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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安徽滁州南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天长市地税稽查局原副局长朱某受贿、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8月29日,该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因受贿罪、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经查,2010年9月至12月,朱某带队稽查安徽兴业公司地方税实现及缴纳情况时,发现该公司在财务费用中替其下属子公司列支银行贷款利息116万余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9万余元。为此,兴业公司董事长俞某某通过他人找到朱某,送给其现金3万元,希望在稽查该公司补征税款时照顾一下。收取贿赂后,朱某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未对此事进行处理,从而少征兴业公司企业所得税29万余元。此外,自2007年至2010年间,朱某在天长市地税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29万余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案发后,鉴于其有自首和立功情节,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