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电信分公司一客户经理...
  • 电信分公司一客户经理诈骗163万获刑16年
    作者:汤计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1-03-07 17:22:37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中国电信呼和浩特分公司一客户经理利用“大客户”诈骗被判刑

      呼和浩特3月7日电 中国电信呼和浩特分公司一客户经理利用所谓“大客户”进行诈骗,非法获利163万元。近日,他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3日至3月23日,被告人刘海在中国电信呼和浩特分公司玉泉区营销中心任客户经理期间,以给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公司玉泉区分公司和内蒙古小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集团客户(大客户)为名,私自刻制两家公司的公章,并且分别与这两家公司签订了客户入网协议书和CDMA终端补贴协议书,从中骗取中国电信呼和浩特分公司玉泉区营销中心各种型号手机1021部,价值22万多元。

      法院还查明,200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海以帮助销售手机为名,先后从呼和浩特市天和网信通讯有限公司骗取各种型号手机1052部,价值126.4万多元;从呼和浩特市乘正通讯公司骗取各种型号手机283部,价值15.1万多元。刘海将两次作案骗来的手机都以低价卖给二手手机市场,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先后骗取两家公司手机1335部,共计价值141.6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海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把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给公司造成22万多元的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法院遂依法以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刘海作出上述判决。
     


    Tags:电信公司 客户经理 诈骗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