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市委书记王茂设被查 家中搜出千万现金_人民监督网 

山西运城市委书记王茂设被查 家中搜出千万现金

2014-06-20 22:52 来源于:中国经营报 | 作者:李旭东 | 浏览:
山西省运城市市委书记王茂设于6月19日晚19时左右在其办公地被有关部门带走,同时被带走的还有其两名身边工作人员以及运城市某政府宾馆经理杜某的司机。

    山西省运城市市委书记王茂设于6月19日晚19时左右在其办公地被有关部门带走,同时被带走的还有其两名身边工作人员以及运城市某政府宾馆经理杜某的司机。

    上述消息得到运城市多名党政高层人士证实。运城市委宣传部负责人则未对《中国经营报》记者求证要求给予回应。

    6月20日下午,运城市召开市委扩大会议,山西省委组织部长汤涛到场宣布运城市委工作由王清宪(现任运城市市长)主持,并宣布王茂设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已接受调查。运城市政府有关参会人员向本报记者证实了上述情况。

    截至本报记者发稿,山西省尚未向社会公开发布。

    根据运城市委网站公开资料,王茂设出生于1957年,临汾市安泽县人,1975年参加工作,2001年至2006年在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工作,历任办公厅副主任、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后短暂任一年建设厅长后下到地市任职。2007年至2011年任晋城市委副书记、政府代市长、市长,2011年初至2013年初任朔州市委书记,2013年2月任运城市委书记。

    王茂设被带走事发突然。19日下午17时,按照安排王茂设要会见一位客人,但该客人久等王茂设不到,一个多小时后,王茂设被带走。随后,王茂设的办公室、及其在运城、太原及北京的家俱被查抄,有纪检系统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王茂设在北京的家中被查到1000多万元钱款,但该信息得不到其他信源证实。

    王茂设的秘书等3人同时被带走。6月20日下午,《中国经营报》记者与其秘书谭某电话联系,但电话由其他人士持有。谭某从王茂设任晋城市长时即跟随王茂设。

    关于王茂设被调查的原因,《中国经营报》记者在运城党政高层人士中了解到的情况是,王茂设可能和做粮食生意的某央企有关联。同时,可以得到不同消息源交叉证实的是,王茂设与一天前被宣布接受调查的杜善学、令政策私交都很好。其在运城任职一年半,杜善学曾几次前往看望。

王茂设简历:

王茂设,男,在职研究生学历,农学硕士,198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7月参加工作。

1975.07——1983.12,山西省安泽县和川镇、县水利局、县政府办公室干事、秘书;

1983.12——1985.05,安泽县委办公室秘书科科长;

1985.05——1988.04,临汾地委组织部干部科干事、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1988.04——1990.11,临汾地区行署办公室信息科科长;

1990.11——1992.07,临汾地区行署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91.09—1992.07,省委党校中青年领导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2.07——1996.03,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正处级秘书;

1996.03——1998.04,山西省气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1998.04——2001.12,山西省气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其间:2000.08—2000.09,参加中国气象局赴日培训第15期高级研讨班学习);

(其间:1997.09—2000.07,山西农业大学农学系硕士研究生学习):

2001.12——2002.03,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2.03——2003.06,山西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

2003.06——2006.11,山西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兼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正厅级)(其间:2005.06—2005.10,参加中组部举办的清华大学和美国哈佛大学高级公共管理培训班学习);

2006.11——2007.12,山西省建设厅厅长、党组书记:

2007.12——2008.02,中共晋城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2008.02——2008.04,中共晋城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8.04——2011.01,中共晋城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1.02——2013.02,中共朔州市委书记。

2013.02—— ,中共山西运城市委书记。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山西省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