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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煤炭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廖贵勇受贿案,于近日由安仁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廖贵勇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廖贵勇,在郴州市煤炭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8.4万元。其中,在任栖凤渡煤矿破产清算组组长期间,分别收受郴州市一拍卖公司经理陈某送的现金3万元、栖凤渡煤矿买主李某送的现金1万元、承包栖凤渡煤矿改水工程的某自来水厂所送的现金1万元、承包栖凤渡煤矿房屋维修工程承包商杨某所送的3万元。2007年8月至2010年2月,廖贵勇还先后4次收受汝城县曙光煤矿股东罗某所送现金共计6.4万元、永兴县复合乡梓木村煤矿股东胡某送的现金4万元。 今年6月,郴州市纪委在汝城县曙光煤矿“5·29”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中,发现廖贵勇有违纪行为。在接受调查期间,廖贵勇主动交代了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所送现金及财物的事实。案发后,廖贵勇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立功表现,并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全部退赃。(记者 李军 通讯员 李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