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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铁老大”究竟有多难?
■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作为一名法学学子,作为一名法学教师,我爱好写作,但限于学问之浅薄、学历之尴尬、职称之低下,很少撰写学术论文投稿发表,所以在过去的5年时间,主要是把精力用在了读书与网络文章的写作上,截止目前共撰写了网文200多篇,大约100多万字。这些文章绝大部分只是乱图乱画,既没有深度,也没有广度,只是在感性地表达自己对一些感兴趣话题的浅薄看法,尤其对于一些在我看来需要非议的话题进行了胡乱点评,尽量呐喊着我所认为的民法理念、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平正义。应该说,5年下来也在网络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我总觉得写文章对一些问题的推动实在是缓慢,效果如何,我也无法评估。加之自身属于无名小卒,没有任何话语影响力,所以,单纯通过写文章来推动我所幻想的社会变革与进步,是十分艰难的。
今年,我突然产生了一个想法,即在写好文章的同时,想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与一些社会不公现象进行“较真”。于是,我和我的友好同事、诉讼搭档张进德最近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三份起诉状,张进德起诉的是北京铁路局和铁道部;我的两个起诉状,一个是起诉的北京铁路局和铁道部;另一个是起诉的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
自从我1996年考入大学,每年都要与铁路打交道,每年至少有两次乘车不能买到有座票,只能买到与有座票价格相同的无座票,至今已有10年了。10年以来,我和其他无座票乘客一样,忍受铁路部门提供的站立服务。通常一站就是10几个小时。10年的前半时段,尽管20岁左右,但也大抵觉得无座票和有座票销售一个价是有些不大合理,不过由于年轻力壮,站立10几个小时还算能撑得下来,也不想去计较这些“不合理”。可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连夜站这么长时间,我实在感到身体越来越难以忍受。每次乘坐火车,看到这么多老老少少,站立在拥挤不堪的列车走道里,总觉得于心不忍,再想一下有座票与这些站立着购买的同程票,价格毫无差别,心中又多了一些不平衡,并且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服自己那样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今年暑期,我和同事张进德一起回山东老家过暑假,返沪时一起在济南火车站购买火车票,发现当天晚上到上海的只有隶属北京铁路局的K33次列车,且仍然是无座票,于是又一次站立了接近14个小时。站票与座票一个价,卧票与座票价格却有相当差别,这种公然摆设的不公平秩序又一次激动了我本来就容易激动的神经。在乘站火车的途中,我们就协商要就这个铁路客运合同的不公平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回到上海,我们搜索查询得知南昌已经有旅客就相同的事项起诉了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8月16日作出判决,原告败诉。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因为原告是出于自愿购买无座票,二是因为车票定价是铁道部制定,北京铁路局只是执行铁道部定价。据此,我们写了一份起诉状,把铁道部也一块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理由不仅是铁道部在铁路客运合同中参与制定了“价款”这一合同主要条款,事实上属于铁路客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这应该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就好比是老子和儿子卖白菜,老子定价,儿子称重,显然属于共同卖方。中国铁路的诸多问题与铁道部有直接关系,当惯了老大,垄断在它们那里似乎早已心安理得了,可能很不愿意看到别人的叫板。但是没办法,公民的诉权来自宪法与法律,而不是铁道部施舍的,我们不会去照顾“铁老爷”的那种唯我独尊的感觉而放弃我们的诉权。再加之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中传递出来的一种信息,说北京铁路局只是执行铁道部的定价,好像只告北京铁路局会使其很冤枉,于是,这一隐喻又给了我们把铁道部一块告上法庭的动因。所以,我们在写诉状况时把北京铁路局和铁道部列为共同被告,并于8月21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8月25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来电话,建议我们不要起诉,言称“铁路法院是由铁道部管的,我们怎么能审判铁道部呢?”,并告知我们如果真要起诉,建议将铁道部从被告中撤下来,并将我们的诉状分开写,即每人写一份。我们按照该建议,将诉状分开写,但没有把铁道部撤下来。这期间,正好我在北京,8月25日从北京回上海时恰巧又买到了隶属于上海铁路局的T103次列车,回来之后,我个人又写了一份状告铁道部与上海铁路局的起诉状,并把铁道部列为第一被告,委托张进德作为我的代理人。这样一来,我和张进德于8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3份诉状。分别是:我起诉北京铁路局与铁道部一案、我起诉铁道部与上海铁路局一案、张进德起诉北京铁路局和铁道部一案。
9月5日上午,我们所在的上海政法学院收到了有关部门发来的公函,建议领导做好我们的思想工作不要起诉。系主任找我们谈话,从一名法学学者的角度表示支持我们的起诉,并认为这是法学教师与法学学者推动中国法治的一个很好的举动。我也弄不明白,为什么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有些部门依然愿意受封建专制的思维摆布,竟然通过这些所谓的“公函”来企图强奸我们作为公民的诉权。更何况我们去起诉,身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不是“单位”里的教师、雇员。可是就是有这种“部门”仍然停留在“单位”的意识里,认为借助“单位”的行政力量可以达到它们的压制目的,显然,这是非常荒唐的。更为滑稽的是,它们却把这样一种干预公民诉权的公函发到了一所以法学教育为主的政法院校,实在是投错了药、开错了枪!事实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的一名法官,在我们第二次去递交诉状时,看到我们后所说的第一话就是“你们这么起诉,你们领导不管吗?”,我听后立即给予了很尊重的答复:“就本案而言,我的眼里只有‘民事诉讼法’,没有什么‘领导’,谁干预我的诉权,我就跟谁急!”看来,在一些法官的骨子里,仍然存在所谓“单位思维”、“领导思维”、“人治思维”。
就在9月5日的当天下午,上海铁路法院告知张进德,由于我们的起诉“表面上是铁路客运合同纠纷,实际上涉及到火车票定价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3款规定,告知张进德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反映。
9月6日上午,我打电话给上海铁路法院立案庭,询问“7日受理决定期已经届至,我为什么还没收到法院任何通知”,办理此案起诉登记的法官告知我,他已经电话告知了张进德,我说那是他的起诉,我自己还有两个诉状呢,为何不告知?他回答“你们是一起的,他说不用和你联系的”,我反驳说:“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由法院告知,法院在能通知到我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告知我,而不能根据我朋友的建议不予告知”。然后他就我这两份诉状进行了告知,告知的内容与前一天告知张进德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我作为起诉人,就相关疑问与该法官进行了交流,交流时间近半个小时,主要目的是想让法院告知得明明白白。交流内容让我非常吃惊于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曲解之能事,也让我感到法官在传达法院意志时的那种飞扬跋扈与强词夺理,甚至出现了诸如许多人所讽刺的那种“我就是法律”之类的傲慢之语。为了保全与复制这些对话,同时为了我行使监督司法的权利,对话内容已经全部录音。我个人的评价是,上海铁路法院恶意曲解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公然违背法律,视公民诉权于不顾,在交流中表现出了无理、无法等滑稽思维,届时根据事态的发展,我将会把该录音通过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公开传播,以行使我作为一名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权。
张进德是诉讼法学专业的教师,我是民商法学专业的教师,我们一致认为,作为青年法学学者,我们在搞好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有义务也有责任为推动中国法治事业从一点一滴做起,以实际行动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做出我们的微薄努力。这也是理论工作者进行调查研究、深入社会、接触实践的一种途径。然而,我们万万没有想到,这么清楚的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却在7日的受理决定期限届至时,电话告知我们的起诉“表面上是铁路客运合同纠纷”,实际上是对客运定价有异议,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法院既不作出受理裁定,也不作出不受理裁定,这种侵犯公民诉权的行为把我们作为起诉人的诉权救济途径,通过一个电话就轻而易举地予以斩杀,让我们现在无从寻求诉权救济,只能借助个人力量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途径来呼吁、监督。这显然是中国法治的悲哀!张进德先生先后撰写了《起诉之惑》、《谁动了我的诉权》等文章,表达了对公民诉权的种种疑惑。昨天,我们已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坚持起诉请求函”,以从法律程序的角度作进一步的努力,便于下一步采取的实际行动。
具体到本案及其衍生问题,我们将会陆续撰写系列评论文章,逐一问题进行学理分析。张进德已经在《东方早报》发表题为《坐着还是站着:这是个问题》的文章,并贴在他的个人法律博客上,他在最近还接受了《新闻晨报》的采访,该报对我们的起诉一事进行了客观报道,但未涉及法院受理之信息。有关媒体最近也逐步介入,准备关注我们的行动和历遇。
案件进行至此,是我们所没有预料到的。同样的案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尽管通过审理最终给了南昌丁先生一个败诉结果,但毕竟人家还算是受理了,至少在程序上保障了公民诉权。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却连我们的诉权行使都不能依法保障,反而连我们的上诉机会都抹杀了。所以,我们感觉到此案已经不仅仅涉及到铁路客运的问题了,更涉及到一些司法制度与司法体制问题。著名学者贺卫方教授一直在司法改革领域鼓与呼,应该说他的诸多思想都已经陆续实现,但我也认为现实司法制度与其司法改革思想可能差距很远很远。这让学习法律、崇尚法治的我更感到无奈了:写文章无济于事,采取实际行动同样也面临如此坎坷,并且更让人失望的是,刚刚开始就遭遇如此“障碍”,真的是很伤心、很失望。我不禁要问;状告“铁老大”,究竟有多难?
或许我还处于幼稚状态,一个纯“书呆子”,无法真正了解这个社会运行中的一些“规则”。我只能指望强化自己的理论水平,增强对社会的认知能力,以在未来用更扎实的理论功底与实践力量来做出一些对社会有益的事情。法律博客为我提供了这么好的传播平台,广大的博友一直以来给了我如此厚重的关爱,这是我所感到十分欣慰的。最近,我也在新浪网的博客空间注册了一个博客圈,叫“土生阿耿法律文化传播圈”,想以此为阵地聚集一些感兴趣的网友,来进一步传播我的法文化杂感,我也希望更多志同道合者加入这一圈子,共同实践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一些苟且留存且不忍失去的悲凉理想吧。
2006年9月13日凌晨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