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总队借执法谋私利勾结黑停车场敲诈当_人民监督网 

交通执法总队借执法谋私利勾结黑停车场敲诈当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交通执法总队指定停车场图解 担任北京市查处黑车脉冲执法行动重任的部门,却指定多家疑似黑停车场暂存查扣车辆并默认纵容这些停车场多收费乱收费牟取暴利,表面执法暗里兼做生
交通执法总队指定停车场图解
担任北京市查处“黑车”脉冲执法行动重任的部门,却指定多家疑似黑停车场暂存查扣车辆并默认纵容这些停车场多收费乱收费牟取暴利,表面执法暗里兼做生意,看“黑车”黑不爽,他“黑”黑车手不发软无所顾忌,岂不怪哉?该部门大门铁栅栏密闭保安把守。进入要登记。 执法站内领导照片、执法站内故障的触摸屏


现任总队长53年出生。原运输局副局长,今年就60岁了混个正职干也干不了几年。维稳思路八面好人。对庇护遮掩总队内部执法滥权丑闻不遗余力。
 
这位纪委书记监督检查不行,对下属违法行政恶意执法慈父般宽厚睁眼闭眼混到退休。
  
这位主管综合执法,执法来执法去,北京出租拒载宰客越发严重,黑车现象越发厉害,可创收执罚立了大功

分管交通执法总队的女领导,两年前还是专职委员现在升任副主任了。恰恰在这位女将的主管下,交通执法与停车场都出了纰漏。一帮大老爷们不好管呀!


上述领导在任期间总队指定的一家名为小红门的停车场乃一套牌疑似黑停车场(无注册、无备案、多收费乱收费不给收费凭证)
  2009年7月18日拍摄。此时此刻交通执法总队已经开始公开地向这家指定停车场输送查扣车了。但自家网上没有公示这家停车场任何信息。进一步向朝阳区市政市容委确认,得知市政市容委并未有小红门汽贸中心墙外这家交通执法总队指定的小红门停车场的备案资料。朝阳区企业信息查询也查不到小红门停车场这家企业。就是这家停车场仗着有交通执法总队撑腰,向当事人强行索要超过法定收费标准5倍以上停车费、巧立名目收取代驾费、不走高速照收高速路通行费。然交通执法总队却要当事人向发改委咨询。岂不是咄咄怪事乎?
   
停车场铁栅栏门紧闭。从外部几乎看不到查扣的“黑车”
绕到另一边隔着栅栏可以看见被暂扣的部分车辆。这个“小红门停车场”乃另一家小红门停车场的复制品。被朝阳区发改委核准的车位只有20个,从照片中可以看出这家复制品的停车场规模。被秘密暂存在这里的“黑车”何止20辆。
    
2009
年10月26日电视台媒体在黑停车场外采访当事人。该节目没有播出因为受到强权部门的压力。
被投诉后停车场牌子被故意遮挡
2009年11月22日网上公示没有小红门停车场信息且厚颜无耻地让被敲诈车费、代驾费的当事人向发改委咨询。2010年4月2日交通执法总队在黑着使用大半年之后才在网上挂出该停车场信息。小红门停车场开始出现在公示栏中
   
正式启用一个月后2010年5月3日小红门停车场重卡堵门牌子被故意遮挡
 
2011年7月28拍摄。该停车场已被弃用。从2009年x月黑着用到2010年4月2日白着使短命的2年。而其他挂在网上的万泉寺、燕桥金路、龙跃(前东外)、 空港万通指定停车场使用了4年以上至今还在使用中。为何小红门这么短命呢?
  

2013
年1月14日拍摄。原小红门停车场已不存在


比小红门更黑的停车场有没有,有!
2009年11月15日x黑停车场。11月26日黑停车场曾经隐藏在x废弃建材厂内




交通执法总队现在网上指定3家暂扣车停车场调查
小红门停车场已不见踪迹。且咨询也改为举报,发改委也改为指定使用方。进步了!


龙跃停车场(原东外停车场)位于朝阳区霄云路朝阳区综合服务大楼后面。暗访发现该停车场还在偷偷收取代驾费。

万泉寺停车场位于菜户营桥西丰台交通大队西河边路西




燕桥金路停车场位于海淀区四季青桥西过河右拐沿河边路往北


还有没有更黑停车场,正在调查中。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