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30日,卢龙县房产管理处将原艾X所住当铺胡同两间公产房分配给我们,通知写明:“待原住户腾空后,由县房产管理处通知,并办理住房手续”。
但身为派出所长的原住户艾X拒不腾空,房产管理处不但徇私舞弊不作为,不尽腾空义务,相反又滥用权力乱作为,在2004年3月将分配给我们的两间公产房连同艾X私建的两间违法建筑按房改为艾X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粗暴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们不断反映、申诉、信访。
卢龙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及房产管理处等对我们所信访事项长期玩忽职守,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又超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乱作为,在接待我们信访过程中作风简单粗暴,对我们事实清楚,合理合法的正当请求不予支持,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
2012年3月26日,建设局出具了信访《答复意见书》。我们不服,申请复查,2012年4月13日,卢龙县信访局予以受理,但直至2012年6月12日才出具《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卢龙县信访局称复查工作是委托建设局进行,建设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出具的《复查答复意见书》继续坚持错误,维持信访《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也未就申请复查事项逐一答复。
信访《答复意见书》及《复查答复意见书 》歪曲事实、混淆是非、弄虚作假,颠倒黑白、没有任何证据,并且适用政策法规错误,完全是推卸责任、歪理邪说、一派胡言。
同时,以卢龙县城乡建设局为代表的反动势力不断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对我们进行施压,大行白色恐怖,妄图阻挠、压制我们我们依法维权,并欺上瞒下,致“少数不明真相”的领导“受蒙蔽”而站偏阶级立场。
鉴于此,我们将有关事实真相公诸于众,涤瑕荡垢,去伪还真,以正视听。
艾X是单职工,当铺胡同两间公产房即是违规取得。该两间公产房西侧原有两间公厕,艾X占用原公厕用地私接两小间房,不符合《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双职工个人建房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卢政(1987)第6号)第一条规定,没有按照第九条规定交纳“建房管理费”,没有按第十一条规定迁入新建两小间房后退出原住公产房,也没有按第十三条规定办理产权手续。《复查答复意见书 》称“未找到交费、协议原始资料,有证人证言”,根据证据补强规则,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艾X私建两小间房属于违法违章建筑。艾X搬入单位家属楼后,又私自将其转让给艾X强一家使用。
分房通知下发后,房产管理处迟迟不通知我们办理住房手续,也从未告知过需“与原住户自行商量解决移交问题”,我们与原住户也未私下协商过,只是在1998年5月由建设局主持了一次调解。艾X也没有按照《卢龙县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依法申请对原住两间公产房进行“拆、改、建、装饰”,也没有向我们索要过两间公产房的装修等费用,只是就其私建的两小间房为名向我们最低卡要24000元钱。《卢龙县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适用范围为“公有住房”,艾X私建房屋不涉及“自行商量解决移交问题”,我们一直主张的也是分给我们的两间公产房。而且,艾X从不符合公产房分配条件,按照《卢龙县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解除租赁关系后,即应“从办完停租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搬出,与协商与否没有任何关系。房产管理处没有按照“分房通知”腾空原住户,也没有按照《卢龙县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限期迁出,没有做出任何行政处理,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1998年5月的调解中又错误地纵容、支持原住户以其私建房屋索要24000元钱为名拒不腾空,致使我们未能入住。
1997年底分给我们的两间公产房并不是直接销售,不属于“已购买公有住房”情形,我们完全符合条件参加国税局全额集资建房,也不能逆向推论事后“参加集资建房”,就是放弃“已购买公有住房”,再说,两间公产房1997年分给我们时并非直接销售。就XX局而言,参加集资建房72户,据不完全统计,事先已购买公有住房户30户左右,没有一户因参加集资建房被房产管理处取消原购买公产房。况且,房产管理处还在2004年3月将分配给我们的两间公产房连同艾X私建的两小间房为不符合公产房条件的艾X按“房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且没有收取房款。
建设局将早已分配给我们的住房,又暗中过户给霸占房屋的艾X,严重违反了国家房改政策、法规,粗暴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立即无条件地予以撤销。
我们诉求返还分配给我们的两间公产房,赔偿自1997年12月30日房屋分配之日起至房屋返还之日止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我们正告个别人员不要低估我们维权的决心和勇气。房子是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是维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人权、物权,是我们的核心利益,我们将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不惜一切代价,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坚决、依法、有序的进行维权,生命不息,斗争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