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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谁来给聂树斌们洗冤?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冤案错案谁来纠正?建立超然的、中立的体制,现在看起来有三种可能的思路。贺卫方 编者按 12年前,河北聂树斌被以强奸、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已执行。两年前,本案真凶王书金归案

冤案错案谁来纠正?建立超然的、中立的体制,现在看起来有三种可能的思路。——贺卫方

  编者按

  12年前,河北聂树斌被以强奸、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已执行。两年前,本案“真凶”王书金归案,主动招认了是自己奸杀康某的罪行。聂树斌家人得知真情后,一再向河北地方法院申诉,法院却以家人无法提供判决书为由拒绝受理。案件也归于沉寂。日前,沉静两年多的聂案突然出现戏剧性变化,不仅聂家收到了神秘人寄来的判决书,王书金也提出上诉,为替他背黑锅的聂树斌“洗冤”。这起当年与佘祥林案并称的“乌龙案件”,从被曝光至今,所呈现的司法救济和纠错机制的严重缺失,以及司法机构行为本身的荒唐,让人哭笑不得,也不寒而栗。该如何痛定思痛,以聂案为契机,重建司法的理冤机制,重拾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本报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

  司法部门对聂案的荒唐处理

  南都周刊:法院判决书主要以聂树斌口供来对其定罪,但刑诉法三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诉而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刑法。”从这个事实来看,法院本身是不是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

  贺卫方:从法院这个角度看,这个案件很难说仅仅是依照口供。因为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时,证据中不可能仅仅只有口供,还有其它一些证据。这些证据证明了聂树斌犯下了这一起滔天罪行。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口供和其他证据是怎么来的。许多重大案件的侦破过程往往是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口供,招供以后,再去寻找甚至制造别的证据。某些口供完全就是屈打成招的结果,这样侦查部门就能获得与现场勘验完全一样的口供。

  当案件由公安而检察院,再到法院的时候,生米已经做成熟饭。法院得到的只是一个结果,而不是获得这个结果的过程。法院最后给出那样的判决,十年中没人怀疑。之所以现在受到严重质疑,完全来自于王书金这个“真凶”戏剧性地出现,他的供认,使得聂案原判受到了理所当然的质疑。当年,在聂案一审尚未完结的时候,《石家庄日报》一篇题为“青纱帐迷案”的报道中这样描述:“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供述了罪行”,这一个星期的“突审”包藏着怎样的内幕?

  最大的问题在于,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单纯的口供不能定罪,但这样的空泛的规定完全不能遏制住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得口供的恶劣实践。怎样的途径更有效呢?减少嫌疑人羁押时间,强化律师对于侦查程序的参与,一旦发现口供来自刑讯便坚决排除——哪怕导致原来的犯罪无从追究也在所不惜,都是更加有效的途径。

  南都周刊:聂母张焕枝一直向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讨要聂树斌的判决书,但法院以聂案是1996年之前的旧案为由拒绝提供,法院这一做法是否欠妥?

  贺卫方:这的确是非常严重的反人道的做法。它将当事人置于一个悖论之中,如果要提出申诉,必须要提供判决书。但聂案中两级法院根本没有向被告人亲属提供一纸判决书!法院明明知道聂家没有判决书,却以没有判决书为由拒绝受理,这是令人错愕的做法。这不是明摆着说你聂家人根本没有申诉的权利么?再说,任何一个被告人最后被判刑了,法院都有义务把判决书送达亲属,让他们知道作出判决有怎样的法律和事实依据。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何况本案是剥夺一个人的性命。现在,案件过去十几年了,又有王书金这样的“真凶”出现,法院仍然把判决书像“密电码”一样秘不示人,这是何等蛮横的做法!

  南都周刊:据媒体报道,聂家后来收到了神秘人寄来的判决书,但河北高院仍以种种借口拒绝受理聂树斌家人的申诉。

  贺卫方:拒绝受理并没有妨碍他们做一些事情,河北省对此组成调查组,对王书金案件和聂树斌案件联合进行调查。但联合调查两年后仍无结论,与此同时,他们还做了另外一件事情:把王书金案作为与聂案无关的另外一个案件进行审理,让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处王死刑。他们不受理,并不影响他们紧锣密鼓地设法早日把王书金执行死刑,让这个“活口”不再存在,使聂案永无翻案之日。

  王书金两年前落入法网,而两年后的今天仍处于僵持阶段,这说明河北省司法系统对于王书金案件如何审理,心里没有底,不知道怎么做才能万无一失。从我个人直觉来看,两年仍不敢对王书金判处死刑,说明了他们也觉得王书金交代自己奸杀了康某是确有其事,但另一方面他们不敢承认自己的错误。所有事件背后,始终有一只手在操控。所以说,这个案件到了非常可怕的程度。

  不能指望犯错者自纠

  南都周刊:王书金已向公安机关承认其杀害康某的犯罪经过,也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指认。但检察机关却以“查无实据”而不予起诉,只起诉了与王有关的另外三项命案,这一行为本身是不是有点荒唐?

  贺卫方:这让人哭笑不得。检察院最基本的职能是追诉犯罪,当发现了任何刑事犯罪,只要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自诉范围,都要由检察院来提起公诉。

  这个案件的蹊跷之处在于,被告人王书金在说:“天啊,我还犯了另外一个罪,请你们来追诉我吧!”他们却说:“不不,我们不追诉这个,我们只追诉另外的那些。”王书金不断地说他还犯了另外一个罪,他不能让聂树斌为他而蒙受不白之冤,但所有的哀求都无济于事,他面对的是非常蹊跷的法院和检察院。这真是一个巨大的讽刺。检察院为什么要这样做?明明以追诉犯罪为己任,但现在犯罪就摆在眼前,却置之不理,这种荒唐的情况只能由一个原因解释:公检法背后有一种力量在操纵。这涉及到纠错机制、伸冤机制的问题。聂树斌案是否错判,仍由原来的机构来调查和决策,这一定把相关的机构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南都周刊:在这种情况下,谁来监督、约束并追查检察院的行为过失?

  贺卫方:检察院是国家的刑事检控机构,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机构,它本身享有对于法院及公安部门的监督权。但是谁来监督检察院呢?并不是很清楚。当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大对各个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有监督的权力,但这种监督应该以何种方式来处理?是相当不清楚的,也没有落到实处。而且,人大本身在当前的政治权力架构中的地位也不是那么显赫,人大是否愿意积极主动地发起一个法律的程序,例如成立针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委员会,历史表明是很不乐观的。况且,这一案件如果有个操盘手的话,人大是不可能出来质疑检察院的。所有的问题都出在我们的纠错体制上,它让犯错误的人自己去纠错。

  南都周刊:日前有报道说,最高院已受理了聂母张焕枝的申诉请求,同时王书金的死刑也将由最高院复核,王又是聂案真相的关键,在这一特殊敏感时期,最高院是否应该“刀下留王”,将两案结合起来考虑?

  贺卫方:这是大家共同的期望。王书金案件本身的审判还在进行中,而聂树斌案件已成为旧案,聂母张焕枝之所以提出了这个申诉,就是因为王书金案的出现,王书金是聂案申诉中的最关键的证人。所以,王牵涉其中的其他命案,河北高院也好,邯郸中院也好,这是你的程序,但最高院对于聂案申诉的审理,完全可以把王书金作为关键证人,如果最终证明聂树斌系被冤杀,就应给他平反,这并不影响王书金其它命案的审理。所以,法院应该采取某种更加主动的方式来处理这个案件。

  如果王书金证词是事实,由于他,一起惊天冤案被昭雪,并且引发今后司法程序的改善,可以说他立了一个大功。我甚至呼吁不要判王书金死刑。这样的人可以说是良心未泯,到了这种情况,还一定要把自己的另一起罪行招供,自己承担而不愿意带着一种歉疚离开这个世界,这是十分难得的。

 

冤案错案谁来纠正

 

南都周刊:在案件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旦出现可能的“错案”,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司法系统本身在机制内就缺乏一种自我纠错的动力,革自己的命,推翻自己原定的结论是很难的,“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贺卫方:这涉及到国家的纠错和理冤机制。任何国家的司法体系都不可能没有错判。据了解,在美国过去的三十多年时间里,至少有八十起以上的死刑判决由于新证据的出现而被证明是无罪的。所幸的是,美国的死刑从终审判决到执行,平均时间是十年。等待这么长的时间,似乎也是为了更慎重,例如“真凶”甚至“死者”就可能出现,就像佘祥林案的情况那样。

 

关键在于当发生冤情时,能够有一种机制使得人们比较容易发现并纠正错误。如何获得这种效果?最重要的是纠正错误的人和制造错误的人分离,要让纠正错误的机制有种超然性,不要让人成为与自己利益有关事务的法官。

 

聂案峰回路转后,有不少人表达了对河北司法和公安系统的愤慨,但我多多少少有点同情他们,因为他们确实也很为难,这个案件过去就这么匆忙地判了,在整个侦破的过程中,“命案必破”的压力很大,到最后刑讯逼供,大家真以为是他杀了人,然后起诉、公诉、判决,并对其判处死刑。

 

现在看来这个案件很可能是个错误,但谁来纠正呢?现在在河北省“有关部门”成立了公检法三家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这对他们来说是左右为难,如果承认错误,就要自认倒霉,这就好像自己揪住自己头发离开地球一样。不纠正呢,良心上过不去,当事人倒霉,而且舆论压力又这么大,最后可能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之所以两年前的案件到现在还没调查出来,还在无休止地拖延,是因为这两种心态交织在一起的结果吧。

 

南都周刊:如何才能建立一种超然的纠错机制呢?

 

贺卫方:要建立超然的、中立的体制,现在看起来有三种可能的思路。一是由比河北省更高的机构来进行调查和审理,即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因为它们不大可能受到地方利益的钳制和约束;二是由最高法院指定另外一个省的司法机构来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审理,这也可以保持中立。

 

第三是不由司法机关来做,而由立法机关来做。在2003年孙志刚事件时,我曾和其他四位学者联合要求全国人大成立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可以简单地叫“七十一条委员会”。因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视情况必要成立特别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决议。比如,英国国防部的凯利自杀身亡,议论纷纷,英国的国会就任命了一个以赫顿法官为主席的“赫顿特别调查委员会”,传询有关人士(包括当时的首相布莱尔)作证。这种特别调查委员会是许多国家议会在面临危机或重大事件时行使权力的一种有效手段。

 

中国宪法虽然有这个制度,但从宪法出生到现在,特别调查委员会从来没有成立过一次。在司法机构难以让公众信服的情况下,就应该让人大成立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运行要做到全方位公开透明。当一个事件引发了全国上下的关注,涉及到民权保障问题,并且疑云重重,如何使所有关心它的人在第一时间准确了解相关的调查进程,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公开透明,才能让人信服。一定要把此案相关的人员都传来,一定要说实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这个案件会这么审判,哪些人要为错判承担责任,都一一展现在公众面前。另外,最大限度的公开也有助于减轻决策者的压力。

 

现在这个案件对整个体制是一个考验,让国民对这个国家有信心,不再是草菅人命的做法,不再恐惧蒙受冤屈而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我相信这是一个特别好的机会,希望有关部门能抓住这个机遇。

 

问题不在法官对司法的垄断

 

南都周刊:有学者认为,该案的最大教训是,必须坚定不移地打破法官群体对司法权的垄断,通过各种程序的民主手段,实行人民对司法权的有效控制,你如何评价这种说法?

 

贺卫方:我看到了何兵教授写的一篇文章,我不能同意他的观点。难道这样一个案件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司法权力垄断在专业法官手里吗?我想只要对于聂案有丝毫了解的话,都会知道这样的案件究竟是谁在做出决策,根本不是专业的司法。

 

我们该知道什么叫“司法的专业化”。何兵的文章里说司法改革被少数学者引导到一味地强调专业化的错误道路上了。但你看到在此类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命案必破,公安部门的结论基本上决定法院的判决,难道说这样一种法院四面透风、任何外部力量都无法抵御(的情况)叫司法的专业化吗?司法专业化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司法本身是独立 我们该知道什么叫“司法的专业化”。何兵的文章里说司法改革被少数学者引导到一味地强调专业化的错误道路上了。但你看到在此类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命案必破,公安部门的结论基本上决定法院的判决,难道说这样一种法院四面透风、任何外部力量都无法抵御(的情况)叫司法的专业化吗?司法专业化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司法本身是独立的,司法本身依照独立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对案件进行严格裁判。没有司法独立谈何司法权的专业化,谈何司法权的垄断。文章说强化人民陪审制度,我可以说,这个国家冤案最多的时候,恰好是人民参与最广泛的时候,甚至完全砸烂了专业司法的时候。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那时候制造的冤案最多。

从终极意义上说,人民控制司法权并没有错。整个国家的立法严格通过人民主权原则而运行。法律颁布后要求司法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所制定的法律做出裁判,司法系统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重大瑕疵,代议机关可以对法院的某些错误进行改正。还有公开原则也非常重要,司法程序本身所做出的判决,程序中进展的过程必须让人民可以看得,让公众了解到它是如何行使权力的。这才是民主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

我觉得需要警惕“民主拜物教”。民主是个好东西,但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世界上许多事情并不是通过民主就能解决的。就今天的中国来说,司法中间的问题与其说来自民主匮乏,不如说是因为专业化程度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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