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赵余龙以入股的方法,侵占了个体老板吴云富上千万的资产。将一个顶着鞍山市政协委员的名头,意气风发的吴云富搞得无家可归,只能寄宿在友人家中,“窘困到连一罐液化气也买不起的地步”。( 2010年03月19日 中国共产党新闻-《中国青年报》)
咋看标题,让我顿生疑问:侵占千万资产的怎么可能是检察长?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不是有“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的职责吗?检察官不是还有“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职责吗?检察长就更不用说,应该是带头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表率了,咋可能侵占吴云富上千万的企业呢?是不是搞错对象啦?
当我再次柔柔眼睛,掐掐手臂,振奋精神,一口气读完这篇报道后,才确信真的没有看走眼。唉!真让我倒吸一口冷气,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管检察官的的领导,禁然光天化日,巧取豪夺,侵吞个体老板千万资产,这可比王亚丽骗取官帽、巨额财产牛逼得多了,可恶得多了!
经过多方对比,我不由心中生出感慨:这才称得上“最牛检察长”啊!看来那位“进京抓央视记者”事件的主角,被调离原单位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检察长何书生,对于“最牛检察长”的尊号,有些名不副实,也该退位、让贤啦!长江后浪推前浪,江山代有才人出嘛!至于那位驾豪车挨处分的阿荣旗女检察长刘丽洁就更加相形见绌了!
虎年发虎威!笔者以为,如今,“最牛检察长”的尊位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赵余龙来坐,实属众望所归,民心所向,其他人哪有资格和底气再和他争雄!?
若不信,请看看赵余龙虎虎生威的“功劳榜”和影响力:
看到吴云富个人投资上千万的厂子,眼红了,赵余龙可以把吴云富找来谈入股。
明知党员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赵余龙可以以父亲赵有权的名字参股。也不知后来赵余龙在办公室分六七次共给吴云富投资款260万元从何而来?霸占吴云富企业后让其妹夫、保姆的丈夫经营。可吴云富创建的岫岩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仅建新厂房就投资了1250万元啦!
为了显示参股后的权力影响,赵余龙可以一个电话让供货单位鞍山某大型钢铁集团的5位厂长在半小时内到齐。其法力够大吧!
为了搞到贷款,赵余龙告诉吴云富:某商业银行行长,“我查过他,他进去后是我给拿出来的,我找他贷款他不敢不办。”结果真的搞到了大额贷款。你说牛不牛?
能使鞍山中院在吴云富的耐火材料厂并未发生任何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拍卖,责令其搬出厂房。(2009年5月25日,吴云富又收到了一份编号为(2008)鞍执字第127号的鞍山市院公告。公告称:“本院已于2008年2月18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岫岩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所有的机器设备、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岫岩县龙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最高价560万竞买成功……责令吴云富在2009年5月28日前迁出房屋。”)你说牛不牛?
赵余龙还可派30多人强行接管吴云富的厂子,让吴云富从一个创办人、经营者、市政协委员,一下子变成聘用对象,最后被逼得无家可归,只能寄宿在友人家中,“窘困到连一罐液化气也买不起的地步”。看傻眼了吧!
2010年1月,鞍山市纪委介入调查赵余龙侵占吴云富上千万资产一事,随后吴云富被鞍山市纪委告知,“赵余龙已被‘双规’”。但吴云富发现,赵余龙如今还可以在外活动,而且吴本人投资建设的岫岩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也没有归还他,而是被转给了岫岩县国资局。够神通广大吧!
但是,作为公民,再牛也要守法;作为检察官,再牛也要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再牛也要遵守《廉政准则》52个不准。好在新闻媒体已报道此事,好在广大网民已关注此事,好在鞍山纪委已介入此事,好在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物权法》的保护,侵犯公民私有财产,将构成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有党纪法规约束,相信再牛的检察长也要经受住法律的拷问,事实终会大白于天下;有党和政府撑腰,更相信吴云富的千万资产不会白白付诸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