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未明确规定已征房产证加名契税是否退还_人民监督网 

财政部未明确规定已征房产证加名契税是否退还

2011-09-03 08:32 来源于:京华时报 | 作者:赵鹏 孙雪梅 | 浏览:
本报讯 新婚姻法解释引发夫妻房产加名风潮,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婚前房产征收加名税引发公众质疑。婚前房产婚后加配偶的名字到底要不要征契税?昨天,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一锤定音

  本报讯 新婚姻法解释引发夫妻房产加名风潮,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婚前房产征收“加名税”引发公众质疑。婚前房产婚后加配偶的名字到底要不要征契税?昨天,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一锤定音——免征。

  财政部昨天在其官网公布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政策自8月31日起执行。

  针对这一政策,有网友提出,婚姻存续期间的单方房产至少有4种情况,一种是婚前为单方房产,婚后存续事实;第二种是婚后一方出资买房;第三种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房产证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第四种是婚后夫妻共同买房,但只写一方名字。从通知字面理解,婚前房产由于不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加名是否同样可以免征税?

  针对这一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次政策中之所以没有出现“婚前”的字样,主要是为了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事实。也就是说,无论是婚前一方出资买房,还是婚后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只要二人婚姻还在存续期间,为另一方加名,就都是免征契税的。当然,婚后双方共同购房,为另一方加名,自然也是免征契税的。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这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非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有期限,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

  已经征收的契税是否退税?通知并未明确。记者昨天致电国家税务总局,该局相关负责人电话始终无法接通。但有税务人士表示,通知明确了实施日期,日期前并不受通知的规范,同时通知也没有明确如何追溯,到底已征的税是退还是不退,还要看各地如何理解和处理。

  ■加名税风波

  所谓“房产证加名税”,实质上就是契税。这场风波缘于8月13日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此前,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这使房产关系成为婚姻关系中的“重头”,引来社会争议,如“公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离婚后的家庭妇女将一无所有”等,同时导致了时下的房产证加名热,南京、武汉、成都、青岛、苏州等地随后提出对“加名”征税,网友总结“加名税”是“妻税”。该不该征税,引发社会各界讨论。

  一方买的房,结婚后等于已经同意为共同财产,加名的行为不是对外销售,把房子当成对外销售征税是不科学。“加名”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转移,因此不应该征税。

  夫妻在婚前买的房产,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并不能算作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算作个人财产。婚后一方若想加名,意味着房屋的权属发生了改变,相当于一方将房屋的若干产权赠与了另一方,变更了房屋的权属,属于财产的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

  ■影响

  全国将迎来“加名潮”

  夫妻房产“加名税”风波尘埃落定。“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两部委对“加名税”的解释无疑将使得“加名潮”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失去契税这一顾虑,以及免税的刺激,夫妻加名的动力更足。另外,在北京这样原本就不征收“加名税”的城市,即便《通知》的影响有限,但新婚姻法解释也无疑会影响当前夫妻对于房产证加名的观念,“加名潮”同样不可避免。

  “联名购房”或超三成

  据“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统计数据分析,当前北京二手房市场购房者中单名购房的比例高达90%以上,同时,适婚年龄(25-29岁)男女购房的比例相差并不大。男性购房约54%,女性购房约42%。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

  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新婚姻法解释出台以后有关房产归属裁定的一系列讨论,使得当前无论是准婚族还是已婚族都更加重视房产证署名,甚至短时间就出现了“不买房就不结婚”的案例。但是房产更名有一定限制,根据相关规定,房产证更名只能是完全产权的情况下才行,即房屋无抵押,无未还贷款。因此,对于贷款购房的夫妻,“联名购房”最为稳妥合适。而对于全款购房的夫妻,则无此忧虑,只要是夫妻关系,即可通过一定程序加名。预计未来联名购房的比例可能增长至30%以上。

  ■反应

  烦

  被逼着加名

  有人因为加名不用收税而高兴,也有人却因此而烦恼。在一家网站工作的小赵看到通知时有些烦,因为不用缴税了,他现在就面临加名字的烦恼,夹在自己父母和岳父岳母之间不知道如何是好。

  原来,结婚前小赵的父亲为小赵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上写着父子两人的名字。新婚姻法解释出台之后,小赵的岳父岳母要求小赵在房产证上添加女儿的名字。不过,由于南京地税部门要求加名字要缴纳3%的契税,考虑到要交一两万元的契税,岳父岳母暂时搁置了这个加名的要求。在听闻加名不需要缴纳契税之后,小赵的岳父岳母又再次提出了加名的要求。小赵的父亲对于添加媳妇的名字有不同的意见,这让小赵很为难。

  喜

  不要缴税了

  免征契税的通知令一些打算加名的市民舒了一口气。周小姐去年底结婚,婚房是两人共同付的首付,两人也商量好日后两人共同供楼。当时由于购房名额问题,房产证就只写了丈夫的名字,“当时想着结婚后房子自然是共同财产了,所以就想着没关系”。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丈夫主动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周小姐名字,但未几就出现了“加名征税”的消息,这令周小姐十分焦急,因为尽管当地没有征税,但由于房产证还没到手,周小姐不能马上加名,她担心等到拿到房产证后要征税。“太好了!”昨天得知财政部明确免征税的消息后,周小姐舒了一口气。

  ■网言

  网友冬贝:这还算是合情合理,早该这样了

  网友lovely妈妈:好,体现亲民政策。

  网友雁过无声:没有房子想结婚的男人再次悲惨了,有房子想结婚的男人同样悲惨。因为丈母娘们觉得,前者没有机会分房子,直接排除了。对于后者,为了防止有房男人离婚导致女儿净身出户,房产证必须加名,反正加名免费。上午领结婚证,下午马上抢房子,先下手为强,免得以后离婚时还得提供相关证据。

  网友懒得飞的非鱼:同不同意加名对婚姻来说是一场考试,只有真心相爱的两个人才能在这场考试中胜出。

  ■观点

  免征兼顾税理人情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表示,这一热点问题引发了公众的高度关注,事情发生很短的时间内,国家有关部门就出台官方政策,应该算是比较及时的,值得肯定。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应该是倾听了民意的结果。

  此前有关部门曾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相关契税其实是可免也可征的。夏学銮认为,这次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明确做出免征的规定,应该说除了考虑到“税理”的规定,也照顾到了“人情”这个方面。这也说明了我国政府部门确实是在打造服务型政府,其执政理念不断向“以人为本”靠拢,体现出执法为民的风范。

  夏学銮表示,目前第三者激增等情况已导致我国的离婚率相对较高,如果因为一项征税政策的实行,给很多家庭再平添不稳定因素,即使国家税收由此增加,也实在是得不偿失。因为家庭是社会运转的基石,如果家庭的基础不牢固,社会的正常运转必将受到冲击。他认为,有关部门在制定这项政策时,应该考虑到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这一因素。

  从个人角度讲,婚后一方为另一方在房产证上加名,体现了配偶之间的互相尊重,有利于夫妻恩爱和信任。应该说,国家新政的出台,也是对这种个人行为的肯定。

  ■各地举措

  北京未征房产“加名税”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税务部门获悉,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证上增加配偶名字的情况,本市税务部门在执行中没有对此征收契税。此后,本市也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来执行,继续对此种情况免征契税。

  南京立即执行免征政策

  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婚前购买如今100万元的房子,妻子要想名字加进去得到一半,那么就需要缴纳1.5万元的税收。

  南京市地税局表示,昨天下午3时得到国家发文免征的消息,10分钟后,他们就开始制作窗口的通知,对每个契税窗口工作人员和各办税服务厅咨询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新政培训,不到4时国家和南京的通知已经被正式放在了房产交易中心契税征收窗口上。

  武汉明确执行国家新政

  8月23日,南京传出对“加名”征收3%契税的消息。随后,武汉市房管相关部门表示,武汉对房产证加名的征税方式和办理手续暂时按“赠与行为”办,对婚后购买的房产加名,不征收契税;对婚前房产婚后加配偶名的,按房价一半征收4%契税。此后,武汉市税务部门表示,婚前属于一方的房产,婚后加名不需缴契税。很多市民感到无所适从。昨天,武汉市税务和房管部门均表示,将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已征税款应退纳税人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一位不愿意具名的税务专家表示,对房产证加名征收契税简直像一场闹剧。

  这位税务专家认为,多征的税款应当予以退还。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很显然,不该征的契税,应当主动退还给多缴税的纳税人,并赔礼道歉,争取纳税人的谅解。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赵鹏 孙雪梅综合《广州日报》《南京晨报》《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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