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此事,唐的侄女婿徐小林义愤填膺地说,这都是蓬溪法院滥用执法权,巧取豪夺公民合法房产酿成的悲剧。更让人震惊的是,在唐的家人多次向遂宁市政法委、遂宁市人大及蓬溪县委、县政法委、县人大等部门的上访申诉中。蓬溪法院院长竟让唐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遭受的损失,闻听此言,唐的家人被吓得不轻,这个院长居然明目张胆地要骗国家赔偿?随着徐小林等人声泪俱下的控诉,一起蓬溪法院枉法裁判,制造冤案欲骗取国家赔偿金的惊人黑幕暴露无遗。
起因:合法竞买房产突遭“飞来横祸”
2003年,住蓬溪县赤城镇朱家河坝商业桥二楼的王显本用该房屋(此房建面390.69平米,分摊面积112.72平米)在蓬溪县工商银行抵押贷款后下落不明,蓬溪县工商银行在贷款人王显本到期不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向蓬溪法院起诉,要求王显本偿还贷款。
蓬溪法院受理后按照法律程序,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作出了(2004)川蓬民初执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王显本未履行给付义务,工行蓬溪县支行又向蓬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蓬溪法院执行局受理此案后,
工行蓬溪支行出具收款证明显示,支行实际收款10.7万元,其他款项予以放弃。随即唐术清领取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国土使用证,余下2万元为王显本承担房屋的过户费用,不足部分由唐术清负担,多余则归王显本所有。本院的(2004)川蓬民初执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唐术清合法竞买所得房屋后至今,唐先后投入60余万元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一直用于经营茶楼。
就是这一纸枉法裁定书,正式开启了合法购买人唐术清老人的“噩梦之旅”。
荒唐:再审案不立案不开庭直接裁定
令唐术清老人及其家属不解的是,蓬溪法院做出的(2005)川蓬执字第8-4》执行裁定书,明确是进行案件再审程序,但在做出此裁定书之前,法院并没有重新立案,也没有开庭审理,更没有通过调查证据和听证程序,就直接作出撤销原执行裁定书,完全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程序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蓬溪法院做出的(2005)川蓬执字第8-4》执行裁定书有多处违法行为,首先违法地将王显本的申诉已经大大超过申诉时效的申请违法的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民诉法 205条规定,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内提出,而王显本地申诉时效已经达8年之久,法院应不予受理。其次,该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诉法》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蓬溪法院作出的(2005)川蓬执字第8-4》执行裁定书,是适用的再审程序,而没有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所做出的该裁定书,剥夺了法律赋予唐术清的上诉权。
最后,(2005)川蓬执字第8-4》执行裁定书确认:本院在竞买人未交清价款的情况下作出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成交裁定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关于价款或者需要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证明是蓬溪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未尽职责,未要求唐术清要将原裁定书确认的王显本应当承担的过户费2万元,交到法院指定账户保管,属于蓬溪法院的责任,唐术清没有过错。
野蛮:粗暴执法致七旬老人生命垂危
在蓬溪法院2013年3月15日作出(2005)川蓬执字第8-4》执行裁定书后,唐术清多次书面和口头向法院提出申诉称,自己合法购买的房产应受法律保护,要求按蓬溪当前市场房价对房屋进行评估定价,而法院却不予理会。2013年9月11日,法院在未给唐术清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处理情况下,就通知唐腾退房屋,要求前去法院领取2005年购买该房屋的拍卖价款及利息。唐术清老人认为,用10年前市场价购买的房屋,在9年后一分不少地再退还给她,这明显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让其财产受到巨大损失,遂对该通知未予理会。
大胆:院长暗示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唐术清的家人一边在医院精心照顾老人,一边走上了申诉路。先后向遂宁市政法委、遂宁市人大及蓬溪县委、县政法委、县人大及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对蓬溪法院的系列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相关部门领导在获悉这一情况后高度重视,多次口头和书面对蓬溪法院的这一违法行为予以了制止,要求该院妥善处理好该案件,而蓬溪法院院长何宪法口头对领导答应协商,实际却拖而不决。
正如徐小林所说,蓬溪法院的天平90度偏向王显本一方,王逃债10年,在不还贷款的情况下,依旧获得房产,法院滥用权力,用唐术清的购房款帮王显本偿还贷款,这不仅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赤裸裸的显示出蓬溪法院个别领导干部的心“比黑社会还黑,比土匪还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