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孟连民政局局长刘宏贪污行贿被判死缓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新华网昆明9月10日电 记者从云南省普洱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9月10日上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民政局原局长刘宏贪污、挪用公款、行贿案

    新华网昆明9月10日电 记者从云南省普洱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9月10日上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民政局原局长刘宏贪污、挪用公款、行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决定判处刘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宏被捕前系孟连县民政局局长,曾担任孟连县财政局局长职务。2008年11月28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其担任孟连县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采用各种违法手段共计贪污公款2千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鉴于被告人刘宏将部分贪污款实际用于了改善当地农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可对被告人刘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宏明知孟连县县乡企业开发公司已被注销的情况下,仍然指示和同意该公司向其个人所有的芒信镇班顺茶厂进行贷款230万元,数额巨大,且案发时尚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宏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宏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所犯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 

  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刘宏的律师表示,将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