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太兴铁路用废弃土料填...
  • 太兴铁路用废弃土料填筑涵洞
    作者:新华社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4-07-01 10:02:31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施工者实名举报项目经理为节约成本要求用黄土填筑涵洞,称“常被噩梦惊醒”

      总投资87亿元、穿越晋西黄土高原和吕梁山山地的太原至兴县铁路(简称太兴铁路)工程,平均每公里需要建设六个涵洞。涵洞的关键部位台背本应采用优良材料填筑,却被大量就地取材的黄土所替代。根据施工者的实名举报,记者调查发现,这条正在建设的铁路潜藏的质量问题令人惊心,连施工者都直言“常被噩梦惊醒”。

      ■ 举报

      涵洞被指用黄土回填

      太兴铁路业主单位为山西太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太兴铁路公司),施工单位由中铁十二局等单位组成。

      2010年,山西建筑工程承包商贾某,从中铁十二局三公司太兴铁路项目部承包了太兴铁路19个涵洞、7座桥的台背回填工程。今年6月中旬,贾某实名投诉称,按规范,桥、涵洞的台背应采用抗水侵蚀性好,级配优良的A、B组料回填,但为了节省工程成本,中铁十二局项目经理要求直接使用路基挖出的废弃土料填筑。

      贾某表示,回填一处涵洞或桥梁台背,一般需要使用3000至5000立方米A组料,但项目部只用200立方米左右A组料,用于应付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回填材料就地取材,以路堤挖方产生的黄土替代。“这些黄土一过水就成泥浆糊状,稍微冲刷就是一条沟。”

      贾某表示,参与施工的人员称“经常梦见涵洞一下就塌了,火车脱轨翻车,被噩梦惊醒”。

      据新华社


    Tags:太兴铁路 废弃土料 填筑涵洞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1 条,得分 85 分,平均 85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回复] 1正义人士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4-07-01
    · 严打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