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籍二百多名司法干警被青海劳改局_人民监督网 

河南籍二百多名司法干警被青海劳改局

2008-02-22 23:12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王德义 | 浏览:
强烈要求青海省政府纠正1960年错误精减的208名河南籍干部并落实相关政策的 投诉人:河南省内黄县、濮阳县、原阳县等208名1960年从青海省被精减回河南原籍务农的干部(代表名

 【一】强烈要求青海省政府纠正1960年错误精减的208名河南籍干部并落实相关政策的

    投诉人:河南省内黄县、濮阳县、原阳县等208名1960年从青海省被精减回河南原籍务农的干部(代表名单附后)

    请求事项:1、请求青海省纠正1960年精减我们的错误作法;

          2、请求青海省落实相关的政策,恢复我们的公职,解决我们的待遇

     事实与理由:

1958年8月,经党中央批准,隶属于青海省政府的青海省人民警察学校(该校原校名“青海省第二公安干部学校”)依照当年高考的成绩,在河南省北部8个县招收了208名河南籍学员(我们有此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我们被录取后,户口、粮食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等手续从学校转入了青海省。

我们这批学生在校学校二年,学习的科目有藏语、行政、财经、工业水利、医士等。1960年毕业后,我们被分别分配到青海省劳改局所属各劳改单位,任技术干部和管教干部(有工作证为凭),行政级别为25-27级。我们这一批人工作了2-3年后,青海省劳改局将我们下放回原籍,使我们这批人转眼之间从国家干部又成了农民。

青海省下放我们的依据是中共中央1961年第460号文件,即《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61〕460号)。该文件规定: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1958年1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工和正式工)。而我们这一批人是经过全国统一高招成为国家干部之后,才在青海省参加工作的,明显不属于这次下放的对象。

青海省将我们下放到原籍之后,我们不仅失去了工作,不少人还在文革当中因此而被审查、游街、批斗,少数人因为当时身上还带着工伤(河南内黄县人牛炳怀、河南封丘县人刘进锋),下放后更是无依无靠,生活极度困难甚至久病无力医治而死亡……

改革开放之后,为了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先后6次赴青海、26次赴北京,上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中央信访办等单位。尽管1962年中央精减小组办公室作过“国家分配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一般不作为精减对象” 的专门指示,尽管我们为解决问题,曾经于1986年全体到青海省上访过,尽管此后我们又数次请求过司法部等部门,尽管这些部门都对青海省有过指示,但青海省政府无视我们的正当请求,无视党中央和有关部委的指示,致使我们的问题到现在都没有解决。

转眼之间,我们被青海省错误下放的时间已经超过40年。在这期间,我们一直没有放弃过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努力。也不断有好消息鼓舞着我们的士气,比如1985年江苏省、陕西省就妥善解决了60年代被错误精减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工作问题,包括已经分配和没有分配的学生,河南省也于次年6月22号用30号文件解决了同样的问题;比如199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特发了中共中央1991年(91)20号人字、(91)人字第403号文件,明确指出凡属错误精减下放的,要分别情况予以收回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目前,我们这一批人当中,已经有近四分之一的人含冤离开了人世,在世的也大都因年事已高,身体健康状况日益恶化。党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促进和保障人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青海省政府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本着人权和人道主义的精神,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解决我们这一批人的问题,还我们清白并落实相关政策,使我们当中的死者能够瞑目,使我们当中的生者能够安度晚年。

此致

 

敬礼

名单:

内黄县:王德义 韩秀华 苑学荥 王佩等

滑 县:王宪忠 李乃修 强国志 谢章峰等

濮阳县:鲁成生 宁章成 程培群 马雪川等

长垣县:谢廷珍 尚西岑 吕庆云 肖学志等

封丘县:王自轩 于海卿 李清江 黄玉兰等

原阳县:李景德 刘学增 周忠兴 陆怀玉等

南乐县:于春田 韩天奇 武秀安 黄从理等

汪丰县:王进奇 许文义等

 

【二】要求青海省政府按公安干警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并补发工资的申请
 
申请人:黄建德,男,现年71岁,原青海省青海湖劳改农场政秘处秘书,现系河南省濮阳县五星乡张湾村村民
 
请求事项:按公安干警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并补发工资,安排晚年生活
 
事实与理由:
 
  我于1953年8月考入河南省濮阳中学初中部读书,我的户口和粮食关系也从农村转入学校,成为城镇户口。1956年,我又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当时濮阳地区惟一的一所高中读书。1958年,青海省第二公安干部学校来河南省濮阳县招生,我积极响应党中央支援西部边疆建设的号召,向学校递交了申请。在学校的安排下,我与其他12名学员于1958年9到青海省公安干部学校继续深造。
 
  1960年毕业后,我被分配到青海省青海湖劳改农场工作。由于工作积极,表现好,在当了6个月的统计员之后,我被定为行政25级,被任命为劳改农场政秘处秘书,劳改农场团委书记。
 
  1962年,农场领导人找我谈话,叫我带头下放回家支援农业生产。劳改农场是县团级单位,有中央文件,我也非常了解中央文件规定的精神,我当时明确提出,我不属于精减的对象,主要理由如下:第一,这次精减的对象是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且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待工和正式工),而我从1953年起,就已经是商品粮户口;其次,精减对象里面包括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而我不仅没有犯过任何错误,而且表现优异,任团委书记,被评为行政25级干部;第三,即使我符合精减条件,但当时河南省濮阳县仍然是不能回去的,因为濮阳连同其他河南的几个县都是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地区,让我们回去要冒的风险很大,可能会被饿死。
 
  但当时负责该工作的张传锁同志无视中央文件精神和我原籍河南濮阳的实际情况,还是强行让我回家了。
 
  1964年我去了一次清海湖农场,要求组织上恢复我的工作,已经成了农场主要领导的张传锁仍然无视中央文件的具体规定,没有解决我的问题。1985年,陕西、河南、江苏等省相继落实政策,恢复了1960年初因与我相同的原因而精减的人员的工作。
 
  这事对我们触动很大,我们决心通过合法途经解决我们的问题。1986年8月,我们被青海省劳改系统下放的208人上访到中央信访办,司法部批转青海省解决我们这一批人的问题。1986年11月,我们之中的许多人还远赴青海,但青海省并没有像其他省一样解决我们的问题,省办公厅反而以红头文件——《关于青海省劳改系统部分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职工集体上访要求复工复职问题的答复》——明确拒绝了我们的要求。
 
  青海省以这种方式对付曾经对青海省建设做出过贡献的人,实在令人寒心,也不符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及党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没有因此而放弃我们的努力。自青海省1986年明确下文拒绝我们的请求以来,我们先后20多次赴北京上访,中央信访办、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前后六次转批青海省,要求青海省考虑恢复我们的工作,但青海省一直没有回复。
 
  鉴于此,2007年5月,我们60多人集体去青海,要求解决我们的问题。青海省通知河南省信访局,最后由河南省信访局局长赵青部长带领河南省北部几个县的领导到了西宁,动员我们先回去后,再与青海省商量解决我们的问题。转眼9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任何消息。
 
  我们强烈要求青海省依照国家的文件精神,比照其他兄弟省份的做法,依法妥善地解决我们的问题。
 
                                          申请人:黄建德
2008年2月11日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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