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怎么当记者_人民监督网 

我们怎么当记者

2007-08-23 20:24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吴越 | 浏览:
我从十六岁开始在县报当记者,十七岁考入二野军大新闻系,半个多世纪来始终转战于图书报刊的出版战线,到如今七十岁了,老而朽矣,却离而不休,仍在战斗,对于这个战场上的是

   我从十六岁开始在县报当记者,十七岁考入二野军大新闻系,半个多世纪来始终转战于图书报刊的出版战线,到如今七十岁了,老而朽矣,却离而不休,仍在战斗,对于这个战场上的是是非非,体验颇深,感慨良多。方洁同志要我谈谈当记者的想法,不揣冒昧,谨陈管见。

    一、不入行的职业──记者

    我国古代对于职业的分类,有所谓“三十六行”、“七十二行”甚至“三百六
十行”之说。但是不管怎么分,其中都没有“记者”这一行当。可见这不是当时不入行的行当,就是后世新兴的行当。

    “记者”受聘于报刊媒体。还没有报刊媒体的时代,当然也就没有记者。

    在中国,最早的报纸是“邸报”。邸报实际上是政府的公告栏,虽然也带有新闻的性质,但只由政府发布,不需要采访。因此邸报最多只用几个编辑,不用记者。

    二、记者的祖师爷是谁

    我国历史上与“记事”有关的职业,一个是史官,一个是由翰林学士担任的专门记录皇帝生活与各种活动的“起居注”官员。因此,宽而言之,似乎史官和起居注官员是我国记者的祖师爷。

    史官俗称太史公。早期为专职,后来由国史馆的翰林学士充任。史官当然都是御用文人,必须惟皇命是从。但是我国历史上敢于根据事实“秉笔直书”的史官为数也不少。最著名的,当然要数董狐。董狐是春秋时晋国的史官,是个世袭的太史公。晋灵公十四年(公元前607 年),晋卿赵盾为避灵公的杀害而被迫出走,未出境,他的族人赵穿就把灵公给杀了。董狐认为这是赵盾的责任,就在史策上大书:“赵盾弑其君”,历史上称为“董狐笔”。

    当然,敢于犯上的史官,是要冒着罢官杀头的危险,才能秉笔直书的。我国历史上因“直书”而掉了脑袋的史官为数也颇不少。

    胆子稍为小一些的,不敢冒死犯上,就用曲折隐讳的笔法把事件写出,如司马迁写《史记》,让读者在字里行间去寻求真谛。

    至于“起居注”,是专门为皇上服务的,只能按照“主子”的颜色行事,那就是货真价实的“御用文人”了。

    这三种“记者的祖师爷”,各有自己的传人。流传至今,就形成了今天记者中的三种流派。

    三、野史的作者是民间的记者

    记者旧称“无冕之王”,指的不是记者可以胡作非为,而是敢于说真话,敢于坚持正义和真理,“为民喉舌”,代表人民说话,不因官家和恶势力的强大而屈服。

    “正史”自古都是“官修”的。本朝“国史馆”修的“正史”,必然歌功颂德,把历代国君夸成了一朵花儿,好得不得了;改朝换代以后的太史公为上一朝代“修史”,则往往把那些皇帝们特别是末代皇帝说得一钱不值,不但朝纲紊乱,而且荒淫无耻,人人皆曰可杀。要不然,为什么“錹派”要推而翻之?取而代之?

    因此,“正史”往往是不可靠的,殷纣王、隋炀帝不一定那么坏,周文王、唐太宗不一定那么好。比较起来,“野史”有时候倒比正史要客观真实得多。

    野史的记录者,也是古代的“民间兼职记者”,只是非职业史官而已。当时的业余记者记录下来的文章没有报刊可以发表,只能束之高阁、藏之名山,以待后人罢了。就这个意义上说,毛泽东说的“真正创造历史的是人民”,似乎也应该包括这个新意在内。

    四、是记者缔造了“说假话年代”

    中国自从有了报刊媒体,有良知的记者们就继承了董狐“说真话”的传统,产生了千千万万敢于冒着杀头危险如实报道事件的记者。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批派到苏联莫斯科大学新闻系学习的留学生,开宗明义的第一课,却被告知新闻是带有阶级性的,新闻必须为政治服务。出于政治的需要,为了维护阶级的利益,新闻报道不但可以说假话、需要说假话,甚至还可以制造假新闻。五十年代到苏联留学的中国学生,明明吃的是黑面包,但是入校的第一天就被告知:“回国以后绝不许说,不然将受到纪律处分”。

    在苏联式的“无产阶级新闻学”观点统治下,于是二十多年来,中国的报刊上居然进入了一个没有“真新闻”的时代。偶然听到一些新闻,不是“小道消息”,
就是“出口转内销”,而且往往是事过境迁的“旧闻”了。

    那时候,家里来个外国客人,第一要及时向组织报告,第二要被规定甚么话可以说,甚么话不能说,甚么话应该怎么“变通”地说;家里的客厅要由组织牌人来布置,搬来了地毯沙发,调来了厨师和服务员,制造了“社会主义幸福生活”的假象。尽管当时的菜市场中甚么也买不到,但是每逢外国记者来参观采访,立刻鸡鸭鱼肉、蔬菜瓜果堆积如山,被居委会动员来充当“临时演员”的老太太们兴高采烈地到菜市场采购,一篮一篮地“满载而归”──从前门出来,再进后门把所有的鱼肉蔬菜都还给菜市场。

    这样的“无产阶级新闻学”,我相信绝不是“社会主义的新闻学”。

    说假话年代的出现,当然有记者的功劳在里面,但是在“说假话年代”当记者,
说假话是正常的,说真话却是不正常的。谁要是敢说真话,丢了社会主义的丑,给全世界人民向往的社会主义社会抹黑,轻者丢了职业,重则被送劳改。──我说的这可都是真事儿,绝不是耸人听闻地制造“假新闻”。

    五、记者是最轻松省事又能来钱的职业

    著名记者权延赤有一次喝醉了酒上台做报告说:“现在当记者,只要有小学程度,会写自己姓名就可以了。”他为什么要这样说?是“嘴上没有把关的”?还是“酒后吐真言”,说了实话?因为当时有许多“新闻发布会”,把新闻稿都写好了,记者拿回去,只要写上自己的姓名就可以照发不误。可不是只要会写自己姓名就能当记者了么?

    实际上,当记者不但如此轻松省事,每次接到请帖,不但会后必然有饭局,临走之前还有优厚的“车马费”和种类繁多的“纪念品”。许多老牌记者的家里,电子钟、电子表、计算器、紫砂壶之类多得不得了;“免费试用”的新产品更是琳琅满目。如果再加上“有偿新闻”的报酬,在“耍笔杆”的文人行列中,的确要算当记者最轻松省事又能来钱了。

    六、记者的品质:嘴硬、笔硬、骨头硬

    但是我们的国家终究是社会主义国家,邓小平提倡一定要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第一条就是社会主义的大方向。按照我个人的理解,邓小平提倡的社会主义,一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就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绝不是斯大林式的假社会主义,更不会是江青时代头头儿说大话、吹牛皮,老百姓饿肚子、坐班房的“社会主义”。因此我们今天所需要的记者,也必定是代表人民的、敢于说真话的记者。

    从道理上说,中国的现行政府,是人民政府,政府的官员来自人民、代表人民。但是也不容讳言,今天的许多政府部门中,特别是公检法系统中,许多自称是“人民”的官员,恰恰是人民的敌人。他们拉帮结派、营私舞弊、贪污腐化、草菅人命、卖官鬻爵、欺行霸市,无所不用其极,有的甚至到了发指的地步。在今天法制和人民监督机关普遍还不健全的现状下,老百姓受到欺压,求告无门,就只能把希望寄托在“舆论监督”也就是记者们的身上了。

    今天的新闻记者还要兼做“青天大老爷”,是我们“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之一。这是历史赋予这一代记者的荣幸,大家绝不能等闲视之,更不能置身事外。在今天要做新闻记者,必须具有嘴硬、笔硬、骨头硬这样的品质。在揭露坏人坏事的神圣使命面前,要继承的是“董狐笔”,而千万不要继承苏联式的“阶级利益”,为虎作伥。因为今天做坏事的人们,几乎无一不是打着“人民”和“阶级利益”  的旗号,好话说尽,坏事办绝的。《邪恶天才  人间阎王  康生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封面题辞说:“有三类暴君,一类施暴肉体,一类蹂躏灵魂,一类肉体灵魂齐压制;第一类称作帝王,第二类称作教皇,第三类称作人民。”像康生这种自称“人民”的恶魔,当他们受到重用、手中掌握着权势的时候,有多少真正的人民进监狱、掉脑袋呀!其危害之烈,可是比恶魔还恶魔的哟。

    七、要相信历史的发展

    揭露丑恶、树立正气,固然是当记者的“份内工作”,但是要像今天这样站在斗争的第一线去与各种恶势力周旋,却是历史发展的不正常现象。由于记者有笔无权,要与恶势力抗争,双方的力量明显是不平等的。有权有势的恶人会依仗着权势向记者进行反扑,甚至不惜动用公检法系统进行镇压。因此记者们有的遭到打击报复,有的长期官司缠身,心力交瘁,不堪其苦。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是社会制度转型期间所必然出现的现象,想躲也躲不过去。明白地说,如果你不想卷进这个旋涡中去,最好不要上新闻专业,或不要去当记者。如果你一旦干上了这一行,就必须拿出“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的勇气来,为中国的民主制度和法制健全做出贡献。

    历史的发展,是任何反动势力所无法阻挡的。当然需要时间。不过这个过渡时期的长短,却要视恶势力消亡速度的快慢而定。愿所有从事于新闻事业的有志者,都来做恶势力的掘墓人、历史发展的促进派!

   吴越老师系:资深编辑和记者,著名作家兼电脑普及教育家,五十年代曾在光明日报社工作,九十年代离休后出任中国科协《金秋科苑》总编辑。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