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法治中国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山西大同市宣传部长马斌...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沈庆华...
  • ››老八路遭副部长打击报复...
  • ››浙江上虞:官抢民财千万...
  • ››耗费400多万的临汾“总统...
  • ››公民新闻的意义和境界
  • ››南方都市报:每一个网民...
  • ››聚焦中国官场问责风暴:...
  • ››马无情:我为什么喜欢人...
  • ››网络运动战让腐败官员痛...
  • ››山西官场太荒唐 轮奸犯竟...
  • ››中纪委查贪“八大室”揭...
  • ››中国公民在日本使馆前和...
  • ››临汾那位3年住总统套的纪...
  • ››病入膏肓的淳安县法院和...
  • ››朱瑞峰关于重庆性贿赂视...
  • ››淳安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余...
  • ››网络何以成为官员的焦虑...
  • ››温家宝:两会期间一直在...
  • ››看央视得知美国深处水深...
  • ››贺卫方教授:你如何删得...
  • ››专家建议以公民代替人民...
  • ››北京召开第七届新世纪舆...
  • ››应立即调查临汾市委书记...
  • ››“问责风暴”需走向“问...
  • ››河南新蔡县交通局长张建...
  • ››湖北媒体曝女贪官桃色新...
  • ››驻京办利益“生态链”
  • ››长春市开发办主任徐源江...
  • ››欢迎社会各界资助人民监...
  •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
  • ››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质问...
  • ››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
  • ››刘洪波:代表委员不是“...
  • ››郑州规划局副局长质问记...
  • ››赖昌星接受采访 家中烹饪...
  • ››郑州规划局的副局长逯军...
  • ››邳州市委书记李连玉强制...
  • ››通过网络与大陆民众沟通...
  • ››新蔡县交通局长张建军被...
  • 相关文章
  • ››中国青年报:纪许光不...
  • ››中国青年报:“微博体...
  • ››中国青年报:“金饭碗...
  • ››中国青年报:高速免费...
  • ››中国青年报:打砸日货...
  • ››中国青年报:网络公关绑...
  • ››中国青年报:进入医保...
  • ››中国青年报:媒体不曝...
  • ››中国青年报:鞍山市副...
  • ››中国青年报:千人下跪...
  • ››中国青年报刘万永:喧...
  • ››中国青年报:为何公众...
  • 中国青年报:鞍山市副检察长赵余龙被撤职
    作者:记者 刘万永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0-04-28 09:26:10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辽宁省鞍山市纪委常委张岩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余龙违规参与企业经营,经市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赵余龙行政撤职、留党查看两年处分,没收其经营获利580万元。

        但受害人吴云富表示,鞍山市纪委的调查将赵余龙利用职权侵占他人企业的行为淡化为“违规参与企业经营”,自己不能接受,虽然可能不会有什么结果,但仍将继续向省级部门举报。

      更为离奇的是,赵余龙“违规参与经营”的企业——吴云富个人创办的岫岩满族自治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被鞍山市纪委移交给了鞍山市国资委,后交给所在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为国有资产,等待拍卖或转制。

        2010年3月19日,中国青年报以《鞍山一检察长入股民企侵占上千万资产》为题报道了赵余龙与吴云富的纠纷。

        1999年,吴云富在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创建了岫岩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后期,吴云富又投资1250万元修建了新厂房,2004年末建成投产。

        2005年6月的一天,吴云富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赵余龙。

        当年8月,赵余龙向吴云富提出投资300万元入股耐火材料厂,并提出“投资的300万元要占耐火材料厂盈利股的一半,赔的部分不承担并且耐火材料厂需向赵余龙的投资款支付0.5%的月息”等要求。随后两人签订了一份《投资利润分成合作协议书》。2006年1月12日,赵余龙之父赵有权代表乙方(鞍山市海城市孤山镇瓦子沟镁石矿)在协议书上签字。

        赵余龙在给吴云富投资款260万元后提出为其贷款。2007年12月,岫岩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在鞍山市商业银行建钢支行办理了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贷到现金850万元。

        鞍山市纪委专案组调查表明,赵余龙挪用了其中的350万元。

        吴云富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赵余龙提出借给吴410万元偿还贷款,期限是一个月,利息3分钱。双方商定,如果不能到期偿还,吴云富的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的厂房、土地、厂内的一切设备(固定资产)、库存物品、生产产品全部归赵余龙所有。

        签订协议及领取分红时,赵余龙一方都是由其妹夫孙波(现任鞍山市铁西区十二中学校长)代签。孙波在和中国青年报记者见面时,承认“只是替亲戚签字”,记者追问“是不是替赵余龙签字”?孙波肯定地回答“是”。但此后他声称“不会回答任何问题,有问题去问鞍山市纪委”。

        一个月到期后,吴云富仍不能偿还。赵余龙与吴云富又签订了《以资产抵债协议书》。

        此后,赵余龙带着30多人到耐火材料厂强行接管,由于吴云富的誓死反对,赵余龙没有接管成功。

        随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耐火材料厂。

        2008年7月25日,赵余龙以孙波、王泽仁的名义和吴云富签订了《企业租赁协议书》,吴云富从法人代表变为聘用人员。

        随后,赵余龙以妹夫孙波的名义起诉吴云富。

        2009年5月25日,吴云富收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公告称:“本院已于2008年2月18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岫岩县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厂所有的机器设备、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岫岩县龙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最高价560万竞买成功……责令吴云富在2009年5月28日前迁出房屋。”

        吴云富称,鞍山中院拍卖耐火材料厂时,耐火材料厂并未发生任何债务纠纷。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刘波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拍卖公告上的日期“是笔误”,拍卖时间应该是2009年2月18日。

        龙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泽仁,成立日期为拍卖前几天的2009年2月6日,企业所在地和吴云富企业一样,都在岫岩县三家子镇。

        鞍山市纪委专案组调查表明,龙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是赵余龙。

        鞍山纪委常委、赵余龙专案组副组长张岩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赵余龙向耐火材料厂投资和协助该厂贷款,都是吴云富主动提出的。调查发现,在向鞍山市商业银行建钢支行贷款评估时,吴云富伪造了岫岩县国土局和国土资源部的文件和公章,办理了虚假的土地使用证。

        吴云富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承认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但他坚称是赵余龙提出伪造证书的,目的是抬高企业评估价格。吴云富说,鞍山市商业银行建钢支行发放贷款前应当对企业提供的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核,但由于赵余龙出面贷款,根本没有向他本人询问。

        张岩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假证是否由赵余龙指使办理,鞍山市公安局正在调查,目前还没有反馈。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建钢支行见到了行长赵宏宇,并提出了采访要求。赵要记者到对面办公室等候,但随后再未出现。此后,记者先后四次到建钢支行采访,但始终未能见到赵宏宇,其手机也无人接听。鞍山市商业银行办公室主任对记者表示,采访需经鞍山市银监局批准。

        鞍山市纪委专案组调查认定,赵余龙在违规经营活动中共获利580万元,主要来源于其在老家海城市孤山镇瓦子沟村经营矿山。

        鞍山市纪委监察室三室主任王新杰说,赵余龙的父亲以前在老家经营矿山,2008年以后,由于其父亲年事已高,赵余龙开始介入矿山经营。

        2004年4月,瓦子沟村村委会换届,程威当选瓦子沟村村委会主任,查账发现,2000年6月,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赵余龙的父亲赵有权以每年5万元的价格承包了数百亩镁矿区,并先后开了13个镁石矿。

        村民认为,赵家获得承包权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而且以每年5万元的价格承包数百亩矿区太不合理。据了解,从2005年9月起,瓦子沟村村民理财小组曾向海城市纪检委、检察院、公安局反映情况,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村委会和村民代表曾联名向海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赵有权违法包矿,但法院不予立案。

        此后,一些村民采取堵运矿车辆的办法企图收回非法发包出去的矿山。2009年2月10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参与堵路的几名村民有期徒刑,其中程威获刑5年。

        这些村民上诉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审判法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判决没有受赵余龙的影响,至于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不在法院刑事案件审理范围之内。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链接:

    史上最雷人的检察长赵余龙家族专题

    http://www.jdwsy.com/article/html/special-023-1.html



    Tags:中国青年报 鞍山市副检察长赵余龙 被撤职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1 条,得分 85 分,平均 85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回复] 1海城人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10-05-23
    · 这分明是鞍山市纪委大事化小。检察官知法犯法,不公开审理,提前退修。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