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团委原书记曹刚受贿近90万被判16年_人民监督网 

宁夏团委原书记曹刚受贿近90万被判16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核心提示:5月31日,银川市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宣判:(宁夏回族)自治区团委原书记曹刚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核心提示:5月31日,银川市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宣判:(宁夏回族)自治区团委原书记曹刚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昨天,银川市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宣判:(宁夏回族)自治区团委原书记曹刚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09年2月,自治区团委与宁夏西部职业经理培训学院、宁夏西部创业技能培训学院(负责人均为吕某某)就宁夏青年创业、就业等,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由自治区团委分7次拨付培训费用150万元。期间,曹刚与自治区团委农工青年部部长姚平向吕某某提出,按拨付培训经费的40%返还给自治区团委,后吕某某应姚平要求,将返还的款项以现金形式分7次交给姚平48万元。两年间,曹刚共分得26万元,姚平分得22万元。

另查明,自2005年至2008年,曹刚利用担任自治区团委副书记、书记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吕某某等人的现金25.8万元、购物卡5.25万元以及物品等价值36708.5元,共计347208.5元。

法院认为,曹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姚平贪污公款48万元,行为构成贪污罪。在贪污的共同犯罪中,曹刚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曹刚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347208.5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因曹刚及亲属已将涉案赃款退缴,同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曹刚,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宁夏盐池人,1996年 7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2003年3月,他当选为自治区团委副书记(正处级);2004年3月,任自治区团委副书记、自治区青联副主席;2005年8月,任自治区团委副书记(副厅级)、自治区青联副主席;2006年12月,任自治区团委代书记、代党组书记,2007年5月,任自治区团委书记、党组书记。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主持自治区团委全面工作,分管工农青年部。


2009年6 月18日,曹刚因涉嫌违纪被自治区纪委“双规”接受调查,8月24日,因涉嫌受贿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9月4日被批准逮捕。另一名涉案者姚平于 2009年5月被“双规”,现另案处理。2010年3月1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

新闻回顾:原宁夏自治区团委书记曹刚涉嫌受贿案一审开庭

1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团委书记曹刚涉嫌受贿一案。据悉,曹刚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利益,先后13次收受、索要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受贿金额总计89.74万元。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