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公民都享有新闻采访权_人民监督网 

每一位公民都享有新闻采访权

2007-09-15 20:30 来源于:转载 | 作者:杨 涛 | 浏览:
8月6日,贵报前沿版发表了法学副教授李克杰先生的文章《市民DV拍新闻行使的是采访权吗?》,文章认为,记者的采访权与市民DV拍新闻所行使的权利并非同一性质。在我国,政府对新

     8月6日,贵报前沿版发表了法学副教授李克杰先生的文章《市民DV拍新闻行使的是采访权吗?》,文章认为,记者的采访权与市民DV拍新闻所行使的权利并非同一性质。在我国,政府对新闻媒体和记者采访资格均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记者证的个人都不享有新闻采访权。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愿与李克杰先生商榷。

      讨论公民有没有新闻采访权,首先必须厘定采访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有关采访权的性质,有三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采访权是一种权力,另一种观点认为采访权是一种权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采访权兼有权力和权利的性质。权力通常是指公共权力,是指公共机构可以施加于他人的强制力量;权利通常是指公民权利,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从世界各国的惯例来看,新闻媒体从来都不是一种公共权力机构,记者也并不享有强制他人接受采访的某种法律手段。著名新闻法学者魏永征认为:“在英语中,没有采访权这种概念,与其接近的概念是: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接近、使用信息的权利,采集信息或新闻的自由。”这些都表明,采访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权力。

      记者的采访权渊源于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延伸出来的知情权。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意味着记者可以采访任何愿意接受采访的人,其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这种采访(比如揭发黑心工厂的内幕,老板不得阻挠);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知情权,意味着任何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就应当向记者公开,不得隐瞒。记者的采访权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公共权力,也就意味着,任何不愿意接受采访的公民有拒绝接受采访的权利,媒体与记者不能强制其接受采访。

      我们国家的情况有些特殊,因为我们国家的媒体被誉为“党和政府的喉舌”,记者必须由国家机关发新闻记者证,并且规定采访必须出示记者证;党报、党刊的编辑、记者甚至享受行政级别待遇。因此,新闻记者往往代表着一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这使得我们的记者有官方色彩,他们的采访带有公权力的味道。但是,这样的状况并不能改变采访权是权利的性质。因为,媒体不是公共权力机构,媒体不能对任何人直接发号施令,媒体发挥的力量主要是靠舆论的作用;记者不是公务员,他们尽管具有法定的采访许可证,但他们没有强制他人接受采访的权力,支撑他们采访的权利仍然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知情权。更何况,当今社会,许多都市报兴起和其他新兴媒体的出现,他们与政府机关的联系相距更远,行政色彩更加淡薄。

      因此,尽管我们国家实行采访证许可制度,记者在采访时需要出示记者证,但这并不表明“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记者证的个人都不享有新闻采访权”。记者的权利既然来自于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那么记者享有采访权,当然公民也享有采访权,因为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和知情权。我所理解的“国家实行采访证许可制度,记者在采访时需要出示记者证”,只是表明,当你代表媒体采访并且以记者的身份采访时,你要有相应的证件并且要出示,但即使记者出示了证件,除负有信息公开责任的政府官员外,他人也有权拒绝采访;而作为普通公民,你要进行采访,就不能以代表媒体的名义、以记者的身份,而是以公民的身份进行采访,正如时下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的“博客记者”、“公民记者”一样。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新闻采访权,每个公民都是记者,只不过这种记者是“公民记者”。记得大同市出台过打击假报刊、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我的观点是,假记者当然要打击,但主要是打击那些并非正式媒体、并没有记者证却假冒报刊记者进行招摇撞骗的人。如果一个公民公开称自己并非报刊记者,是一名“公民记者”,我看这不但不是假记者,而且属于保护对象。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