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当今社会大家对于路灯,熟悉不过,村集体为村民办实事的一项(亮化工程)民生工程,村民很高兴也很无奈,而在高兴背后,村民很心酸,被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侵占村集体资金,为什么会这样呢?
事情发生在2010年12月份,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文塘村安装路灯工程,一个星期过后74盏路灯安装完毕!以每盏1057元价格,村党支部书记徐志华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社长(未通过支委人员村委会村主任签字)就与徐金德结算路灯工程款计78225元。(路灯合成是1灯具2灯杆3电线)灯杆分别从50公分到1.50公分不等,电线也分别从50公分到1.50公分不等!村民主任于2011年2月份向衢江区纪委举报村党支部书记徐志华和徐金德路灯问题,纪委立案调查!村民根据文塘实际路灯不要这么多钱去安装,要求廿里处理。
1,廿里镇人民政府与2011年8月18日给村民处理意见书,廿信{2011} 5号。关于村干部参与路灯工程问题。 经查,村党支部书记徐志华利用职务之便,在路灯工程发包过程暗箱操作,私下与村电工徐金德合伙承建谋利。其中,徐志华获得1万元(已追缴)崔雨水(村民主任)2100元(已上交)。徐志华上述行为构成违反廉洁自律错误,镇纪委根据区纪委调查建议,2011.4.1日文塘村党员支部通过,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在信访人意见及信访人签字栏中,村民不同意廿信{2011}5号处理意见书。
2,村民向衢江区人民政府要求复查,于2011年11月16日,村民拿到衢江区人民政府事项复查意见书,衢江政信复{2011}14号,关于村干部参与路灯工程问题调查处理不服,向区政府依法提出复查申请。申请人提出的对村干部参与路灯工程问题调查处理不服问题,属于举报或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不属信访复查范围,申请人应区纪委提出复查。
3,申请人向区纪委申请复查,于2011年11月10日,申请人拿到去纪委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廿信{2011}5号)关于村干部参与路灯工程问题调查处理不服,认为徐志华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建议对徐志华作出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求衢江区纪委复查。上述问题,属于举报或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不属信访复查范围,为此,本委信访事项进行核查,现将核查情况答复如下:
徐志华利用职务之便,在路灯工程发包过程暗箱操作,私下与他人合伙承包了工程,为本人和合伙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区纪委认为,廿里镇纪委对徐志华违纪案的处分决定事实清楚,案件定性及适用法纪条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在衢江区纪委信访人对答复意见的意见及信访人签字栏中,村民不同意廿信{2011}5号处理意见书。
4,申请人不同意廿信{2011}5号处理意见书。及纪委在信访人对答复意见的意见及信访人签字栏中,村民不同意廿信{2011}5号处理意见书。就向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申请职务侵占罪,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衢江公信访{2012}10号,经审查现答复如下:根据2010年12月3日衢江区廿里镇人民政府招投标办公室《衢江区廿里镇文塘村道路亮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文塘村安装路灯70盏的工程预算总造价为74390元。通过公开招标,徐金德以73890元的报价中标。
综上所述是1 廿信{2011} 5号 2 衢江政信复{2011}14号 3 纪委的《信访答复意见书 》4 衢江公信访{2012}10号
村民还不服以上处理意见,衢江公信访{2012}10号,经审查现答复如下:根据2010年12月3日衢江区廿里镇人民政府招投标办公室《衢江区廿里镇文塘村道路亮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文塘村安装路灯70盏的工程预算总造价为74390元。通过公开招标,徐金德以73890元的报价中标。
村民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处理
一,据安装路灯人员及卖路灯老板计算文塘村安装路灯,(材料加人工费及安装费)每盏300元。不需要每盏1057元。
二,既然公开招标应有 1招标公告 2资格预审 3发放招标文件 4投标预备会 5编辑递送文件 6 开标 7评标 8中标 9 合同谈判及合同签订,村民要求廿里镇政府提供合法程序。
三,既然文塘村安装路灯70盏的工程预算总造价为74390元。 村民要求政府审查文塘村安装路灯{实际路灯情况(路灯合成是1灯具2灯杆3电线)灯杆分别从50公分到1.50公分不等,电线也分别从50公分到1.50公分不等!计算}工程预算。
四,村民手里有份村主任的材料,关于路灯工程议标整个过程的文字,是没有通过公开招标,村主任愿意付法律责任。
五,关于廿里镇文塘村亮化工程路灯发包过程的说明:2011年1月上旬,文塘村路灯亮化工程是通过议标,承包给本村电工徐金德安装,合同是在廿里镇政府驻文塘村干部丰春江的办公室签订的,在场的有副镇长,付雨红.及丰春江,文塘村党支部书记徐志华,我及徐金德,电工徐金德拿出三本电工证,电工证都是本廿里镇其它村,村电工的。工程完工后,村党支部书记徐志华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社长(未通过支委人员村委会村主任签字)就与徐金德结算路灯工程款计78225元。
廿里镇纪委对徐志华违纪案的处分决定事实清楚,案件定性及适用法纪条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村民认为;如根据纪委调查认定的徐志华事前私下和村电工徐金德约定合伙承建路灯工程的事实,那么徐志华和徐金德就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徐志华系廿里镇文塘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代表发包方和徐金德签订路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而徐志华又私下和徐金德共同承包工程,徐志华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及经济合作社社长的权力为了侵占村集体资金和徐金德内外勾结将只有每盏路灯造价人民币300元(74盏×300元/盏=22200元)的路灯安装工程把造价抬高到77700元,共同侵占村集体资金55500元。村民要求纪委对文塘村现有安装路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计。衢江区纪委应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徐志华、徐金德的行为移交司法部门立案侦査,以查明案件性质是受贿还是职务侵占,以追究惩罚犯罪,纪委不能以徐志华已被党纪处分为依据而不移交司法部门立案侦查,因为党纪不能代替刑事法律,党纪处分不能代替刑罚处罚。为了追究惩罚刑事犯罪,保护村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为此村民报告,请领导依法处理。
徐志华身为农村党员干部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头人”、“领头人”,个人素质较低。思想道德水平较差,政治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贪占心理和侥幸心理严重。还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存在“给人办事,受人钱财”的观念,不择手段,见钱就捞,见利就钻;“小贪小占,大贪不犯,公安不逮,法院不判”的错误思想,已经缺乏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把党的纪律和勤政为民的宗旨置于脑后。因此应该撤销徐志华的党支部书记职务,依法追究惩罚刑事犯罪!
此致!
衢州市领导
附:1,关于崔耀忠等人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1份
2,衢江公信访{2012}10号
2012 9 18
路灯, 民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