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深圳海上皇宫向龙岗区...
  • ››深圳海上皇宫案处理陷...
  • 深圳海上皇宫案处理陷入困境 官方称无先例可循
    作者:佚名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02-24 20:02:3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曾被认定为违建要求拆除的深圳“海上皇宫”日前获准开业,很多网友称政府部门是在“扇自己的耳光”。22日,深圳市龙岗区海洋与渔业局回应称,“海上皇宫”之类海上案件执行无前例可循,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决定对其拆解改造功能后经营休闲渔业项目。

      多部门无权监管“海上皇宫”

      据悉,“海上皇宫”拆解改造后,深圳市区两级海洋部门经现场审核先后对其颁发了“养殖登记证”和“休闲垂钓证”。“海上皇宫”既向游客有偿提供饮食,又有厕所等需向海洋排污的设备,但对“海上皇宫”监管的只有海洋部门。22日,深圳市人居委水污染生态保护处处长杨军、龙岗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刘武新、南澳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陈东如均表示,因“海上皇宫”在海上,所以不对其行使管辖权。

      海洋与渔业局爆破拖离易致灾害

      22日,龙岗区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通报称,类似“海上皇宫”的海上案件执行无前例可循,综合考虑防止海域污染、相邻养殖户的财产人身安全和大型拖船进入困难等因素,爆破拆毁、整体拖离拆迁等方案均可能造成次生灾害,形成安全隐患。

      根据当前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结合龙岗区海域实际及社会群众、当事人的诉求,综合考虑“符合功能区划”“资源利用最大化”及“不产生新的环境污染”等多方面因素,经反复调研论证,最终决定将该构筑物拆解拖离,根据其结构及功能要求改造成为1个养殖渔排和1个休闲垂钓渔排,作为休闲渔业项目依法依规对外经营。

      改造后符合各项要求

      通报称,“海上皇宫”构筑物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于2007年以经营休闲渔业项目的名义办了经营执照,但没对“海上皇宫”构筑物进行休闲渔业项目经营,而是作为私人会所,不对外开放,造成了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要求、无法办理合法手续、非法占用海域的事实。而经改造成休闲渔排和养殖渔排后,既符合功能区划要求,又符合其公司经营资质的要求,可以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Tags:深圳海上皇宫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