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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三亚原规划局长受贿400万一审被判17年
    作者:林莹 刘佳  来源:南海网  发布时间:2011-01-30 07: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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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南一中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三亚市原规划局长、市长助理、海棠湾管委会主任曾清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清泉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对被告人曾清泉的受贿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曾清泉,l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住三亚市河东路463号规划局宿舍B栋501房。历任三亚市规划局局长,三亚市政府市长助理、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主任(正处级)。中共三亚市第五届市委委员,三亚市第五届人大代表。因涉嫌犯受贿罪,经三亚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于200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8年,被告人曾清泉在先后任三亚市规划局局长、三亚市政府市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本报记者林莹 特约记者刘佳 

      帮忙加快审批报建收受190万贿赂 

      其中,曾清泉先后四次收受三亚天泽公司、三亚天域公司、三亚国光公司胡某某的人民币共计l90万元。 

      经查,2002年,时任三亚天泽公司总经理的胡某某为了让三亚市规划局尽快审批该公司报建的天泽海韵度假公寓项目,请被告人曾清泉帮忙,曾答应。胡某某送给曾20万元。之后,经曾签批,三亚规划局对该项目予以批建。 

      2004年间,时任三亚天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的胡某某多次请曾清泉帮忙办理三亚天域度假酒店二期项目的报建审批手续,并送给曾20万元。之后,经曾签批,三亚市规划局对该项目予以批建。2006年某日,为通过该工程的竣工验收,胡某某又送给曾20万元。之后,经曾清泉签批,该项目通过三亚市规划局的竣工验收。 

      2005年初,时任三亚国光公司副董事长的胡某某为尽快通过国光滨海花园项目的报建审批,请曾清泉帮忙,且承诺送给曾30万元。同年9、10月间,胡某某送给曾50万元。之后,经曾清泉签批,三亚市规划局对该项目予以批建。 

      2006年下半年,时任三亚天泽公司总经理的胡某某又请曾清泉帮忙加快办理天泽花园项目的报建审批,并承诺送给曾50万元。由此,胡某某加上在国光滨海花园项目中承诺送给曾清泉的30万元人民币,写了一张8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给曾。之后,经曾签批,三亚市规划局对该项目予以批建。 

      2002年至2003年,三亚林达公司董事长林某某为其公司林达花园小区A栋项目和东海豪庭花园项目的报建审批事宜,多次找曾清泉帮忙、关照。之后,三亚市规划局先后对该二个项目予以批建。2003年上半年,在林达花园小区建设期间,曾清泉提出想购买一套海景房,为此,林某某给曾预留一套面积约150平方米的房子,但曾清泉未支付购房款及办理购房手续。2007年5月,应曾清泉的要求,林某某售出该预留房,将销售价与原定房的差价130万元人民币送给了曾清泉。 

      2003年5月,曾清泉称其父母需在老家买房,并以借款为由,向林某某索要20万元人民币。为此,林某某在林达海景酒店停车场,将2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曾清泉。曾清泉至案发时,尚未还款。 

      以买房为由收受贿赂150万 

      帮忙疏通关系收受贿赂40万 

      2005年上半年,三亚市政府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三亚市三亚湾“阳光海岸”段控制性规划及城市设计。三亚市规划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与该研究院协调、沟通。而重庆东和公司下属三亚中港公司的一块土地在该整体规划范围内。重庆东和公司总经理魏某某担心“阳光海岸”整体规划会影响到该土地的开发、使用,便请曾清泉帮忙疏通规划设计部门的关系,并承诺给予相应的费用,曾同意。 

      2005年6月初,曾清泉在北京介绍魏某某认识了负责该规划设计的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相关工作人员,魏某某得以向相关规划设计人员反映了其公司该地块的相关情况。当晚9时许,魏某某在北京曾清泉所住的酒店房间里,送给曾40万元人民币现金。最后,经三亚市政府确定,该土地用于酒店项目建设。 

      装修预订房子收受贿赂20万 

      2007年下半年,三亚大兴公司董事长张某某为尽快通过该公司的“半岛龙湾”项目二期报建审批,请曾清泉帮忙,曾答应。之后,曾清泉向张某某提出为其预留该项目的一套房子,张同意。三亚市规划局对该项目予以批建后,张某某依约定为曾清泉预留了一套房子。之后,曾清泉叫张某某帮忙装修其预订的房子。为此,张某某于2008年春节前,到曾清泉的家中,将20万元人民币送给曾。 

      581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此外,法院经审理还查明曾清泉个人共拥有财产合计21,930,304.99元。其中,合法收入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09,l07.73元,违法收入、受贿犯罪所得及赃款孳息共计人民币15,609,876.51元。还有人民币5,811,320.75元的财产,曾清泉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庭审中,曾清泉述称,公诉机关指控其来源不明的财产,系其借款给他人的利息、其它收入和补贴、亲友的馈赠等所得。但法庭经查无法证实,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清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0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曾清泉还有人民币5,811,320.75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曾清泉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清泉表示考虑后是否提出上诉。

      近日,海南一中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三亚市原规划局长、市长助理、海棠湾管委会主任曾清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清泉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对被告人曾清泉的受贿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曾清泉,l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住三亚市河东路463号规划局宿舍B栋501房。历任三亚市规划局局长,三亚市政府市长助理、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主任(正处级)。中共三亚市第五届市委委员,三亚市第五届人大代表。因涉嫌犯受贿罪,经三亚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于200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8年,被告人曾清泉在先后任三亚市规划局局长、三亚市政府市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本报记者林莹 特约记者刘佳 

      帮忙加快审批报建收受190万贿赂 

      其中,曾清泉先后四次收受三亚天泽公司、三亚天域公司、三亚国光公司胡某某的人民币共计l90万元。 

      经查,2002年,时任三亚天泽公司总经理的胡某某为了让三亚市规划局尽快审批该公司报建的天泽海韵度假公寓项目,请被告人曾清泉帮忙,曾答应。胡某某送给曾20万元。之后,经曾签批,三亚规划局对该项目予以批建。 

      2004年间,时任三亚天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的胡某某多次请曾清泉帮忙办理三亚天域度假酒店二期项目的报建审批手续,并送给曾20万元。之后,经曾签批,三亚市规划局对该项目予以批建。2006年某日,为通过该工程的竣工验收,胡某某又送给曾20万元。之后,经曾清泉签批,该项目通过三亚市规划局的竣工验收。 

      2005年初,时任三亚国光公司副董事长的胡某某为尽快通过国光滨海花园项目的报建审批,请曾清泉帮忙,且承诺送给曾30万元。同年9、10月间,胡某某送给曾50万元。之后,经曾清泉签批,三亚市规划局对该项目予以批建。 

      2006年下半年,时任三亚天泽公司总经理的胡某某又请曾清泉帮忙加快办理天泽花园项目的报建审批,并承诺送给曾50万元。由此,胡某某加上在国光滨海花园项目中承诺送给曾清泉的30万元人民币,写了一张8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给曾。之后,经曾签批,三亚市规划局对该项目予以批建。 

      2002年至2003年,三亚林达公司董事长林某某为其公司林达花园小区A栋项目和东海豪庭花园项目的报建审批事宜,多次找曾清泉帮忙、关照。之后,三亚市规划局先后对该二个项目予以批建。2003年上半年,在林达花园小区建设期间,曾清泉提出想购买一套海景房,为此,林某某给曾预留一套面积约150平方米的房子,但曾清泉未支付购房款及办理购房手续。2007年5月,应曾清泉的要求,林某某售出该预留房,将销售价与原定房的差价130万元人民币送给了曾清泉。 

      2003年5月,曾清泉称其父母需在老家买房,并以借款为由,向林某某索要20万元人民币。为此,林某某在林达海景酒店停车场,将2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曾清泉。曾清泉至案发时,尚未还款。 

      以买房为由收受贿赂150万 

      帮忙疏通关系收受贿赂40万 

      2005年上半年,三亚市政府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三亚市三亚湾“阳光海岸”段控制性规划及城市设计。三亚市规划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与该研究院协调、沟通。而重庆东和公司下属三亚中港公司的一块土地在该整体规划范围内。重庆东和公司总经理魏某某担心“阳光海岸”整体规划会影响到该土地的开发、使用,便请曾清泉帮忙疏通规划设计部门的关系,并承诺给予相应的费用,曾同意。 

      2005年6月初,曾清泉在北京介绍魏某某认识了负责该规划设计的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相关工作人员,魏某某得以向相关规划设计人员反映了其公司该地块的相关情况。当晚9时许,魏某某在北京曾清泉所住的酒店房间里,送给曾40万元人民币现金。最后,经三亚市政府确定,该土地用于酒店项目建设。 

      装修预订房子收受贿赂20万 

      2007年下半年,三亚大兴公司董事长张某某为尽快通过该公司的“半岛龙湾”项目二期报建审批,请曾清泉帮忙,曾答应。之后,曾清泉向张某某提出为其预留该项目的一套房子,张同意。三亚市规划局对该项目予以批建后,张某某依约定为曾清泉预留了一套房子。之后,曾清泉叫张某某帮忙装修其预订的房子。为此,张某某于2008年春节前,到曾清泉的家中,将20万元人民币送给曾。 

      581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此外,法院经审理还查明曾清泉个人共拥有财产合计21,930,304.99元。其中,合法收入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09,l07.73元,违法收入、受贿犯罪所得及赃款孳息共计人民币15,609,876.51元。还有人民币5,811,320.75元的财产,曾清泉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庭审中,曾清泉述称,公诉机关指控其来源不明的财产,系其借款给他人的利息、其它收入和补贴、亲友的馈赠等所得。但法庭经查无法证实,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清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0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曾清泉还有人民币5,811,320.75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曾清泉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清泉表示考虑后是否提出上诉。

      近日,海南一中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三亚市原规划局长、市长助理、海棠湾管委会主任曾清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清泉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对被告人曾清泉的受贿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曾清泉,l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住三亚市河东路463号规划局宿舍B栋501房。历任三亚市规划局局长,三亚市政府市长助理、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主任(正处级)。中共三亚市第五届市委委员,三亚市第五届人大代表。因涉嫌犯受贿罪,经三亚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于200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8年,被告人曾清泉在先后任三亚市规划局局长、三亚市政府市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本报记者林莹 特约记者刘佳

      帮忙加快审批报建收受190万贿赂

      其中,曾清泉先后四次收受三亚天泽公司、三亚天域公司、三亚国光公司胡某某的人民币共计l90万元。

      经查,2002年,时任三亚天泽公司总经理的胡某某为了让三亚市规划局尽快审批该公司报建的天泽海韵度假公寓项目,请被告人曾清泉帮忙,曾答应。胡某某送给曾20万元。之后,经曾签批,三亚规划局对该项目予以批建。

      2004年间,时任三亚天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的胡某某多次请曾清泉帮忙办理三亚天域度假酒店二期项目的报建审批手续,并送给曾20万元。之后,经曾签批,三亚市规划局对该项目予以批建。2006年某日,为通过该工程的竣工验收,胡某某又送给曾20万元。之后,经曾清泉签批,该项目通过三亚市规划局的竣工验收。

      2005年初,时任三亚国光公司副董事长的胡某某为尽快通过国光滨海花园项目的报建审批,请曾清泉帮忙,且承诺送给曾30万元。同年9、10月间,胡某某送给曾50万元。之后,经曾清泉签批,三亚市规划局对该项目予以批建。

      2006年下半年,时任三亚天泽公司总经理的胡某某又请曾清泉帮忙加快办理天泽花园项目的报建审批,并承诺送给曾50万元。由此,胡某某加上在国光滨海花园项目中承诺送给曾清泉的30万元人民币,写了一张8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给曾。之后,经曾签批,三亚市规划局对该项目予以批建。

      2002年至2003年,三亚林达公司董事长林某某为其公司林达花园小区A栋项目和东海豪庭花园项目的报建审批事宜,多次找曾清泉帮忙、关照。之后,三亚市规划局先后对该二个项目予以批建。2003年上半年,在林达花园小区建设期间,曾清泉提出想购买一套海景房,为此,林某某给曾预留一套面积约150平方米的房子,但曾清泉未支付购房款及办理购房手续。2007年5月,应曾清泉的要求,林某某售出该预留房,将销售价与原定房的差价130万元人民币送给了曾清泉。

      2003年5月,曾清泉称其父母需在老家买房,并以借款为由,向林某某索要20万元人民币。为此,林某某在林达海景酒店停车场,将2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曾清泉。曾清泉至案发时,尚未还款。

      以买房为由收受贿赂150万

      帮忙疏通关系收受贿赂40万

      2005年上半年,三亚市政府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三亚市三亚湾“阳光海岸”段控制性规划及城市设计。三亚市规划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与该研究院协调、沟通。而重庆东和公司下属三亚中港公司的一块土地在该整体规划范围内。重庆东和公司总经理魏某某担心“阳光海岸”整体规划会影响到该土地的开发、使用,便请曾清泉帮忙疏通规划设计部门的关系,并承诺给予相应的费用,曾同意。 

      2005年6月初,曾清泉在北京介绍魏某某认识了负责该规划设计的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相关工作人员,魏某某得以向相关规划设计人员反映了其公司该地块的相关情况。当晚9时许,魏某某在北京曾清泉所住的酒店房间里,送给曾40万元人民币现金。最后,经三亚市政府确定,该土地用于酒店项目建设。

      装修预订房子收受贿赂20万

      2007年下半年,三亚大兴公司董事长张某某为尽快通过该公司的“半岛龙湾”项目二期报建审批,请曾清泉帮忙,曾答应。之后,曾清泉向张某某提出为其预留该项目的一套房子,张同意。三亚市规划局对该项目予以批建后,张某某依约定为曾清泉预留了一套房子。之后,曾清泉叫张某某帮忙装修其预订的房子。为此,张某某于2008年春节前,到曾清泉的家中,将20万元人民币送给曾。

      581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此外,法院经审理还查明曾清泉个人共拥有财产合计21,930,304.99元。其中,合法收入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09,l07.73元,违法收入、受贿犯罪所得及赃款孳息共计人民币15,609,876.51元。还有人民币5,811,320.75元的财产,曾清泉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庭审中,曾清泉述称,公诉机关指控其来源不明的财产,系其借款给他人的利息、其它收入和补贴、亲友的馈赠等所得。但法庭经查无法证实,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清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0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曾清泉还有人民币5,811,320.75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曾清泉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清泉表示考虑后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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