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福建省高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彰显公平_人民监督网 

致福建省高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彰显公平

2015-01-29 01:56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人王义兴,原系福清市渔溪镇科技副镇长。因福清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武断专横,滥用公权,使我遭受他人诬陷。 地方法院疏于慎重,枉法判案,使我蒙冤被羁押了一年五个月。 出狱

本人王义兴,原系福清市渔溪镇科技副镇长。因福清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武断专横,滥用公权,使我遭受他人诬陷。地方法院疏于慎重,枉法判案,使我蒙冤被羁押了一年五个月。出狱一年来,我通过不断地申诉和信访,但事实真相迟迟得不到重查。人民监督网是真相的喉舌,通过贵网进行控诉,让公平和正义早日到来!

一、事实经过

2009年9月,送钱中间人黄明飞(系渔溪镇东际村党支部书记)和吴福强(系渔溪镇东际村村委主任)二人假借向我送钱的名义,乘机骗取村民集资钱款三万元。11月底案发后,他们基于多种因素既不会承认参与行贿,更不会承认骗取钱款。福清检察院办案人员武断专横,错误断定我一定是收了钱,为了完成年度查案率,他们竟然误导黄明飞和吴福强等人捏造虚假证言对我进行受贿指证。在采取诱供、刑讯逼供等种种非法调查取证手段的情况下,黄明飞和吴福强“顺水推舟”,作了伪证,栽赃诬告陷害我。

2009年12月7日下午,福清检察院以我涉嫌渔溪镇东际机砖厂经济问题为由,传唤我至该院,次日就对我实施了刑事拘留。我被刑拘14天后,于2009年12月22日被强行逮捕。2010年2月4日下午,福清检察院委托了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测谎专家对我进行测谎,测试结果证实了我没有收到钱,说的是实话。福清检察院这才真正意识到他们当初对案件事实做了误断,此时他们是“骑虎难下”。他们本应及时纠正的错误,却因为办错案必将失去“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的评先,进而直接危及到政绩,最终竟然选择了将错就错,并于2010年4月2日把我公诉至福清市法院。

福清市法院面对明显是串供造假的证人证言,在钱款来源及去向等重要物证均查无实证、本人“零口供”、且黄明飞和吴福强拒不出庭对质的情况下,未加核实,枉法判案,于2010年6月7日以受贿罪(受贿3万元)判处我有期徒刑三年。我不服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法院,该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的福清市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审,在未取得任何新的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未能按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而是最终无奈按照“疑罪从轻”、“关多久判多久”的作法,于2011年3月7日以受贿罪(受贿3万元)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再次错误判决。我不服判决,再次上诉至福州市中级法院,作为二审福州市中级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时,未依法审查、监督、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也“将错就错” 维护一审错误判决,于2011年4月29日匆匆忙忙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错误的终审裁定。2011年5月7日,我刑满释放。

二、事实依据

1、2010年2月4日下午,福清市检察院委托了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测谎专家对我进行了心理测谎,测试结果完全证实了我没有收到钱,说的是实话。福清检察院至今不肯提供测谎鉴定结论,掩盖了测谎结果对我有利的事实。

2、案件侦办机关对我的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深入地调查,其结果足以证实我是清廉的干部。而且,所谓三万元“行贿款”的来源及“受贿款”的去向至今都查无实证。

3、作为我这桩案件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凭借的就是黄明飞和吴福强的证言,而他们各自的证言是疑点重重、自相矛盾,证言之间又是相互矛盾。他们的证言很显然是通过人为串供造假以达到的一种“高度吻合”,甚至把不该吻合的也给予吻合。我出狱后通过与黄明飞和吴福强的直接核实,也足以印证他们证言串供造假的事实。而且,本案存在诸多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4、我通过与吴福强的直接核实,证实吴福强所供述的“送钱过程”是虚假的。依据:、2011年5月11日和14日两个晚上,我出狱后两次与吴福强通电话,吴福强都在电话里证实说:钱被黄明飞拿走后,他没有和黄明飞一起去送钱,整个所谓的“送钱过程”他都没有见过,他证言中所描述的“送钱过程”是办案人员预先“设计”好的,他作伪证也是迫于无奈。、我多次到过吴福强家,通过与吴福强妻子交谈,吴福强妻子在交谈中也证实:吴福强被刑拘回来后,跟她说,事实上他没有和黄明飞一起上去送钱,整个“送钱过程”他都没有看到,这足以印证吴福强所供述的“送钱过程”是虚假的。(以上事实我有通话、交谈录音可以查证)

5、我通过与黄明飞的直接核实,足以证实他根本就没有给我送过钱。依据:、2011年5月11日晚上,我出狱后第一次与黄明飞通电话,在与黄明飞通话质问中,黄明飞对钱款去向的回答始终是吞吞吐吐、语无伦次。既没有说送钱给我,更不敢承认自己骗取钱款,只说他最终要准备进看守所。很显然,他根本就没有送钱给我。(以上事实我有通话录音可以查证) 、2011年5月12日上午,在吴福强家,见到了黄明飞和吴福强,在场的还有东际村干部吴志强以及渔溪镇苏田工作片包片领导和工作组等人。面对我的质问,黄明飞对钱款去向的回答始终是无言以对,极为愧疚。他既没有说送钱给我,更不会当众承认自己骗取钱款。(在场人可以查证) 从黄明飞关于“电话监听”证言的前后逻辑矛盾足以推断出:黄明飞骗取了钱款,我当时对他参与送钱毫不知情。(案卷中可以查证) 、黄明飞家庭经济拮据,负债累累。他个人又喜欢吃喝玩乐,就连平时的零花钱也是东挪西借,这些情况只要是熟悉他的人都是知道的。凭借他这样的经济状况和不良喜好,收敛不义之财也是情理之中。(可以到渔溪当地调查)

综上,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即黄明飞和吴福强证言,没有达到确实、充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根本就是串供虚假的证据。而且,我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足以证实黄明飞和吴福强陈述“送钱过程”是虚假的。如此“零口供”枉法判案,就相当于“只要有两个以上的人指正他杀人,不需要其它物证,他就是杀人犯”, 那么法律不就成了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他人的工具!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所以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最高的,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作出有罪判决。原审两级法院均疏于慎重,错误裁判。法治社会不怕冤假错案,怕的是知错不改。“公平和正义”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司法审判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我在此恳请:福建省高院能够慎重对待我所反映的冤情,根据我提供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充分地调查核实,重新查明事实真相,并尽快启动再审程序,撤销错误裁判,以还我清白,不要让冤假错案对我造成的苦难延续!只有敢于纠正冤假错案,方能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彰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本人保证以上所述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责任。

蒙冤者:王义兴

2012年11月27

附:联系电话:15059199616   QQ:231530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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