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集团就瘦肉精事件致歉 济源双汇停产自查_人民监督网 

双汇集团就瘦肉精事件致歉 济源双汇停产自查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就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饲喂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入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一事,双汇集团3月16日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称,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双汇集团下属子公司,对此事

就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饲喂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入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一事,双汇集团3月16日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称,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双汇集团下属子公司,对此事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扰,双汇集团深表歉意。

双汇集团对媒体的报道高度重视,立即召开高层会议,研究部署调查处理工作,责令济源工厂停产自查,并派出集团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及相关人员进驻济源工厂进行整顿和处理。双汇集团要求下属所有工厂,进一步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

声明还称,双汇集团将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对此次事件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的全面检查。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双汇集团将进一步强化对产业链上下游的控制力,确保食品安全。

卷入此次瘦肉精事件的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也是双汇发展(000898)正在实施的重大重组中的拟注入资产,双汇发展因此停牌。根据此前资料,济源双汇注册资本2亿元,双汇集团持有其100%股权,该公司于2009年投产,当年的生猪屠宰量为26万头,低温肉制品产量0.92万吨。截至2010年10月31日,公司净资产2.58亿元,营业收入13.24亿元,去年前10月净利润为5684万元,评估值为24.2亿元。

消费者拒绝“双汇”

“双汇3·15曝光后,今天就没人敢买了,现在大家都恐慌啊。”一位沃尔玛的销售人员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3月16日上午,记者随机走访了多家超市。部分超市仍将包括火腿肠和冷鲜肉的双汇品牌商品摆在货架显眼的位置,只是货架前无人问津。有部分超市已对双汇产品做出了下架封存的处理。家乐福销售人员表示,今天明显看出双汇食品销售情况很不好。

在沃尔玛、家乐福这样的大型超市能看到双汇的身影,但记者却意外地发现,部分双汇食品开始降价促销,优惠起始时间为3月16日。几家大型超市的负责人均表示,还没有收到双汇产品的下架通知,但会密切关注此事。

长椿街附近的国华商场超市,记者发现所有双汇品牌的高温肉和低温肉制品已经全部下架,因高温肉仅售有双汇一个品牌,下架后,目前超市的高温肉货架已经空空如也。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如果有此前购买的高温肉产品,可以凭小票来登记退货。

记者也观察到,几家小型连锁超市已不见双汇的踪影。雨润和金锣也没有出现在货架上。

一位消费者称,这件事是攸关人性命的事,我认为公司对消费者应该有个合理的交代。

行业专家:产业链各环节难辞其咎

中国畜牧业协会副秘书长马闯表示,此次事件短时间内肯定会对整个行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也会受到打击。事件会否引发市场上的连锁反应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协会目前正在准备做新一轮的倡议,在全行业内倡导诚信经营、严把质量关等等。出现这样的问题,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都难辞其咎。

马闯也坦诚,事实上,经过几十年的努力,通过育种、饲养等其他技术手段的提高,当前生猪的瘦肉率已经从不足40%提高至60%以上,而瘦肉精事件可能使得行业多年的努力被抹杀,丧失消费者的信任最可怕。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双汇、雨润、金锣三家都属于世界肉制品企业前15名之列,未来有希望较快的进入世界肉制品企业前10名,因此本次事件的影响已经不单单是对一个企业或是一个行业的影响了。

而在监管方面,一位法律界人士也指出,目前国家对于猪肉瘦肉精的监管稍显混乱,“7部法律、8个部委”,缺乏集中的管理方式导致存在严重的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国家对于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未来希望在监管上能有一个比较好的解决之道。

其他相关方:难免被牵连

事实上,本次事件不仅给双汇造成巨大影响,整个肉制品行业也难免会受到牵连。

雨润食品(01068.HK)3月16日继续呈现下行走势,全天下跌3.09%,收盘价23.45港元。A股其他肉制品上市公司表现也不一,高金食品(002143)尾盘快速拉升,全天上涨4.85%,收盘价10.80元;同属河南的家畜养殖上市公司雏鹰农牧(002477)则呈现下跌之势,下跌1.60%收于57.07元。

早在2009年4月份时,雨润旗下的阜阳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2009年3月16日生产的一批午餐肉经抽查发现含有“克伦特罗”(瘦肉精)。雨润食品随后向消费者致歉,表示该批次产品共计115件,雨润已经将该批次产品全部召回,并在当地质检部门的监督下全部销毁。

克伦特罗(瘦肉精)是一种β-兴奋剂,能提高家畜瘦肉率,由于用量大、使用时间长、代谢慢,所以在屠宰前到上市,在猪体内的残留量较大。食物中的残留会使人逐渐中毒,因此被禁用。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