。”1999年8月22日,她丈夫王文安被人打死,该案至今未破。本报记者 刘万永摄
《海南特区报》的报道。小图为全国人大办公厅信访局回函。本报记者 刘万永摄
一波三折的“警察枪击无辜青年案”
本报记者 刘万永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却由于案外因素的影响变得离奇曲折。
2000年7月24日,海南省东方市大田乡(后更名为大田镇)派出所民警文瑞强开枪击伤新宁坡村民邢亚盖。近6年后,开枪民警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此后,与此案有关的东方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国和等3名警察也被判刑。
200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指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李国和案。
被警察击伤的邢亚盖坚称自己是无辜的,开枪警察则认为邢亚盖是“8-22”案在逃犯罪嫌疑人,自己在追逃时将其击伤。
1999年8月22日,在大田乡零公里处,新宁坡村多名村民将保丁村村民符亚红打伤,将其哥哥王文安(出生后被送给同村王家)打死。
邢亚盖是不是“无辜青年”,破获“8-22”案便可水落石出。然而,由于某些原因,这起1999年发生的案件,虽经公安部两次挂牌督办,至今未破。
邢亚盖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2000年7月24日下午5点多,我骑摩托车到大田乡零公里处买菜,看到税务所的人在设卡收税。此时,文瑞强让我靠边停车,我知道他在配合收税,但害怕被罚款,没敢停车,随后就被文瑞强一枪打中背部,一枪打中腰部。
文瑞强否认击伤邢亚盖时自己是在协助收税。他强调,自己是按照所长章生贵的要求抓捕自己管区发生的“99-8-22”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邢亚盖是自己在打人现场看到的犯罪嫌疑人。
文瑞强说,符亚红曾两次遭到新宁坡村村民的殴打。第一次打架时有群众报案,我赶到现场看到很多新宁坡村村民,有的拿刀,有的拿木棍,也看到符亚红嘴角流血。邢亚盖拿着木棍大喊“打死!打死!”,冲来冲去,还险些打到我,虽然当时不知道他的名字,但对他印象特别深。
文瑞强说,中午1时左右,新宁坡的这些村民又跑到另一条路上,我们拦不住,打110请求市公安局援助。我亲眼看到邢亚盖拿着木棍,喊着“打死!打死!”往北走。不久,有人报案称北边打死人了。在离此处不远的地方,王文安被打死了。
文瑞强称,“8-22”命案发生后,同年10月7日,新宁坡村村民又将马龙村村民吴亚成打死。追逃工作第二年仍在进行。公安局开会布置追逃任务落实到派出所后,所长章生贵在周一(2000年7月24日)例会上要求尽快抓捕犯罪嫌疑人。当天下午,自己去卡点执行任务。
邢亚盖向记者否认参与了“8-22”案件,称当时岳母病重,自己在家照顾病人,晚上睡在工地。证明人是其岳父。
2000年7月26日,公安局局长李国和请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同时要求公安局纪委书记陈文吉等调查枪击案。当天中午,公安局刑警队队长杨泽波等到医院对邢亚盖进行审查。
同年8月2日,东方市公安局作出《调查报告》,认定邢亚盖是“8·22”案在逃人员,文瑞强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并无不当。
2006年4月10日,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证明说,检察院未向公安机关发出文瑞强涉枪案《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
“8-22”和“10-7”案件发生后,东方市公安局抓捕了新宁坡村几名犯罪嫌疑人。
1999年10月22日,在接受东方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讯问时,新宁坡村村民邢刚承认自己参与了“8·22”案件,并看到邢亚盖打了保丁村人(指符亚红)几巴掌。
同年12月15日,东方市公安局刑警队讯问了参与“8-22”案的新宁坡村村民吉怕月。笔录显示,吉怕月看见邢亚盖、吉亚良等人“围打两个保丁村人,我们见状也追了上去,动手打。当时很多人都打,打后我看见他们好像死了,我们所有人就一起回村了”。
2000年4月14日,东方市公安局呈请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新宁坡村涉案人员。检方批捕了吉亚平、邢诗华等5人。
2000年8月28日,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对邢刚进行了讯问。笔录显示,邢刚再次承认自己参与了“8-22”案,且指证邢亚盖参与打人,并说明了邢亚盖的基本情况,如,5队人,20多岁,有老婆,三个孩子,岳父当村主任。
2000年9月5日,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报告,认定邢亚盖没有参与“8-22”案。主要证据有:邢亚盖本人否认,其岳父证明邢亚盖当天在家照顾病人;对“8-22”案参与人邢刚、吉阳青、唐金龙、吉亚平、邢诗华的调查;文瑞强本人没有邢亚盖涉案的证据材料;东方市公安局呈捕名单中没有邢亚盖。报告认定,文瑞强在没有认定邢亚盖为批捕在逃人员或负案在逃犯的情况下,开枪造成邢亚盖重伤。
2010年6月22日,东方市公安局政委潘树光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时,无需事先得到公安局的指令,也无需根据此人是否列入批捕名单。只要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警察就有权力有义务进行抓捕。
2000年8月26日,李国和脱产学习三个半月,2001年6月,调公安部工作。
不久,被批捕的“8-22”和“10-7”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取保候审,后释放。
关于释放的原因,东方市公安局在2007年5月8日向海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的《报告》称,由于吴亚青、吴亚全在逃,被抓获的吉亚平等翻供导致证据不足,经公检两家讨论,“8-22”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吉亚平等人取保候审。
《报告》称,在侦办“8-22”案中,吉亚平、邢诗华、唐进龙、吴亚雄均没交代邢亚盖涉案。在侦办“10-7”案中,犯罪嫌疑人邢刚说当天上午看到邢亚盖参与殴打两个保丁村人。经查,王文安、符亚红是在中午被打死打伤的;邢刚交代涉案的邢亚盖父亲叫“邢东明”,而被警察击伤的邢亚盖父亲叫“邢国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吉阳青说到邢亚盖参与殴打,但没有说明邢亚盖的基本情况。
受害人符亚红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东方市公安局、检察院释放犯罪嫌疑人前,从未安排他前去辨认。
对此,《报告》的解释是,符亚红此前没有向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控告邢亚盖涉案。
2010年6月22日,东方市公安局政委潘树光对记者说,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肯定会让受害人辨认。没辨认,程序就是违法的,这个案件就是违法的。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文瑞强在协助税务机关征税,维持秩序时违法使用枪支,致邢亚盖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件发生后,李国和一边安排陈文吉等进行调查,一边到医院控制邢亚盖,后组织警力到新宁坡村包围吉平汉等两户人家,电视台随后播放虚假的抓捕现场。章生贵、陈文吉未对枪击案深入调查。三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8-22”案犯罪嫌疑人邢刚的调查笔录显示,吉平汉是“8-22”事件的组织者。
文瑞强案二审中,东方市地税局称,该局及其所属大田税务所当天没有邀请文瑞强协助征税,但未被法庭采信。
邢亚盖及其岳父符光华曾控告警官文瑞强杀人没人管。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调查笔录显示,这份材料由符光华和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干部黄宗山撰写。黄宗山向符光华提供了东方市公安局关于枪击事件的调查报告、《今日东方》的报道。报告及报道都明确说明“警察开枪击伤了‘8-22’案在逃犯罪嫌疑人”。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21页的控告信中,邢亚盖多次提及“10-7”案,并坚称东方市公安局诬陷他是“10-7”伤人致死案的在逃杀人犯,但却只字未提“8-22”案。
李国和案再审四大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决定书》,2010年5月26日,原东方市公安局局长李国和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2007年1月24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李国和等3人缓刑。2007年4月17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辩论焦点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李国和及律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两名检察员参加庭审。
申诉人李国和提出:原审认定邢亚盖无辜违背事实,邢至今不能排除犯罪嫌疑,更不能认定无辜;“委员长批示”系恶意虚构;自己正常履行了公安局长职责;本案侦查、公诉和审理程序违法。双方就此展开辩论。
庭审中,“8-22”案受害人符亚红作为证人出庭,讲述了邢亚盖两次殴打自己、打死王文安的过程。
符亚红说,2006年4月9日在凤凰卫视播出的节目中,他认出电视中的“无辜青年”邢亚盖就是凶手。
检察员问符亚红:“2001年到2005年,不知道邢亚盖的名字不去告。2006年知道了他的名字,为什么不去告?”
符亚红回答:“2001年到2005年,我告了没人去查。2006年4、5月知道名字后一直在告。”
检察员再问:“为什么知道邢亚盖名字半年多,你还没有告?”
符亚红气愤地说:“我都不会写字,你让我怎么告?”
检察员认为符亚红说谎,如在王文安致死凶器问题上,他以前说是木棍,现在说是山刀。
符亚红对此予以否认,称自己“一直说有些人拿木棍,有些人拿刀”。
检察员认为,符亚红的证言真实性存在问题,不应采信。
因开枪击伤邢亚盖被判刑的民警文瑞强作为证人出庭,陈述了击伤邢亚盖的过程,强调自己当时是按照公安局部署执行抓捕任务,邢亚盖是自己目击的犯罪嫌疑人。
检察员称,没有证据证明邢亚盖是在逃犯罪嫌疑人。
关于李国和是否认真履行局长职责的问题,辩护律师认为,李国和带领民警到新宁坡村包围犯罪嫌疑人吉平汉家,既没有搜查,更不是制造虚假宣传。犯罪嫌疑人邢刚调查笔录中明确记载,新宁坡村保安队长吉平汉组织了打架,最终造成符亚红被打伤、王文安被打死。
2000年8月2日,东方市公安局作出《调查报告》,认定邢亚盖是“8·22”案在逃人员,文瑞强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并无不当。
辩护律师认为,李国和对这一调查结果没有干预,也没有修改。枪击案发生后,李国和没有接到相关信访和申诉文件,也没有拖延审查。
检察员认为,李国和听信派出所所长章生贵的汇报,先入为主将邢亚盖当作在逃犯罪嫌疑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查报告的错误。
关于海南特区报《警察枪击无辜青年吴邦国批示讨回公道》一文是否失实,该报道与李国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否有因果关系问题,申诉人和检察员也进行了辩论。
辩护律师提出,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王昌泽在《海南特区报》署名发表的报道中,捏造吴邦国委员长的批示,引起广泛转载,然后将报道作为“社会影响恶劣”的证据。这说明检察院利用报纸恶意制造舆论。
检察员称,报道中“吴邦国批示”是王昌泽还是记者提供的需要调查清楚。同时,有没有吴邦国的批示与李国和行为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没有关系,李国和没有及时正确处理枪击案,导致邢亚盖多次上访。
李国和说,原案卷中多份邢亚盖涉案证据被掩盖。符亚红一直遭受压制。
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指违反程序办案
李国和的辩护律师认为,在办理李国和、章生贵和陈文吉案件中,王昌泽既是公诉人,又是案件侦查人员,同时还处在证人的位置,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21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琼山刑初字第229号显示,在审理李国和、章生贵和陈文吉案件中,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徐伟、王昌泽、罗昭霞出庭支持公诉。
刑事卷宗显示,王昌泽、罗昭霞作为询问人共同询问了文瑞强等21名证人。审查起诉卷记载,两人共同讯问了被告人李国和、章生贵和陈文吉。
律师认为,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将媒体发表的《警察枪击无辜青年吴邦国批示讨回公道》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而公诉人王昌泽正是本文作者之一。因此,王昌泽已经成为本案证人。作为公诉人,王昌泽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还包括另外三种情况),应当自行回避。
为了解公诉人同时是案件侦查人员是否违反相关规定,2010年6月23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前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采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称领导正在开会,请记者留下问题,检察院会和记者联系。
记者将问题写好交给办公室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问记者是否就这一问题询问过其他检察院。
记者回答:“这个问题和你们有关,而且也很简单。”
工作人员说:“你们有备而来,越是简单的问题越难回答。”
截至记者发稿时,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没有回应记者的问题。
该案尚未宣判。
“被死亡”的受害人
1999年8月22日,海南省东方市大田乡(现大田镇)新宁坡村多人打死王文安,打伤符亚红。
符亚红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新宁坡村和马龙村有过械斗,新宁坡人经常在村路口附近拦截殴打马龙村人。他们以为我是马龙村的,就来殴打我。”
殴打进行了两次。9点左右符亚红被打伤,王文安送符亚红治疗后返回路上两人再遭殴打,一死一伤。
案发后,东方市公安局抓获4名涉案人员。唐进龙等被批捕,后全部释放。
符亚红说,由于不知道凶手的名字,他一直向大田乡政府等部门控告“新宁坡村”,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2006年4月9日,凤凰卫视播出《无辜青年遭枪击,六年上访终昭雪》节目。符亚红称,节目中的“无辜青年”邢亚盖就是打伤自己、打死王文安的凶手。
符亚红对记者说:“他一天打了我两次,我对他印象特别深。”
2007年2月,符亚红开始控告邢亚盖。
2007年4月25日,中央电视台播出《被遗漏的证人》,报道了法院认定邢亚盖为无辜青年并将开枪警察判刑,但从未有人找符亚红辨认犯罪嫌疑人。
符亚红对记者说,节目播出后,检察院的人让我说接受采访时说的是假话,恐吓我不要再告状。
符亚红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录音,录音中,一名男子大声告诫符亚红不要乱告状,否则会被判刑。符亚红则坚称,如果说假话情愿坐牢。
2008年4月初,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到东方市调查符亚红案。让她错愕的是,在大田派出所,已经找不到符亚红这个名字了,取而代之的是“符弄袜”——保丁村一个去世10多年的老人的名字。
符亚红对记者说,用死人名字代替他的名字,是有人阻止他上访,上级部门调查时找不到人。
为了解符亚红“被死亡”的具体原因,2010年6月22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到东方市公安局采访时任大田派出所所长的符夏清,政委潘树光以“警察不得私自接受采访”为由拒绝安排采访。
2007年2月10日,符亚红及王文安妻子谭贝公等人在《海南检察机关保护的是谁》的控告信上签字,并寄送给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曾浩荣。
正是这封控告信,引来另一名青年被判缓刑。
2008年4月15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春节前,东方市人章生和找到符亚红和王文安的家人,称要控告邢亚盖,告赢了他们可以得到赔偿,分得一些钱。随后,章生和拿出打印好的控告信,让符亚红等5人签字。章生和以收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犯妨害作证罪。
庭审中,章生和否认曾让符亚红等人在控告信上签名,签字人符亚红、符合查、符冲否也否认控告信是章生和给的。
庭审后,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王昌泽、罗昭霞对符合查、符冲否制作了询问笔录。两人改口称在法庭上说了假话。
2006年,公安部挂牌督办“8-22”和“10-7”案。
2007年,公安部督察局督办“8-22”案。
2008年7月30日,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林捷召开会议,要求对“8-22”命案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轻易放过,同时采取一切办法追捕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同年10月9日,林捷再次召开会议研究“8-22”和“10-7”案。
2010年3月16日,海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总队长于建华召开会议,研究“8-22”案件的侦破工作。
两案至今未破。2007年4月14日,新宁坡多名村民将马龙村青年吉求良打死。该案也未破。
与10年前相比,大田镇零公里处更加繁华。但对符亚红和王文安妻子谭贝公来说岁月依旧,王文安的死至今没有任何说法。
在破败的家中,谭贝公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我丈夫死了,像狗一样没人管。”
假“委员长批示”见报记
一名青年骑摩托车上街买菜,看到税务所设卡收税,因没有缴纳车船使用税,他担心被罚款,于是调头离开,一名警察突开两枪将其击伤。警察要求私了遭拒后,竟谎称该青年是在逃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在没有深入调查的情况下,认定民警开枪是正当的,予以通报表扬。
这是《海南特区报》对2000年7月24日发生的一起枪击案的报道。开枪的是海南省东方市大田乡(现大田镇)派出所民警文瑞强,受伤的是新宁坡村民邢亚盖。
这篇刊发于2006年2月24日的报道题为《警察枪击无辜青年吴邦国批示讨回公道》。报道称:“据琼山区检察院一位人士向记者透露,该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侦查完毕,是因为吴邦国委员长亲自作了批示……此后,经过不到一个月的调查,一起被拖延了6年之久的涉嫌故意枪击伤人事件有了结果。”
该报道一时引起轰动。撰写稿件的记者门君诚在2009年7月的一篇博文中记载:“稿件刊发后,全国媒体快步跟进,新华社、中新社、中央电视台,总之带国字头的和没带国字头的媒体很多都来了,凤凰卫视《文涛拍案》几乎全文照读。”
凭借巨大反响,该报道及追踪报道获得了第17届海南新闻奖特别奖。
报道也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
2006年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卫国在转载该报道的省检察院《网络资讯》第6期上作出批示。28日上午,该院反渎职侵权处处长宋东锦召开会议“研究如何应对事宜”。
2006年4月4日和10日,海南省公安厅厅长贾东军先后两次主持召开厅党委会听取案情调查汇报,并专题研究该案的核查工作,作出具体工作部署。
此后,涉及枪击案的4名警察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瑞强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东方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国和、东方市公安局原纪委书记陈文吉、大田派出所原所长章生贵分别以玩忽职守罪被判缓刑。
4名民警被判刑后,经媒体广泛报道,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开始关注此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邢文鑫最早质疑“委员长批示”的真实性。2007年7月8日,他致信吴邦国委员长,查询对“邢亚盖被警察枪击上访信”有无批示。
2007年8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回函称:“经查,无此批示”。
既然没有批示,媒体报道所说的批示一事是怎样出笼的呢?
全国人大代表姜鸿斌等30多名人大代表、律师联名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要求调查捏造委员长批示一事。
2009年7月9日,公安部《关于姜鸿斌等人大代表反映有关问题办理情况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称,经海南省公安厅工作组调查,据门君诚陈述,其报道中提到的吴邦国委员长批示之事,系其听时任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主管案件的副检察长王干和检察官王昌泽所讲。
《警察枪击无辜青年吴邦国批示讨回公道》文字部分有两人署名,一是该报记者门君诚,另一人是检察官王昌泽。王昌泽也是文瑞强枪击案、李国和等三人涉嫌玩忽职守案的公诉人。
《海南特区报》副总编辑任永昌当年编辑了这一报道。他对记者表示,“吴邦国委员长批示”的说法是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提供的,来源权威,报社没有理由怀疑。记者门君诚当时提出查看批示,但被拒绝。
2010年6月25日,中国青年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已经离开《海南特区报》的记者门君诚。门君诚说,报道线索是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吴邦国批示是检察官王昌泽和副检察长王干向他证实的。当时,他还联系了摄影记者准备拍摄该批示,但王昌泽和王干以保密为由予以拒绝。
门君诚说,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给他复印了对文瑞强的起诉书,自己和摄影记者到东方市采访后,以起诉书为主撰写了报道。经王昌泽同意,报道也署上了王昌泽的名字。
据了解,《海南特区报》从未接到王昌泽更正报道错误的要求。
王干现任海口市琼山区审计局局长。2010年6月23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该局办公室电话采访了王干。王干称:“本来就没有批示,我怎么会对记者讲有批示呢?”
2010年6月23日下午,记者在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找到王昌泽。王昌泽拒绝回答是谁捏造了批示,称自己没有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过报道,也从未投过稿。
李国和等人的案件中,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报道及凤凰卫视等61家媒体的转载报道、评论列为被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证据。
《复函》中,海南省公安厅认为责任在报社,“(海南省公安厅)工作组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后认为,该报道确实存在失实的地方,该报社负责人对这一报道稿件审核把关不严”。
《复函》称,“但在侦查过程中,客观上没有证据证实门君诚等人收取他人的财物,也没有发现他们有主观恶意报道和诽谤行为,故不具备立案侦查的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姜鸿斌对记者说:“记者与检察官必定有一方在说谎。捏造委员长批示的行为是恶劣的,我们要求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查明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