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卫生厅高官李书凯、栗文元还能被保护多久_人民监督网 

山西卫生厅高官李书凯、栗文元还能被保护多久

2008-03-01 18:34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特约记者 杨莉馨 | 浏览:
2007年9月实名举报人陈涛安,履行卫生工作者的天职,向媒体揭露了山西省卫生厅副厅长李书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栗文元,出卖公权,勾结私营公司大发疫苗不义之财的恶劣行径

    2007年9月实名举报人陈涛安,履行卫生工作者的天职,向媒体揭露了山西省卫生厅副厅长李书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栗文元,出卖公权,勾结私营公司大发疫苗不义之财的恶劣行径,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四个多月来,数百家报纸、数千家网站、博客、论坛、转载了《中国青年报》、《人民监督网》、《山西经济日报》、《山西青年报》和《法制周报》的文章,深刻揭露了山西疫苗腐败官员,官商勾结坑国害民的丑恶嘴脸,人民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2008年1月,著名法学家、教授、学者们齐聚一堂,对山西疫苗腐败事件进行了法律透视并明确指出:

    山西疫苗市场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山西省疾控中心将公权寻租,是对政府公权力的异化。疾控中心是一个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卫生厅应该负有监管的权力,但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在发文件,私营公司变成了配送中心,具有了行政、业务管理权和事业单位职能,这是在出卖公权侵犯公共利益,违背了卫生部关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卫生医疗机构不得对外开展营利性的合作项目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山西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故意曲解《疫苗条例》,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山西的做法等于是政府行政干预二类疫苗的市场竞争,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市场竞争行为。事件背后是否存在官员渎职或受贿行为,应借助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深入调查,要坚决杜绝公共卫生行业再次发生类似山西运城乙脑事件“莫为财神造瘟神”。

    人民的呼声、专家的观点得到了高层的重视,2008年2月4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山西省纪委调走了有关山西疫苗腐败事件的所有资料。

    2008年2月20日,北京市执法人员将北京华卫公司老板田建国带往执法机关进行询问,并查封了北京华卫公司三年来的所有财务帐务。在此之前,北京华卫公司的会计感觉形势不妙,已经辞职逃之夭夭。

    2008年2月24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来到了山西,采访疫苗腐败案。

    首先进入镜头的第一幕。山西省麻疹疫苗全面失效的场面。基层预防接种门诊的大夫们向记者反映,麻疹疫苗的效期是18个月,而我们各门诊得到疫苗时仅有十几二十来天就要失效了,全省各门诊都是2008年1月5~15号间,收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发的2008年2月1日就要失效的麻疹疫苗(批号:2006070403),这是20年来不遇的事,06年以来,我们一直紧缺麻疹疫苗,省里怎么能积压在库房里一年多,面临失效时才分发下来。今年二月份,老百姓带着孩子拿着接种本按约定来接种,失效的麻疹疫苗谁敢给孩子接种?麻疹疫苗全面失效一个月了,我们无苗可用,已经严重扰乱了孩子们的基础免疫程序。

  接种大夫们还反映,二类疫苗都有“山西疾控专用”标签,没有标签的疫苗不敢用,这是上面的指示,标签还经历了多个版本。

  央视记者就山西省麻疹疫苗全面失效事件,采访了有关卫生专家,得知山西省麻疹疫苗的政府采购量是一个定数,按人口数计算,每年应采购80~100万人份,按照《疫苗条例》规定,疫苗分发是先进先出,2008年1月还在供应、分发2006年7月出产的麻疹疫苗,一定出现了大批积压,山西积压麻疹疫苗并不是接种率出现了问题,而是一、二类疫苗的关系出现了问题。

  麻疹疫苗是免费的一类疫苗,政府提倡老百姓接种该苗,政府按人口数计划采购供应本不会产生积压失效,原因是2006年以来,卫生厅下发文件歪曲卫生部的指示,要求各地接种麻风或麻风腮二类疫苗,省疾控中心通过各地基层预防接种门诊,向儿童家长下发了“预防接种通知单”,告诉他们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我省接种“普祥立适”牌麻风腮疫苗,价格84.2元。

  今天山西省麻疹疫苗全部失效过期一幕,是06年以来,卫生厅下发文件、省疾控中心下发“预防接种通知单”,约束基层预防接种门诊的正常接种工作,大幅压缩麻疹疫苗接种量造成的结果。它使政府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购买的麻疹疫苗大批失效,剥夺了人民应享受的免费接种待遇,大量兜售了“普祥立适”牌麻风腮疫苗,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北京华卫私营公司得到了巨额不义之财。

  进入镜头的第二幕。2008年2月26日9:40分,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的记者,来到了山西省疾控中心主任栗文元的办公室。

  记者:“山西疾控专用”标签你组织制作的吗?

  栗文元:是的,目的是为了区分疫苗。

  记者:区分是不是北京华卫经营的疫苗?

  栗文元:是的,这样便于管理,保证安全有效(含义:只有北京华卫经营的疫苗才安全有效)。

  记者:你们是在哪里给疫苗粘贴标签?

  栗文元:这个问题重要吗(拒绝继续回答这个问题)?

  记者采访完栗之后,摄录了疫苗粘贴标签现场,是一个办公大楼的一层大厅,疾控中心职工向记者反映,北京华卫就是在这里请钟点工给疫苗粘贴标签,一年多来,有一次几万、几十万、上百万人份的疫苗,夏天这里的温度达30多度,一放就是几个小时,疫苗需要冷藏一般是4度左右,粘贴上标签的疫苗很可能减效或失效甚至变质,这样的疫苗怎能安全有效。

  记者:是不是山西省疾控中心的生物制品配送中心380万租给了北京华卫公司?

  栗文元:是合作,卫生厅纪检组已经确认是符合《疫苗条例》的。

  记者:你任命的北京华卫公司总经理田建国为山西省疾控中心的生物制品配送中心主任?

  栗文元:是的,卫生厅纪检组已经确认是符合《疫苗条例》的。

  记者:疾控中心的收入是财政收支两条线,而田建国主任把配送中心的疫苗收入转移到北京华卫公司,有人反映金额在亿元之上,对此你的态度是什么?

  栗文元:田建国及中心财务科承担责任,卫生厅纪检组的调查结果是我没有经济问题。

  记者:转移疫苗收入问题,卫生厅纪检组是否进行调查?

  栗文元:不是调查内容。

  记者:你在2005年撤换了财务科长,新调来一个财务科长,撤换信息科长,解散生物制品供应站,这些人事安排是不是北京华卫掌控配送中心的前奏?

  栗文元:这些人事安排是中心党委的决定。

  记者:这样安排能发挥他们的所长吗?是不是在搬开绊脚石?比如不利于北京华卫利用疫情谋取暴利或将疫苗财政预算外收入转移到私人帐户。

  栗文元:原财务、信息科长都是党员应该有觉悟,对他们的人事安排是中心党委的决定,在物业、纪检科工作是需要,我认为没有什么不妥。

  记者:注册50万的私营公司怎有人力、物力、财力独揽全省疫苗供应?是不是北京华卫欺骗了你,误认为是大公司、卫生部部属企业?

  栗文元:是的,我当时以为是大公司、卫生部部属企业。

  记者:人们都说你是一个专家,北京华卫欺骗你一定会提供重要的资料,不会只是一张名片吧?

  栗文元:这个问题不要纠缠了,卫生厅纪检组已经确认我们的合作是合法的,你们可以到卫生厅问一问。

  记者:让50万的公司收3000万的债权,不担心小公司收款不认帐吗?

  栗文元:我可控制住华卫公司的资金。

  记者:你能控制住,一定是华卫公司的主人。省疾控中心3000万的债权是华卫公司经营山西疫苗的本金吗?

  栗文元:中心与华卫公司有协议,不得使用债权从事经营活动,华卫使用了债权从事经营活动,田建国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目前,许多媒体暴光山西省疫苗问题,谈一下你的看法?

 

  栗文元:《人民监督网》、《中国青年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青年报》和《法制周报》的报道内容是虚假的。

  记者:为什么不起诉他们造谣、诽谤?

  栗文元:我保留起诉他们的权利。

  记者:能不能通知实名举报人陈涛安来这里谈一下?

  这时,栗文元接到一个电话,假称山西有突发大疫情,须立即处理,栗文员跑出办公室消失在摄像机镜头之外。

  央视记者在省疾空中心门口,有一位自称配送中心负责人主动反映情况,他说,北京华卫关门跑了,配送中心已经停止关门,不要采访了。

  当日下午,电话约李书凯副厅长。

  记者电话:喂,是李书凯副厅长吗?

  李书凯:你是谁?

  记者电话:我是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的记者,向你采访山西疫苗问题。

  李书凯电话:我正在开会。

  记者电话:我们约定一个时间?

 李书凯:不回答,挂断了电话。

  进入镜头的第三幕。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的记者,采访了实名举报人陈涛安和相关证人和一些疫苗企业代表,获得了大量的资料和信息。

   中央电视台到山西采访后,山西卫生厅高官李书凯、栗文元急的要死、怕的要命,立即组织力量封堵消息、隐藏问题,特别是山西省麻疹疫苗全部失效过期的新问题。李书凯、栗文元又故伎重演通过山西省委宣传部的那位腐败处长携带重金,跑部进京阻止中央电视台播出。

 据悉,此前,因报道山西卫生厅高官李书凯、栗文元的腐败事实,山西省委宣传部的那位腐败处长曾携带重金,跑部进京对《人民监督网》强行非法封杀九次。《中国青年报》网站的报道被非法封杀至今,曾扳倒辽宁阜新高官家族的中国青年报著名调查记者刘万永,被山西卫生厅高官李书凯联手卫生部某腐败官员列举十大罪状诬告至团中央。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