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经济参考报:保护个人...
  • 经济参考报:保护个人信息仍然是嘴上“唱功”?
    作者:佚名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2012-04-05 07:42:40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不久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副司长欧阳武公开表示,中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专项国家标准《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制订完成,正按程序报批。但参与调研制订的一位专家日前对媒体说,“《指南》不具有强制性,只是一个推荐实施的国家标准,网站、商家违反了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这位专家的话如果属实,那就未免太让人失望了。作为专项保护个人信息的国标,只是告诉别人怎么做,而无任何惩处条款,无异于一个花瓶,那些见利忘义的商家会对《指南》顶礼膜拜吗?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仍然是嘴上的“唱功”?让人忧心。

      如今,以牟利为目的的贩卖个人信息行为已经相当严重,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上海罗维邓白氏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出售1.5亿条个人信息,每条要价0.3到1.5元。如今公民个人信息被“裸体”司空见惯,你去售楼处买房,出不了三天,家装公司就会打电话向你推销装修。你去车市买车,很快就会有人向你促销保险。或许你感到惊讶,家装公司、保险公司怎么知道我的信息?秘密就在于商家将你“卖”了。

      公众对个人信息被商家出售很烦心,又很无奈。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定罪在执行中存在着较大空间的“自由载量权”,首先“情节严重”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其次“情节不严重”自然就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没了下文。而现实中大量的买卖个人信息行为都属于“情节不太严重”,但对个人的危害却很严重。

      这类情况该怎样处罚?不妨借鉴他山之石。比如德国,早在1977年就制定《联邦数据保护法》,以后两度修法,明确手机用户拒绝商业广告短信,可与运营商签订一份合同,运营商违规滥发短信,投诉一次最高可罚五万欧元。笔者想,如果有10人、100人投诉,电信商可能要被罚得倾家荡产。再如英国《通信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收信人同意发送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属于违法,法院受理起诉并查实后,每次罚运营商5000英镑。

      可见,国外处罚垃圾短信和出售个人信息行为,对未构成犯罪的,一律施以严厉的罚款,让商家芒刺在背,不敢越雷池半步。窃以为,保护个人信息必须从源头抓起,对泄密的商家处以“严刑”,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并造成损失,有权起诉商业机构要求赔偿,这正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抓手。


    Tags:保护个人信息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