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年底的12月30日凌晨,曾经统治伊拉克长达24年之久的萨达姆被绞死了。这一页写下了现代国际政治、民主政治与法治文明的诸多悖论:萨达姆是伊拉克人民“民主”选举的总统,直到其垮台前,还是全国“一致选举通过”产生的“民选”总统,却被标榜世界“民主典范”的美国以军事侵略暴力征服的方式所推翻。这让我想起了美军于1989年以巴拿马时任总统诺力加参与毒品交易为由,向巴拿马发动袭击,逮捕了诺力加,并将其转移到美国进行审判后关押在美国。这充分表明了在当今国际社会,美国绝对不是什么现代民主与法治国家,而是典型的以美国式民主为口号实行现代专制恐怖的霸权主义国家,而且这种霸权与强权政治却始终以法律的名义进行实施,使法律和法治成为将这种强权政治的“合法化”的遮羞布。
应当说,先以暴力政变后以“民主选举”方式执政伊拉克几十年的独裁专制者萨达姆,也曾经拥有法律的学历。他同样将法律当作推行其国内专制暴政的工具,他执政期间曾经制定了非常“先进”的宪法和民商法,但他实际上从来就没有实施过宪政和民主政治,使得“先进”的立法实际上成为专制独裁“豪华的外衣”。而美国侵略军在对其进行攻击过程中,由于萨达姆长期的专制独裁统治与胡作非为,其亲属子女过着穷奢极侈的奢糜生活。这种专制政体带来的必然是普遍存在的政治腐败和民众的普遍不满,由此波及军队腐败和丧失战斗力,使得美军轻易得手。那几十万曾经在伊朗和科威特耀武扬威的伊拉克军队不堪一击,迅速土崩瓦解。2003年12月13日,萨达姆在其家乡提克里特被美军生擒。2004年7月1日,现伊拉克政府组成特别法庭开始对萨达姆进行审判。2006年11月5日,伊拉克高等法庭以萨达姆在杜贾尔村案中犯有反人类罪而“依法”判处其绞刑。应当说,作为独裁者的萨达姆找到了自己的应有下场,他应当要为自己犯下的罪行承担法律和正义的审判与处罚,但问题在于,这种审判是在美国一手策划和导演下的审判,而不是伊拉克人民自主审判或是本国法律正义的实现。美国这次在对萨达姆所进行的审判和处决,与1989年对待诺力加一样,都是披着法治的外衣,实施着国际恐怖,践踏着国际社会的民族主权尊严和法律公正,并且实际上让巴拿马和伊拉克这两个国家蒙受了莫大的耻辱。所以,在国际社会,我们并不能将法律及其正义的实现抽象化,更不能认为美国乃是民主和法治的象征。恰恰相反,它是当今国际社会非常危险和凶狠的恐怖主义者,它只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推行它的价值观和对外政策,而且常常披着民主和法治的外衣。它现在已经以法律的名义将巴拿马、伊拉克和前南斯拉夫等国家蹂躏了,下一个会是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