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媒体报道河南官员奸淫...
  • ››反腐败需要无孔不入的...
  • ››抗震救灾中看我国媒体...
  • 媒体报道河南官员奸淫十幼女时配错照片
    作者:佚名  来源:三秦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2-05-29 08:13:48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近日,全国近百家报纸、电视台和网站相继报道了“河南原永城市委常务副秘书长李新功奸淫幼女数十名被抓捕”的消息。然而,多家媒体对此事件进行刊发和报道中,均将犯罪嫌疑人李新功的照片刊登为华阴市市委副书记李新功的工作照。

      同名同姓惹祸昨日上午,华阴市市委副书记李新功气愤地告诉记者,原河南省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强奸10余名少女被刑拘的信息经媒体报道后,全国97家报刊、电视台和网站在转载配发犯罪嫌疑人李新功的照片时,错误配发成了他本人工作照。那些不同版本的照片均是他当年在蒲城任职时的工作会议照片,这些会议照片当时刊发在当地的政府网站上。

      李新功副书记说,配图出错这样的低级错误让人难以理解,部分媒体的不负责任,不仅仅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还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华阴市委宣传部发布澄清声明昨日下午,关于此事华阴市委外宣办发布澄清声明。声明如下:2012年5月26日21时整,河南永城市委外宣办在其官方网站永城市门户网上公告原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强奸10余名少女被刑拘的信息。此后,部分媒体转发此条信息,但其所配发图片均非河南永城涉案李新功,而是我市市委副书记李新功,此事件纯属张冠李戴。

      事件发生后,华阴市外宣办通过各方努力联系相关网站、电视台和报刊,截止目前收效甚微,且转帖覆盖面不断扩大,已给我市和李新功同志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华阴市委副书记李新功基本情况如下:李新功,男,1968年6月生,1991年7月至1997年12月蒲城县政府办政策研究员;1997年12月至2002年12月分别担任蒲城县党睦镇、永丰镇镇长;2002年12月至2011年9月分别在大荔县、蒲城县担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1年9月至今担任华阴市委副书记。


    Tags:河南官员奸淫幼女 华阴市委副书记 李新功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