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特别报道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
  • ››人大代表为何暴富?
  • ››浙江淳安法院暴力执法无...
  • ››快讯:大同副市长马斌雇...
  • ››温家宝总理:是人民在养...
  • ››惠州市政法委书记李达文...
  • ››晋江市委书记陈荣法北京...
  • ››廊坊市委秘书长李波命警...
  • ››【喜讯】第八届新世纪新...
  • ››中青报:辽宁阜新“退休...
  • ››中青报:辽宁阜新公安法...
  • ››山西疫苗事件鉴定结果出...
  • ››铁老大龙京被曝荒淫无度...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
  • ››新蔡县巨贪张建军交代贪...
  • ››对“奥运期间不要骂贪官...
  • ››舆论监督66小时撂倒重庆...
  • ››山东德州:一场被中断调...
  • ››被舆论监督扳倒的临汾纪...
  • ››美国之音:朱瑞峰与警方...
  • ››美国之音:北京民间反腐...
  • ››美国之音:日花万金包养...
  • ››情妇制造中心
  • ››湖北通山县民营企业被县...
  • ››揭开山西省委纪检委委员...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年龄造...
  • ››朱瑞峰揭中办高官日花万...
  • ››瓮安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 ››汪洋誓将“三打两建”进...
  • ››女子晒干爹赠送“连体钞...
  • ››瓮安“6·28”事件流变
  •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杨...
  • ››济源市对污染企业熟视无...
  • ››上海铁路局厅级铁老大龙...
  • ››一个不靠谱的词:兄弟
  • ››广西来宾市局长日记韩峰...
  • ››德州市行贿日记涉及的官...
  • ››德州行贿日记现身 百名官...
  • ››媒体危机:记者是谁的通...
  • ››新蔡交通局原局长涉嫌贪...
  • 相关文章
  • ››师生捐款救灾被羞辱:...
  • 师生捐款救灾被羞辱:尽是零票别给我添麻烦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商报  发布时间:2012-09-29 10:25:52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9月21日,一位自称是云南大理州鹤庆县小学老师的网友发帖说,她和同事到县民政局交学校给云南昭通地震的募捐款,却被工作人员以“不收现金”为名拒收,并且责怪她们募捐的零钱太多不好数,嫌弃她们捐的钱少。鹤庆县民政局27日发布情况通报证实该事属实,“已经批评教育了当事的财务人员”。

    捐款受侮,女教师哭了

    网友“草根771117”自称是鹤庆县的小学女老师,于9月21日发帖《最受侮辱的捐款》。

    网帖称,她和同事到县民政局交学校给云南昭通地震的募捐款,没想到财务处工作人员说不收现金,要求她们存到民政局的银行账户。她们建议该工作人员一起清点款项,遭到拒绝。“她很不耐烦地说:‘不是和你们说了,我们不收现金。’”该网友说,县民政局发布的捐款倡议书上写着“捐来的款统一交到民政局”,未说明不收现金。

    该网友说,她们是调课来捐款的,还要忙着回校上课,只好再说好话,却遭到对方的辱骂。“我拿出手机准备拍,结果手机被抢走,还骂我们:‘这是什么教师,怎么能教好学生?你们捐来的钱那么多零票,怎么数?’”该网友说,自己委屈得哭了:“我说,因为我们学生捐来的是零票就不接收?她又骂:‘汶川地震人家捐几百万都是打款,你们那么点钱……’”

    县民政局整改,纪委介入

    发帖网友还写道,“我说:‘哪怕只是小小的善举,我们也不嫌麻烦。’她说:‘最好是一个人都不要捐,省得给我添麻烦。’”

    据悉,当天发帖网友和同事带了两笔捐款到民政局,其中该校学生捐款共2323.5元,老师捐款共1070元。

    鹤庆县民政局办公室27日通报证实确有拒收捐款一事,“当天是周五,正值鹤庆县城街天(赶街的日子),捐款人员较多,我局只有一名财务人员收款,财务人员提出填好现金进账单后,请女教师到银行将捐款存入该局账户,2名女教师因急于回学校,因此引起口角。”

    鹤庆县民政局称,事发后,该局对当事的财务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民政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该局下发的为彝良捐款的倡议书中,已告知了捐款账号,“我们是不接受现金捐款的。”记者获知,该县纪委和监察局要求县民政局整改,也已介入调查此事。


    Tags:师生捐款救灾被羞辱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