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河财政局原局长任居孟贪贿一审获刑18年_人民监督网 

山东齐河财政局原局长任居孟贪贿一审获刑18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6月29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河县政协原副主席、齐河县原县长助理兼财政局长任居孟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被告人任居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

      6月29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河县政协原副主席、齐河县原县长助理兼财政局长任居孟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被告人任居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同案被告人即其妻子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悉,这是德州市历史上涉案标的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之一。根据一审判决书,另扣押在检察机关的被告人任居孟夫妇受贿所得和任居孟个人非法所得共计1138.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检察机关的被告人任居孟贪污所得56万多元人民币返还齐河县财政局。

  被告人任居孟,男,汉族,1952年11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96年2月起任齐河县财政局局长,1997年7月起任齐河县县长助理兼财政局局长,2003年1月起任齐河县政协副主席、县长助理兼财政局局长(行政副处级),2007年2月不再担任财政局局长,2007年12月不再担任政协副主席。

  经开庭审理查明,自1996年3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任居孟利用担任齐河县财政局长、齐河县长助理、齐河县政协副主席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为当地部分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拨付财政资金及个人提拔职级、调动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非法收受、索要70多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价值291.36万元,其中4.6万元贿赂款系他与妻子贾某共同收受。

  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任居孟利用担任齐河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将各种专项资金通过其他单位转账支取等手段,侵吞公款56.0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任居孟被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中,还有价值847.02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认为,被告人任居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同时,被告人任居孟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家庭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被告人任居孟不能说明其来源,其行为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贾某向被告人任居孟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被告人任居孟,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宣判时,任居孟口头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