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阳地产公司老总因向四名县领导行贿被公_人民监督网 

浙江平阳地产公司老总因向四名县领导行贿被公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被当地人称为红顶商人的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式武,为了谋求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得到关照,曾向浙江省平阳县原县长黄安波、原常务副县长徐定锦、原副县长吴存忠

    被当地人称为“红顶商人”的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式武,为了谋求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得到关照,曾向浙江省平阳县原县长黄安波、原常务副县长徐定锦、原副县长吴存忠、原县委常委施曙亮行贿71万元。在四名受贿人员得到判决后,行贿者也难逃法网。7月13日,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以涉嫌单位行贿罪对黄式武提起公诉。

  平阳人黄式武,原系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平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是当地有名的“红顶商人”。

  据起诉书指控,1999年间,振兴公司在开发平阳县鳌江镇文苑小区工程时,因该小区地块的拆除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阻,黄式武向时任平阳县委常委、鳌江镇委书记的施曙亮寻求帮助。事情解决后,黄式武先后到施曙亮办公室送给施曙亮现金共计18万元。

  2002年下半年,振兴公司中标获得平阳县昆阳镇某地块用于建设华厦大楼项目。2003年5、6月份,由于该项目地价款缴纳不符合政策要求,未能办理施工手续,按规定不允许开工建设。黄式武遂向时任平阳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黄安波(后任平阳县县长)寻求帮助。在黄安波的帮助下,华厦大厦项目得以违法的边施工边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黄式武在2004年春节前后,送给黄安波现金3万元。2004年上半年,华厦大楼项目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的事情被举报到平阳县纪委。黄安波出面帮黄式武摆平此事,黄式武在2005年春节前后,送给黄安波现金5万元。

  此外,在2007年初,平阳县华厦大楼竣工后,振兴公司拟将地下室69个停车位用于销售,按相关规定,该处地下室停车位如用于销售,应补交土地出让金443万余元。为了免除华厦大楼地下室的楼面地价和帮助办理土地产权分割手续,黄式武再次向时任县长黄安波、常务副县长徐定锦寻求帮助,在2007年、2008年春节前后,各送给两人现金15万元,此后,黄安波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同意减免该项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2005年端午节前后的一天,振兴公司为得到时任分管城建的平阳县常委、副县长吴存忠的关照及搞好同吴存忠的关系,黄式武到吴存忠的办公室,送给吴存忠现金5万元,吴存忠予以收受。2006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为了得到吴存忠对振兴公司开发的鑫鳌大厦项目增加容积率一事的帮助,黄式武到吴存忠的办公室,送给吴存忠现金10万元,吴存忠予以收受。在吴存忠的关照下,该地块鑫鳌大厦项目的容积率从4.0增加到4.58。

  检察机关认为,1999年至2008年期间,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黄式武向黄安波等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71万元。黄式武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据悉,黄安波、徐定锦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已分别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和十二年零六个月。吴存忠、施曙亮也因犯受贿罪均被一审判刑十年半。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