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财政部官员贪污受贿获...
  • 财政部官员贪污受贿获刑16年 虚假合同骗取公款
    作者:孙思娅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2-06-18 08:10:36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昨天记者获悉,因采取虚报应付款和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骗取公款、帮助他人公司中标受贿,原财政部官员喻红忠被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

      45岁的喻红忠,案发前是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信息二处的副处长,同时也是北京兴财信息技术开发公司的总经理。

      据检方指控,2008年12月,喻红忠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软件合作开发分成款的名义,使用虚报应付款的手段,将97万元人民币汇至长沙远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同月,喻红忠让四川兴财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与长沙远见公司签一份虚假合同,后将97万公款转汇至四川兴财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4月,喻红忠要求李某将其中的50万元汇入自己投资经营的北京邦客多餐饮管理公司。

      2009年12月,喻红忠伙同北京兴财信息技术开发公司非税事业部经理杨雪(另案处理),以支付技术服务费为名,以签订虚假合同为手段,向北京世纪同财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13.2万公款。同月,喻红忠让杨雪从世纪同财公司取回12万余元用于购买购物卡。2010年1月,喻红忠使用其中的5万元购物卡为自己购买卡地亚手表等物品。

      另据检方指控,2002年12月至2003年5月,喻红忠利用担任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工作人员和北京兴财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从吕某负责的北京信息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趋势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采购了两批惠普计算机硬件设备。2004年12月,喻红忠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吕某负责的北京趋势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湖南省财政厅采购计算机硬件设备的项目中中标。2007年2月,喻红忠从吕某处收受贿赂60万元,用于支付商品房认购款。

      一审法院认为,喻红忠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考虑到喻红忠具有自首情节,并退还部分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喻红忠有期徒刑16年。宣判后,喻红忠提出上诉被驳回。


    Tags:财政部官员 官员贪污受贿 虚假合同 骗取公款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