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曝国库800万转给个人 财政所称是错账_人民监督网 

江苏宿迁曝国库800万转给个人 财政所称是错账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据《东方早报》报道,一张某银行的转账支票复印件,直指江苏沭阳县地方库款专户中的800万元被以土地款结回名义转账到个人名下。 而获取这笔资金的荣丽也被指来头很大:不仅是宿

        据《东方早报》报道,一张某银行的转账支票复印件,直指“江苏沭阳县地方库款专户中的800万元被以土地款结回名义转账到个人名下”。

  而获取这笔资金的荣丽也被指“来头很大”:不仅是宿迁市沭阳县县委常委、副县长、沭城镇党委书记司东亮的舅妈,还是宿迁市宿城区委常委、洋河镇党委书记荣佑文的堂妹。

  国库专款为何被转到个人名下?这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又有何关系?早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财政所称是笔错账

  爆料人周筱贇在微博中上传了一张2009年9月7日从农业银行沭阳沭城支行转账支票(复印件),显示支票收款人为荣丽,并印有“沭阳县沭城镇会计核算中心地方库款专户”印章。

  早报记者向沭阳县沭城镇财政所核实此事件时,该所所长丁厚银称,荣丽是宿迁市荣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因为要开发房地产,就准备把800万元的土地保证金打到沭阳县国土开发资金专户,但却打错到了沭城镇国库结算专户。

  “荣老板把钱打错了,我们又不能把这笔钱扣留下来,就开了个转账支票作为错账退给荣丽本人,相关的纪检部门已调查过多次,这纯粹是一个误会。”丁厚银称,之所以上面显示“地方库款专户”,是因为当地账户一直延续了地方的老名称。“后来荣丽又把这笔钱转给江苏银行的一个土地开发专户上,这只是一笔错账,告状之人完全是诬赖我们。”

  丁厚银透露,告状之人是一个来自镇江的开发商,原本在沭阳圈地,但因一年内迟迟未动工,当地政府就将这片地交给有实力的荣丽去开发,于是该开方商与荣丽结下了梁子。

  800万元疑为挪用公款

  800万元土地保证金为何会打错?早报记者从上述镇江开发商江苏浩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雷汉舢律师处了解到,所谓800万元土地保证金完全子虚乌有,该土地的使用权目前还在该公司,荣丽根本没从该公司买下这片地,而这张发票复印件是由该公司公安局报案,由公安部门查出来的。

  据介绍,江苏浩宇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12月以8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沭阳县开发区100.47亩土地,目前土地使用权仍为该公司所有。雷汉舢表示,荣丽根本没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不存在“错打土地保证金”一说。

  “荣丽来头不小,与沭阳县某位副县长是亲属关系,其堂哥是宿迁宿城区委常委、洋河镇党委书记荣佑文。”雷汉舢称,在当地政府帮助下,荣丽拿到江苏浩宇实业有限公司的承建工程,其代理公司购置的百余亩土地由2006年的800万元,增值到近7000万元。在此情况下,荣丽强迫浩宇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转让开发的房产和土地,但遭拒。荣丽强竟纠集多人使用暴力,多次殴打浩宇公司人员,强行霸占了该公司26530平方米、8幢在建多层商住楼和100余亩的土地。2009年9月10日,荣丽又以个人名义成立了宿迁市荣盛置业有限公司。

  雷汉舢表示,去年江苏浩宇实业有限公司向镇江市公安局报案,意外中发现了这张转账汇至荣丽个人名下的转账支票。同年9月8日,荣丽将该800万元汇入其本人农行卡,并于当天将该800万元转入荣盛公司的验资账户。同年9月16日,荣丽将该800万元验资款从荣盛公司账户抽出,转入其个人上述银行卡。

  “我们怀疑‘荣盛公司’的800万元注册资金是从地方库款专户流出的,这笔钱可能是宿迁市宿城区委常委、洋河镇党委书记、荣丽堂哥荣佑文从别处挪用的公款,经由沭城镇地方库款专户再转给荣丽,目的是掩盖挪用公款的源头不被发现。”雷汉舢称,去年,江苏浩宇实业有限公司向中纪委进行了实名举报。2011年3月,案件经省纪委转至宿迁市纪委查办。

  所开公司五证全无

  根据调查,荣盛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其家庭住宅,公司人员是其丈夫和儿子,该公司五证全无,违法建房,并对外卖房,雷汉舢律师透露,荣丽也因为此事已被相关部门控制。

  早报记者昨日从沭阳宣传部门证实,洋河镇党委书记荣佑文确实在几天前被宿迁市纪委带走,但是否与这笔钱有关,宿迁市纪委表示还在调查。

  宿城区人民政府新闻科罗科长告诉早报记者,荣佑文确于一周前被市纪委带走,目前人在宿迁市纪委。如果说这个领导有问题,说明地方政府已经警觉。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