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尽责选拔优秀干部_人民监督网 

履职尽责选拔优秀干部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社会和谐发展。 近年来,开封市委组织部主动前移干部任用监督关口,从下级党委选拔干部监督入手,探索出了干部选拔任用观察员

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社会和谐发展。

 

近年来,开封市委组织部主动前移干部任用监督关口,从下级党委选拔干部监督入手,探索出了干部选拔任用观察员制度,变事后检查为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他们先后派出观察员200余批次,深入到各县(区)和市直单位,对干部选用直接进行现场监督和把关,较好地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履职尽责。

 

坚持原则不动摇

 

开封市委组织部在优秀干部选拔监督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按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

 

2010年,开封市顺河区委决定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调整选拔8名基层司法所长。陈芬长期在基层司法所工作,由于年龄偏大,因过度紧张晕倒在笔试考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笔试,失去了面试的机会。该同志日常工作表现良好,推荐测评情况也很好,区里在研究干部的常委会上,一部分领导考虑到陈芬现年54岁,年龄偏大,升职机会不多了,极力推荐她,并建议以其他方式给予照顾提拔。

 

照顾人情或坚持原则?一时间与会的常委们意见出现了分歧。对此,开封市委组织部派出的观察员充当了裁判员:严格选拔程序、坚持选拔原则、维护竞争制度、保护竞争者积极性,决不能用感情代替竞争上岗选拔干部原则。陈芬同志工作很优秀,但是不符合这次竞争提拔程序,建议日后采取用其他选拔方式升职。该区委常委会采纳了观察员的意见,8名竞争上岗的司法所长评价说:“组织部推行观察员制度真好,观察员真是县(区)选拔干部常委会上的评判员。”

 

观察员都是由熟悉干部政策和干部工作、敢于坚持原则、能够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组工干部担任。他们参加县(区)委选用干部的民主推荐会、部长办公会、党委(党组)会及其他有关选拔干部会议,发现干部选拔过程中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汇报,加以纠正,累计纠正问题33起,提出合理化指导性意见90多条。

 

执行标准不走样

 

开封市委组织部在调查中发现:个别县(区)、市直单位认为选配干部完全是自己的事情,不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在调整职数、范围、标准等问题上,有隐情不报,或报告内容不实;还有些单位为照顾干部而擅自增设职位、党政正职分设、超职数配备等现象。对此,观察员在选拔干部程序中执行标准不走样。

 

2007年,一个县在乡镇干部的配备上,私自增加设置了10多个副乡镇长级干部职务,解决部分干部的职级待遇问题,开封市委组织部派出的观察员发现后,及时给予了制止。县区科长李勇说:私设职数会滋长党内不正之风,给国家增加负担,说重一点是败坏党风党纪、降低党在人们群众中的形象。三年间,开封市委组织部派出的观察员发现和制止了10多起违规私设职位、超职数配备和低职高配等问题。

 

采访中,市直科长祁满玲告诉记者,观察员都要敢于铁面无私,只有这样党管干部才不会落空。2010年,开封市某直属单位选拔干部时,市委组织部观察员事前接到了一封举报信,称该单位调整的对象中有1名同志存在超生问题,不符合提拔条件。观察员到该单位把关时,先对那名被举报同志的计划生育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群众举报反映超生的情况属实。在研究干部的党委会上,该单位党委及时采纳了观察员的意见,取消了那名被举报人的提拔资格。

 

某机关干部王振军说:观察员既是选拔优秀人才的裁判员,又是监督员。观察员制度既保护了公务员队伍的政治利益,又体现了我们党管干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严格纪律不放松

 

开封市委组织部推行的观察员制度,监督各级组织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办事,严格把关。对本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批干部的任用符合规定的不审批,为优秀人才的选任增加了一道防护网。

 

2008年,一个区在研究调整干部会上,常委们对1名干部的使用问题上认识不一致,连正副书记对是否选拔这名干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观察员不在现场,会引发班子成员之间的不团结。面对这种情况,观察员提出常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票决的建议,常委们一致同意,票决以23以上常委的同意通过了对这名同志的任命。会后,常委们对这次干部调整都心服口服,一致认可。

 

开封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王祖德说,推行观察员制度既防止了“一把手”在干部选任工作中搞“一言堂”、用个人意志代替集体意见,又杜绝了选人用人程序事前沟通变成了“打招呼”、党委会变成了“通气会”等不符合规定的做法,还保护了一些遭遇虚假举报的优秀人才。

 

2010年一天中午,观察员去一个县参加研究干部会议,途中突然接到一封举报信,揭发1名选拔对象有作风和经济问题,而且,与会的常委都接到了同样内容的举报信。既不带问题提拔人,也不能让虚假的举报害人。

 

于是,观察员不顾疲劳,连忙驱车赶到被举报人工作单位和村民了解情况,这1名被选拔人员是乡政府计生办主任,原来投举报信的人因超生第3胎,被选拔人依法处罚过他,他怀恨在心,借这次选拔前公示机会进行打击报复。观察员了解清楚情况后,如实给常委们做了通报,使这名同志如期进入了提拔研究程序。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