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原女副市长受贿170万 一审获刑11年_人民监督网 

河南濮阳原女副市长受贿170万 一审获刑11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河南濮阳市原女副市长王相玲昨日被河南内乡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王相玲系濮阳市华龙区人,1958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先后任副科长、科长,濮阳

       河南濮阳市原女副市长王相玲昨日被河南内乡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王相玲系濮阳市华龙区人,1958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先后任副科长、科长,濮阳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2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王相玲在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或家里先后收受11人15次贿赂,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在工程招标、拨款、协调关系、子女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相玲在担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全部退赃,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