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审理及相关事实
1.2009年4月19日,九洲公司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山法院)起诉杨大华、聂德秋偿还《借款协议》的本息合计3300000.00元。诉讼过程中,经被告聂德秋申请,2010年6月18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葫芦岛永兴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原被告之间借款过程及借款数额,葫芦岛永兴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9月27日做出了葫永兴鉴告字[2010]第002号《会计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为:1、兴城大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欠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款1 000 000.00元,王勇欠聂德秋345 652.31元;2、无法认定《合同书》甲方(原告)、丙方(聂德秋、杨大华)经济往来2 707 617.08元;3、不予确认甲方、丙方经往来事项其中王勇经济往来事项1507845.00元,聂德秋经济往来事项1272106.00
元。该结论作出后,原告非法得知该鉴定结论对其不利撤回了起诉。
——王勇规避法律,连山法院枉法裁定准予撤诉。
2.2010年12月5日,九洲公司再次向连山法院起诉杨大华、聂德秋偿还《借款协议》的本息合计3300000.00元,经九洲公司申请将杨大华、聂德秋的座落于葫芦岛市的大华烧烤店门市房予以查封,连山法院认为葫永兴鉴告字[2010]第002号《会计司法鉴定报告》的结论不明确而不予采信,在未经告知双方有要求重新鉴定权利的情况下,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于2011年12月13日下达(2011)连民三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判被告杨大华、聂德秋偿还九洲公司1498709.00元。
——王勇以同一案由和诉求数额再次起诉,连山法院立案错误、违反诉讼程序。
3. 2011年12月28日,杨大华、聂德秋不服连山法院连民三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下达(2012)葫民二终字第00079号民事裁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连山法院连民三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发回连山法院重审。
——连山法院违反诉讼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非法支持王勇进行合同欺诈,故意枉法裁判。
此外,王勇还有干扰阻挠司法公正,损害人大代表形象的一系列丑恶行径,详见正义无敌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