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福建官员带队强拆民房...
  • 福建官员带队强拆民房未补偿 回应称程序合法
    作者:房爽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2-06-07 08:30:52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近日,名为“草根星缘”的网友在人民微博发帖称:2011年8月9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政府在未谈妥补偿的情况下,由副区长带领属下相关部门人员,强行将他母亲(翁丽英,70岁)的二处房屋推毁,并夷为平地,导致老太太家中所有财物被埋在废虚中,现已完全毁坏。此事至今已将近10个月,仍然未获任何补偿。

      在博文中,该网友对政府强拆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他认为,强制拆迁主体应该是人民法院,荔城区人民政府无权直接实施强拆,区政府在新拆迁法实施以后,还强行将其母亲的房屋拆除,属于违法行为。

      该网友称从强拆至今,区政府和开发商从未主动与他母亲联系商谈补偿事宜,他本人多次与开发商联系,对方一直没有回应。记者第一时间就此事与荔城区委宣传部取得联系。

      区委宣传部回应:拆迁程序合法 承认未补偿

      荔城区委宣传部致电并发邮件回复表示,对于房屋拆除,是依法进行,并无强拆。区委宣传部在答复中详述了整个拆迁流程:市建设局根据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莆建房拆裁字(2010)第33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2010年12月7日,莆田市人民政府作出莆政(2010)88号关于强制拆迁祁权等六户房屋的决定。2010年12月9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莆政综(2010)120号关于强制拆迁祁权等六户房屋的通知(其中包括翁丽英在内)。2011年8月9日,按照程序,由荔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与镇海街道办事处、镇海居委会配合实施强拆。回复中特别强调:“整个程序完整合法,没有不当之处。”

      对于网友提出的补偿问题,区委宣传部承认翁丽英确实还未取得补偿:“房屋安置补偿协议至今还未解决,但我们至始至终没有放弃,一直在努力,争取早日签约。”

      专家意见:无论根据新旧条例 此拆迁行为均属违法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荔城区政府的强拆行为无论是根据旧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根据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是违法的。

      根据旧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旧条例没有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它的主管政府自己去强拆,从而保留了一点不自裁自拆的底线。但是荔城区政府却突破了这个底线,不是依《条例》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而是自己(政府的建设部门)裁决,自己拆迁,违反了基本的正当法律程序。

      根据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原有的规定是什么呢?就是旧条例第17条的规定。旧条例第17条是怎么规定强制拆迁的呢?它规定了两种强拆途径:一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现在新条例第35条已明确禁止适用第一种途径“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那么,剩下的唯一可适用途径就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了。因此,荔城区政府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而是自己创设一种法外新途径政府出面强制拆迁,此行为自然是违法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荔城区委宣传部表示将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如有结果,会立即通过人民微博回复给各位网友。


    Tags:福建官员强拆民房 强拆 莆田市荔城区政府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