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经理涉北京门头沟副区长案获刑12年_人民监督网 

拆迁公司经理涉北京门头沟副区长案获刑12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京城第一贪、门头沟原副区长闫永喜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三宗罪名,涉及金额4200余万元(目前正在看守所内等待判决)。昨天记者获悉,闫永喜系列窝

  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京城第一贪”、门头沟原副区长闫永喜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三宗罪名,涉及金额4200余万元(目前正在看守所内等待判决)。昨天记者获悉,闫永喜系列窝案中,第一起案件已经落槌——北京源恒房地产估价公司、北京地通房屋拆迁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涛积极为闫永喜送情人钱出谋划策,市一中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共犯,并据此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

  2005年,门头沟区成立了新城南部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闫永喜任组长。同一年,比闫永喜小15岁的毛旭东和这位副区长发展成情人关系,并被后者安排到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的村办企业北京定都贸易公司当负责人。

  张涛任职的源恒估价公司和地通拆迁公司,受门头沟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进行拆迁工程的相关评估和拆迁工作。其中,张涛是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检察机关指控,闫永喜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三项罪名中,张涛参与了其中贪污罪的部分。

  其一,2006年12月至2008年4月,张涛伙同闫永喜、李昕(时任门头沟区永定镇政府经济工作办公室主任,另案处理)、毛旭东(闫永喜的情人,另案处理),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多次虚构拆迁事实、伪造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共340万余元。

  其二,2007年1月至4月,张涛再次伙同闫永喜、李昕、闫永成(时任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党委副书记)等人,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两次虚构拆迁事实、伪造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共241万余元。

  曾助副区长情人骗拆迁款

  司法材料披露,2006年底,闫永喜的情人毛旭东提出工资低。闫永喜便找到张涛、毛旭东商议此事,并安排张涛将冯村市场的70多万元拆迁款做给了定都贸易公司。商谈时,毛旭东提出,这笔拆迁款做到该公司名下后,她个人使用不方便,闫永喜再次安排张涛把拆迁款做到了毛旭东的母亲名下。

  2007年1月,张涛和李昕开始运作此事。张涛和李昕制作了虚假的马桂芳和拆建办的拆迁补偿协议,并由马桂芳签字。随后,李昕从财政科换回原联建协议和三方拆迁补偿协议,张涛将补偿款存折交给毛旭东。没过多久,张涛告诉闫永喜,给毛旭东母亲的拆迁款已办好。为表示感谢,闫永喜让毛旭东以定都贸易公司的名义给张涛买了一辆车供其使用。

  此后不久,张涛还提出可以将40多万元的绿化补偿款做给毛旭东的公司。但想要拿到这笔补偿款,该公司需要有园林绿化资质。张涛提议让毛旭东成立一家园林绿化公司。毛旭东成立了北京定都园林绿化公司后,张涛便帮助闫永喜将门谭路拆迁改造工程中的40多万元绿化补偿款做给了该公司。不久,闫永喜如法炮制,再次让张涛将门谭路拆迁改造工程中另外一笔221万余元的绿化补偿款做给了定都园林绿化公司。

  构成共犯获刑12年

  庭审中,张涛对检方所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他的律师则提出,张涛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职务便利,没有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了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或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涛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经过调查,法院认为其并非仅起辅助作用,亦未受到胁迫,律师的这些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昨天,记者从张涛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宣判后,张涛没有提出上诉。

  此外,据了解,闫永喜、张涛等人贪污的582万余元拆迁补偿款,相关部门目前已追缴316万余元。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