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原处长因受贿被判10年_人民监督网 

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原处长因受贿被判10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新华网广州6月10日电(记者毛一竹)借主管社会福利机构及退伍军官安置,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原处长丁东风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10年间受贿124万多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华网广州6月10日电(记者毛一竹)借主管社会福利机构及退伍军官安置,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原处长丁东风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10年间受贿124万多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作出一审判决,丁东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9年,丁东风先后担任广州市民政局优抚处副处长,安置处处长,社会福利处处长及广州市救助管理站市区分站调研员,期间利用主管部门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共计124万多元。 

  借助承接工程项目为他人谋利是丁东风收受贿赂的主要方式。1999年至2003年,丁东风在主管广州市民政局优抚处、安置处工作期间,借本部门购买拥军慰问品的机会,为承接该笔生意的蔡某提供支持和帮助,先后6次收受蔡某20万元。2002年5月至2005年5月,丁东风又利用主管广州市民政局安置处下属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在广州沙太路离退休干部住宅楼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照顾”承接该工程的谢某,为此5次收受谢某218000元。 

  因主管广州市民政局安置处,熟悉转业安置操作事项,丁东风借此在退伍军官异地安置中多次收受贿赂。另外,丁东风还在多家养老院的筹建过程中借机敛财。 

  法院认为,丁东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丁东风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对丁东风追缴的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丁东风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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