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检察院对原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黔西养护站副站长何某受贿一案提起公诉,经法院一审审理,认定何某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05年至2010年,何某在担任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黔西养护站副站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管理监督本养护站辖区内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的职务之便,先后分别收受养护工程承包人罗某所送现金15.5万元、伍某所送现金9.3万元、何某某所送现金2.2万元、冯某所送现金1万元,并为四名养护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承包、计价审核、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
案发后,何某向遵义县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将赃款28万元全部退邀。法院在量刑时遂酌情减轻处理,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