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活人终成死尸_人民监督网 

四川一活人终成死尸

2006-06-20 08:38 来源于:法制早报 | 作者:王甘霖 | 浏览:
王秀芳或死或生,但总有一种判断是错误的。医院方证明王秀芳转院的时候还活着,殡仪馆方则认为这已是一具死尸。
    核心提示:那时,王秀芳或死或生,但总有一种判断是错误的。医院方证明王秀芳转院的时候还活着,殡仪馆方则认为这已是一具死尸。

    在无法判断“生”与“死”的情况下,王秀芳的子女强烈要将母亲转院,但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却要把他当作死尸强行拖往殡仪馆。在双方后来发生的“抢尸”、“追尸”过程中,王秀芳所挂的氧气瓶和输液器被拔掉,人真的死亡了。

    这起发生在一年以前的“抢尸”事件,虽经两级法院的审理和公安机关的侦察,但至今未了。

从“追尸”到死亡

    “这个特别的日子没有给我带来欢乐,带给我的只是对亲人无尽的思念。”2006年6月6日,何宗楼怀里抱着老伴王秀芳的遗像,向记者讲述了一年前,老伴“离开”他的情景。

    王秀芳是南部县平桥乡的村民,2005年4月4,突发病症晕倒在家,当地医生认为她患的脑溢血。

    当天,王秀芳就被家人送到了南部县人民医院内科进行抢救。入院的时候,院方就下了《病危通知书》。在以后几天的住院治疗中,其病情反复无常。为此,她在广东某医院当医生的女儿何晓青也特地赶了回来。

    10日,王秀芳的病情又开始恶化,其老伴和子女要求转院到南充市继续治疗。按照常规,高危病人转院得由“120”车和医护人员护送,但在此过程中产生费用的得由病员家属承担。

    王秀芳因家处农村,无能承担这些费用,于是其亲人与院方商议,由他们自己租车将王秀芳送到南充,并由在她珠海做医生的女儿在途中护理(南部至南充约100余公里)。

    南部县人民医院同意了王秀芳亲人的要求,并出具了一份《出院证明书》。这份《出院证明书》载明“患者临床诊断为原发性高血压3级,脑出血;入院后经降血压、降颅内压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自动要求出院。”

    在这份《出院证明书》书上特别记载着王秀芳当时的症状为“浅昏迷状,双肺呼吸音粗。”医院在“出院后注意事项”栏中的建议是“继续治疗”。

    办理好这些手续以后,王秀芳的亲人们用担架将她抬到了医院门口,放到了一辆面包车上,同时还挂着氧气瓶和输液器。

    正在这时,南部县殡仪馆的工作人员陈屹东等人已经将医院的大门锁住,不让车子开出医院,并称不允许把“尸体”运走,必须拉到殡仪馆去火化。

    王秀芳的儿子何常春见状,则将母亲背了起来,准备从大门内的小门出去。陈屹东等人拦着了何常春的去路,双方处于对峙之中。

    “当我儿子强行把他母亲从小门背出以后,撒腿就跑”,何宗楼告诉《法制早报》记者,何常春背着他母亲在街上跑,陈屹东等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则在后面追,就像农村里大伙儿“追疯狗”一样。

    追赶过程中,挂在王秀芳身上的氧气瓶和正在输液的输液器脱落,陈屹东还特地将输液器从地上捡起来,欲留作“证据”。

    何常春摆脱了陈屹东等人的追赶,将母亲王秀芳背到汪家街的一个楼梯下藏了起来。王秀芳的其他亲人也相继赶到,他们立即招了一辆出租车,朝南充方向赶去,当出租车开到金星收费站时,王秀芳的女儿突然一下哭了:“妈妈不行了……”做医生的何晓青判断,母亲已经断气。

    何宗楼说,从医院门口对峙到金星收费站王秀芳断气,时间间隔大约40多分钟,在这40多分钟的时间里,王秀芳脱离了输液和氧气。

    当晚,王秀芳的亲人又将其尸体运回平桥乡,因车子无法直接到她的老家,61岁的何宗楼冒着大雨,徒步2公里将妻子的尸体背了回去。

“生”、“死”之辩

    陈屹东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虽然承认有以上“抢尸”的过程,但他认为王秀芳当时已经死亡。

    据他介绍,他的工作是负责让全县医院100%的死尸到南部县殡仪馆火化。去年4月10日下班以后,他接到南部县人民医院一位清洁工的举报电话称,这里有一位患者已经死亡,正准备运回老家土葬。当记者问及这位清洁工的姓名时,他称,要为举报者保密,不愿意提供。

    陈屹东说,当他来到医院门口时,见“尸体”已经装到了一辆民用面包车上。他一边出示了《协助执法证》一边问是谁家的尸体,王秀芳的一个儿子本就认识陈屹东,便回答道“是我妈”,并央求他放行。

    于是,他被两个人从后面拦腰抱着,何常春将其母亲的“尸体”从小门背出(陈屹东承认他们将大门锁住了),在匆忙背人的过程中,氧气瓶和输液器挂在了车子上而被拔掉,并不是他拨掉的。

     “鉴于这种情况,我肯定要去追‘尸体’,” 陈屹东说,他“追尸”的过程中,那位开车的小伙子便喊了“几个社会上的人”,将他抓住打了一顿,何常春也就趁此机会背着“尸体”跑了。

    记者反问:“医院出具的是《出院证明书》,而不是《死亡证明》,你凭什么认为‘王秀芳已经死亡’?” 陈屹东解释道:“据说王秀芳住院的那个科有他们的一个老乡,是这个老乡与王秀芳的家人串通一起,准备把尸体偷运回老家土葬。”

    事发第二天(4月11日)王秀芳的家人和陈屹东均到南部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报了案,一方称“陈屹东拔了王秀芳的氧气瓶和输液器致人死亡”,另一方则称“在追赶尸体的过程中,陈屹东被对方的人员打伤” 。

    此事引起了南部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的高度重视,派出所当天就派出了干警对当事双方和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笔录》记载,陈屹东所说的那位向他举报的清洁工名叫王丽萍。

    这份《调查笔录》中有以下关键内容。

问:(据)殡仪馆的陈屹东讲,你在昨晚7:50左右给他打过电话?

答:我昨晚在医院期间没有人给任何人打过电话。

问:你到住院部33床打扫清洁,病人处于什么状态(记者注:王秀芳转院前就住在33床)?

答:(昨晚)我到医院上班时,内(一)科护士办公室的人说,33床的病人要转院,叫我赶快找担架,我说库房门是打开的,于是我就来到33病床。我看见在床上正吊着盐水针(记者注:即输液器)、输着氧气,地上放着担架。病人的亲朋有六七个人,正在把病人往担架上放。放在担架后抬出(了病房)。病人在担架上仍吊着盐水针,瓶内有大半瓶液体,瓶子是500ml。

    王丽萍同时陈述,王秀芳的亲戚抬走后,她就开始打扫清洁,其他情况她不知道。

    内(一)科的值班医生赵煜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证实,王秀芳在用担架抬下楼时,依然“输着氧气和液体”,“当时王秀芳还活着,没有去逝”。

    赵煜在向公安机关陈述时,还透露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他说:“王秀芳出院后,过了一会儿,一个人要求开王秀芳的死亡证明,我说人又没有死,开什么死亡证明?那人就走了。”

    何宗楼说,这位“要求开死亡证明”的人肯定是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他们,就是“鬼”。

    一位名叫赵静的护士同样证实:4月10日晚,“王秀芳出院是活着的,绝对没有死”,同时还挂着氧气瓶和输液器。

    对于以上这些证人的陈述,南部县民政局副局长张文俊认为“都是假的”。当记者问他是“否有证据”时,他说“我们已经派人调查清楚”,并拒绝向记者介绍“哪里清楚”了。

从“民事”到“刑事”

    在南部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的协调之下,王秀芳的亲人于4月12日主动将其尸体运到了南部县殡仪馆火化。

    当公安机关正在侦察阶段,2005年6月21日,王秀芳的丈夫一纸《民事诉状》交到了南部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南部县殡仪馆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万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南部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6月24日发出了“传票”,决定于7月6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此案。

    何宗楼告诉《法制早报》记者,预期开庭的前一天,他接到了本案审判人员田文仁的电话通知:“农民挣几个钱困难,你撤了诉我退你800元”(记者注:此案应交诉讼费3800元,因系援助案,经原告申请,法院同意暂交1000元,另2800元缓交,待审判赔偿费总扣除)。

    何宗楼说,当时他坚决不同意撤诉。

    7月13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本案不属于民事争议”,驳回了何宗楼的诉讼请求,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

    此裁定下达后,何宗楼的两位代理律师首先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事实证明,王秀芳之死与南部县殡仪馆的过错有直接关系,请求法院支持给予损害赔偿是合理的,至于殡仪馆工作人员的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公安机关尚在侦察,这是这是涉及“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民事赔偿不影响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其二,既然是未经审判下达的裁定,为何要收取1000元的诉讼费。(记者注:因本“民事裁定”未经开庭审理,经律师交涉后,该院退还何宗楼900元)。

    何宗楼不服此裁定,于7月29日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9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先行处理民事争议”的范围。该院同样维持了原裁定,驳回了何宗楼的上诉请求。

    此前的9月5日,南部县公安局信访办公室就对何宗楼的上访作出了书面答复,认为此案属于民事纠纷,且人民法院已经于6月21日受理,公安机关不应该受理此案。

    南部县公安局早先就作出此案属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畴,而14天之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了“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终审裁定。

    何宗楼为此感到有些茫然,他只得再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并向县委、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2006年1月24日,南部县公安局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认为:何宗楼所控告的“殡仪馆相关人员涉嫌犯罪”,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2006年6月7日,《法制早报》记者来到南部县公安局法制科,查阅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卷宗。卷宗的相关内容显示,办案部门西城派出所经侦察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王秀芳身上的氧气瓶和输液器脱落系殡仪馆的工作人员陈屹东 所为,所以无法认定陈的行为涉嫌犯罪。

    南部县知晓此案的一位律师认为,既然公安机关已经做了陈屹东不构成犯罪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那么何宗楼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不构成犯罪并不等于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殡仪馆姓“私”以后

    “根据王秀芳转院时的病情分析,她很有可能在一周之内、甚至转院途中就会死亡,”南部县某医院的一位主治医生认为,但那种因病自然死亡,和在这件“抢尸”事件过程中的死亡,完全是两个概念,一种情况是“自然死亡”,一种情况是“过失”或者“故意”致人死亡,其结果也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

    一个勿须质疑的事实是,如果王秀芳在“一周之内”或者“转院”途中死亡,那么火化的殡仪馆肯定不一定是南部县殡仪馆,或许是其他殡仪馆,对于南部县殡仪馆来说,就会少一具火化的尸体。

    按照南部县殡仪馆向记者提供的收费标准显示,火化一具尸体的收费210元钱,这210元钱并不能解决一个以公益事业为主的县级殡仪馆的实际问题,但对于南部县殡仪馆来说,这算是一笔不菲的收益。

    据记者了解,南部县殡仪馆于2003年8月由原来的事业性单位改制为民营企业,南部县人民政府把殡仪馆转卖给了南充某民营企业主董尚斌。按理说,如此独家经营“尸体项目”的企业,其效益应该非常不错,但在南部地区并非如此。

    按照国家的殡葬改革政策,火化区域的人死亡必须得送到殡仪馆火化,但由于受中国传统“入土为安”的旧思想的影响,许多老百姓都习惯土葬,这为企业性质的南部殡仪馆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难题。

    南部县民政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作为四川人口大县的南部县,每年的死亡人数大约6000余人,但能送到殡仪馆火化的尸体仅10%,这显然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南部县殡仪馆的发展。

    在一些医院,确实也存在家属把尸体偷偷运回老家土葬的情况;在一些农村,人死马上就土葬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

    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南部县民政局专门成立殡葬管理执法大队,专门处理违规土葬的一些事件。同时政府也给南部县殡仪馆办理了三张《协助执法证》,但这并不能转变老百姓“入土为安”的旧风俗。

    南部县人民医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他们经常看到殡仪馆的人在医院门口守候,生怕有“漏网之鱼”从这里逃脱。

    按照规定,医院有病人死亡以后,首先得出具《死亡证明》,然后再通知殡仪馆来拖尸体。但现在却变成了殡仪馆主动出击找“尸源”。

    医院的许多清洁工人甚至也成为殡仪馆的眼线,一旦发现某病人即将死亡,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就赶到医院门口等候,殡仪馆拉到尸体以后,还会给清洁工一定金额的“信息费”。

     王秀芳的亲人与南部县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抢尸”、“追尸”事件,一直后来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或许并不是双方的错。南部县有关方面若不从体制上解决殡仪馆的实际问题,仍然不能保证这样的闹剧不再发生。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