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法治播报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人民监督网曝光的浙江淳...
  • ››江西高级法院副院长郭兵...
  • ››肖扬:最让我牵肠挂肚、...
  • ››中央决定开除陈良宇党籍...
  • ››老妇将“三鹿明星”倪萍...
  • ››成都醉驾撞死4人司机被判...
  • ››海南航空:20名飞行员担心...
  • ››海南航空近20名辞职飞行...
  • ››最高人民法院御用媒体再...
  • ››湖北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受...
  • ››潍坊中院枉法裁判 受害人...
  • ››人民的法院为何戒备森严...
  • ››石家庄市长冀纯堂被提请...
  • ››丁海玉:行贿12名厅官 2...
  • ››仨“裘实”声讨江西高院...
  • ››河北蔚县县委书记县长因...
  • ››邢台市政府官员:中央不...
  • ››信访成难题因制度设计无...
  • ››中纪委严查11类发国难财...
  • ››江西余干县检察院为“创...
  • ››湖北襄南监狱张德勇警官...
  • ››中国青年报:不敢赢的官...
  • ››郑州市人大代表王建国制...
  • ››山西临汾市委原书记夏振...
  • ››网站所有人因审查问题起...
  • ››朱永曦:嘉湖閣人之新年...
  • ››郑州市人大代表王建国制...
  • ››周正龙签名“周正尤”
  • ››两情妇联手扳倒京城巨贪...
  • ››警方侦破导致部分省份网...
  • ››江西余干县两法官冤案后...
  • ››河南法院不执行国家法律...
  • ››青岛法院副院长刘青峰和...
  • ››中国公布外国常驻新闻机...
  • ››南方周末:被关停网站告...
  • ››网友曝陕西官员戴52万元...
  • ››云南晋宁县公安副局长因...
  • ››外交部:希望加拿大尽快...
  • ››八农民以寻宝为名骗走纪...
  • ››袭警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
  • 相关文章
  • ››襄汾溃坝事故第二批职...
  • ››襄汾溃坝事故12名被告...
  • 襄汾溃坝事故第二批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公诉
    作者:马倩如 李明 宋长龙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09-07-14 10:12:11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近日,山西襄汾“9·8”溃坝事故第二批10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提起公诉。至此,检察机关已全部完成对襄汾溃坝事故中30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工作。 

      本次提起公诉的10名犯罪嫌疑人是:襄汾县原县委书记亢海银、襄汾县原县长李学俊、襄汾县原副县长韩保全、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王有顺、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史樊元、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原调研员郝满堂、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总工程师郭宏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原副局长桑海明、中国农业银行临汾分行原副行长贺卫萍(亢海银之妻)、浮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原职工刘治国。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学俊、韩保全、王有顺、史樊元、郭宏安、桑海明等人,在对襄汾新塔公司的监管过程中,放任该公司长期非法生产,最终导致尾矿库溃坝,造成276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2万元,后果极其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在溃坝事故发生后,亢海银、李学俊二人谎报事故原因,瞒报死亡人数,构成滥用职权罪。郝满堂不依法审核把关,纵容新塔公司非法开采矿石,导致该矿尾矿库溃坝,构成滥用职权罪。 

      亢海银在担任汾西、浮山、襄汾县委书记期间,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3万元;李学俊在担任隰县、襄汾县县长期间,收受他人现金共计4万元;桑海明在任职期间,收受古县某煤矿现金1万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刘治国、贺卫萍受亢海银的指使,将其受贿所得的7万余元转移,并以种种谎言加以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亢海银、贺卫萍夫妇对其家庭财产支出与收入的差额部分人民币107万余元及6660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李学俊及其家属对其家庭财产中121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亢海银、贺卫萍、李学俊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Tags:襄汾 溃坝 事故 公诉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1 条,得分 85 分,平均 85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回复] 1反思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9-07-19
    · 查事故责任人,一查怎么就有经济问题,如不查潰坝责任人,恐怕经济问题也查不出来。如果把所有干部都认真的查一遍,结果应该是什么?値得深思。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