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攸县人民法院对原网岭监狱长刘德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德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德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刘德明,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本科文化,原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调研员,曾任职湖南省网岭监狱监狱长。
受贿14起单笔高达47万 副手落马后积极退贿
公诉机关共起诉刘德明受贿14笔,其中受贿最大的一笔金额为47万元,4笔来自服刑人员家属,另外大多数是刘德明在监狱工程建设方面收受的贿赂。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德明于2002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担任湖南省网岭监狱监狱长的便利,为罗建军、曾亦龙等人在办理保外就医、承建监狱区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贿赂共计人民币95.4万元。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时,多次提到在网岭监狱原副监狱长殷雄被双规之后,刘德明因怕自己的受贿行为被查处,赶紧退了60多万元给行贿人。
2001年至2006年,刘德明给网岭监狱502饲料厂厂长邱某(另案处理)在承包和经营502饲料厂方面提供关照与支持,先后共计收受邱某47万元。2008年5月份,刘德明将其中7万元退还给邱。2010年5至7月份,即在网岭监狱原副监狱长殷雄被双规之后,刘德明因怕自己的受贿行为被查处,将其中的40万元退还给邱某。
2001年至2005年,刘德明给蔡某(另案处理)在网岭监狱从事宝石加工业务提供关照与支持,先后五次共计收受蔡某18万元。2010年6月份,即在网岭监狱原副监狱长殷雄被双规之后,刘德明因怕自己的受贿行为被查处,将其中的5万元钱退给蔡某。
2006年上半年,周某租赁到网岭监狱铭德宾馆经营权,为求得刘德明的关照与支持,周某于2006年上半年送给刘德明10万元现金;2007年春节期间,周又以给刘德明的父母亲拜节的名义送给刘德明5000元现金;2010年6月份,即在网岭监狱原副监狱长殷雄被双规之后,刘德明因怕自己的受贿行为被查处,将其中的10万元钱退给周某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德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德明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前,被告人刘德明主动退还收受他人的大部分财物,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其余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他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