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南“拆违战役”好壮观:“防暴车、救护_人民监督网 

安徽阜南“拆违战役”好壮观:“防暴车、救护

2007-01-13 15:48 来源于:转载 | 作者:秩名 | 浏览:
政府“拆违战役”好壮观 安徽省阜南县城郊乡六里村,位于县城苗南河北岸,属于城乡结合部。
 
 

图为村民孙书联被强行拖离现场,送往看守所。

政府“拆违战役”好壮观

 
    安徽省阜南县城郊乡六里村,位于县城苗南河北岸,属于城乡结合部。

    2006年11月,该县政府在这里打响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拆违战役”――大批防暴警察、城管人员、120医生,甚至还有两辆殡仪馆的棂车也投入了“战斗”。六里村居民的房屋很快就土崩瓦解。被强行拆除的房屋,大部分是近年来建造的砖混结构的新楼房。
据该县《苗南河北岸旧城改造项目简介》称:该区域房屋低矮破旧,建设杂乱无章,没有排水、供水、消防通道等基础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县委、县政府将该区域列为旧城改造重点项目,已经与加拿大某投资公司签订开发意向。2005年3月份以来,该区域部分居民受利益驱动,突击建房,严重影响了城市总体规划的落实。县委、县政府决心打响苗南河北岸拆违战役,成立了高规格指挥部,由县委副书记董继安、县委常委、副县长杨增泓坐镇指挥,建设局负责拆违工作的全面部署和沟通协调,城郊乡、公安局、房产局、土地、卫生、广电等部门通力协作。

    2006年11月15日和18日上午,阜南县苗南河北岸拆违领导小组负责人两次带领公安防暴队、房产局、120急救人员、民政局组成强拆队,开着几辆大型挖掘机、推土机声势浩大地来到六里村。防暴队在村子的入口处拉起了警戒线,只许出人不许进人。对家中无人的被拆房屋,强拆队砸开门锁、扔出家具后,挖掘机、推土机立马跟进。对依然有人留守在家的被拆迁户,则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个别村民甚至被像捕捉牲口一样带离现场 。面对此景,不少大人、小孩失声痛哭。

    六里村村民说:“拆迁队是有备而来的,根本不让你说话,说话就逮人。火葬厂的棂车也来了,和公安车辆、120车辆一起停在路对面。”记者吃惊地问村民:“你们认识火葬厂的棂车吗?”村民回答:“咋不认识啊,来了两辆呢!”在整个强拆过程中,有4名村民因为“多嘴”被县公安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之名拘捕。
 
 
 村民的住房已成废墟一片。本网记者潘书培、陆宏晓摄影
 
    村民遭了殃,干部受表彰
 
    房屋被强拆后的村民大多居无定所,只好投亲靠友,有的甚至在残缺的过道里度过一个又一个的寒冷冬夜。
村民汪某流着眼泪说,我的半亩宅基是2003年花钱买的,当年就办了《土地使用证》,使用证上载明是宅基用地。我们夫妻俩都没有工作,建房花10多万元基本上都是借的钱。拆我房子的时候,我当时都不想活了,城建局刘卫华副局长对我说:“只要你不跳楼,有什么要求我都答应你”,我说:“我只要有地方住就行了”。他顺势把我从楼梯上拉下来,当我听到挖掘机砸我楼顶的声音时,当即就晕厥过去了,等我醒来,我的300平方米的楼房已经变成一堆废墟。

    一边是村民们无家可归,居无定所。一边却是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会同各拆迁小组成员大谈“拆违”成绩。在一次拆迁例会上,县委某领导对拆违工作一口气说出“四个好”:“拆违工作进展效果好,一线指挥得力,城郊乡宣传工作做的扎实,群众配合的好,城建、房产主力军作用发挥的好,各部门之间配合协调的好。”
 
 

图为村民在拆迁现场晕厥被抬出急救。本网记者潘书培、陆宏晓摄影

 

 

 
    “强拆”违法,城建监管缺位是祸根
 
    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被拆迁户都能拿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可就是没有房屋建设许可证和房产证。村民们说,土地又不是国有性质,我们在集体土地上建房,而且土地使用证上也明确注明用途为住宅。很多被拆迁户表示,我们建房的时候根本没有人来问,县规划部门也没有向我们下发过处罚决定书,如果当初县里随便有个什么部门出来说“没有手续不能建”也闹不到这个地步。
新张村民小组代表王某说,县电视台通知说2005年7月以后建的属于违章建设,同是一个乡的台东村,县里却要求他们补办手续,为什么我们要求补办不给办?跟我们一起建的也有个别办好手续的。

    被拆迁户赵某一直在发达地区城市打工,见识宽广些,她说:“ 我到城建局办房屋准建手续,他们不给办,我给这个局的一个副局长意思意思后,他说,你尽管建吧,如果有人去阻止,你给我打电话。”
就县政府这次拆迁的合法性的问题,村民们提出好多质疑。被拆迁户张某说:“拆迁队没收了我们两台录像机,你如果是合法的,为什么不容许我们录像?为什么不给百姓讲理的机会?”

    记者请教了相关法律专家。专家指出,依据有关规定,拆迁项目应该先通过县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规划局下发文件、再向社会发布公告。村民的住房即便是违法建设的,县政府如此强拆也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对于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其他行政机关无自行强制执行权。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